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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加强校外住宿学生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外宿,如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
第二章
外宿学生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外宿的对象为在校大
三、大四学生。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考虑申请外宿:
(一)有考研任务确需外宿的学生;
(二)有心理问题无法与他人共宿的学生;
(三)家住定海城区的学生;
(四)有特殊疾病无法在校内住宿的学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外宿:
(一)上一学年曾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
(二)被学校认定为贫困生资格的学生;
(三)有重修或补考课程的学生;
(四)未经批准外宿的或前一学年经批准外宿但表现不良的学生。
第三章
外宿学生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外宿的学生须在每学年结束前两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一次申请有效期为一学年,下学年需继续外宿的,必须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学院用通信方式将表格寄给家长,由家长签署意见后再寄回学院。学院辅导员电话告知家长有关学生外宿的情况,班主任签署意见。
第八条 学院根据外宿申请学生的品学资格等情况,提出外宿的建议名单。申请学生根据学院意见,向辅导员领取其他外宿的相关表格。
第九条 根据家长意见,学生寻找房源,与房东签订租房协议书;到辖区内派出所登记备案;宿舍辅导员与外宿学生谈话。
第十条 学生与学院签订外宿承诺书。
第十一条 学院汇总外宿名单,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并报学校保卫处、后勤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章
外宿学生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建立外宿学生的基本档案,定期检查、走访,及时记录外宿学生的表现情况,并将此作为学年学生评奖评优的依据。
第十三条 外宿学生归班主任直接管理。宿舍辅导员要定期向班主任了解外宿学生的情况。
第十四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一经同意后学校不再安排床位。学生办理校外住宿手续后仍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者,一经查出,即终止其校外住宿资格,并全额缴纳住宿费。
第十五条 学生外宿期间在校外的行为及财产安全等责任自负。
第十六条 如发生影响学生健康和安全等方面的特殊情况,外宿学生必须服从学校在住宿方面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外宿学生如违反外宿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立即回校住宿(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并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外宿学生义务
第十八条 外宿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参加学校安排的学习、实验及其它活动。
第十九条 外宿学生在所在的辖区内,应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切实维护好大学生形象。
第二十条 外宿学生应主动与校内同学保持联系,了解学校的具体安排,积极参加学习和活动,否则因此所延误的与学生本人有关的一切事宜,责任由学生自负。
第二十一条 外宿学生须向班主任提供详细的外宿地址和联系电话,每月要求向班主任书面汇报一次在校外生活、学习情况。如外宿地址和联系电话变更,须及时向辅导员和班主任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海洋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高职学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停止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