藁城市教育局关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实施办法_藁城市教育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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藁教监[2006]7号

藁城市教育局

关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维护教育系统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及时发现、正确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把大量的矛盾纠纷以及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根据《藁城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以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第三条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要把防范纠纷和解决实际问题作为排查调处的关键,把全面与专项治理、集中与经常排查调处结合起来,规范基层学校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强化运行机制,通过调解组织网络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力争实现重大矛盾纠纷不出市、疑难纠纷不出乡镇、一般纠纷不出校。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矛盾纠纷指公民与学校、公民与教育系统师生员工、学校内部师生员工之间发生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任务

第五条 为加强对教育系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到实处,市教育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局党组成员为成员,有关科室长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对教育系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排查调处工作中的具体事宜由教育局排调办负责办理。

各乡(镇)区中心校、市直属学校、民办学校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乡镇(区)中心校、市直学校、民办学校校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吸纳中小学校长及有关人员参加。排调工作的具体实施由矛盾纠纷排调办公室具体负责。基层学校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具体负责本学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第六条 协调领导小组职责

(一)教育局领导小组职责: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市委、政府和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以及上级排调部门对矛盾纠纷排查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

(二)教育局排调办职责:

1、针对全系统矛盾纠纷发生情况在本辖区内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调处工作。

2、督导、检查和协调乡镇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3、定期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分析、研究矛盾纠纷发生的动向、特点和规律,通过调研制定出相应的对策;研究、探索“大调解”格局创建的新途径、新方法。

4、认真掌握教育系统矛盾纠纷发生情况。并根据矛盾纠纷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及时向局领导提出预防矛盾纠纷发生的可行性报告。

(三)乡镇(区)领导小组职责: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教育局领导小组和教育局排调办以及上级排调部门对矛盾纠纷排查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

(四)乡镇(区)排调办职责:

1、组织召开辖区内学校矛盾纠纷情况分析会,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辖区内矛盾纠纷发生、发展情况,每月20日前向教育局排调办上报《矛盾纠纷排调月报表》。

2、根据教育局排调工作部署要求和本辖区矛盾纠纷发生的情况,结合实际,制定矛盾纠纷排查治理实施方案,抓好排查工作的落实。

3、指导辖区基层学校调解组织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帮助和协调学校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对学校调解组织制定达成的调解协议书负责审查,并适时召开学校调解组织负责人会。进行理论学习、业务培训、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基层学校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4、负责办理教育局领导小组和教育局排调办交办的有关维护社会稳定的其他工作。

5、负责辖区排调工作的信息反馈工作。(五)基层学校调解组织职责:

1、及时排查调处学校内公开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纠纷,详细了解学校内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苗头性问题,适时向上级调解组织汇报,确保本学校的矛盾纠纷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化解得了。

2、向群众宣传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信访条例及学校的办学章程,教育师生及学生家长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行。

3、每月18日前向乡镇(区)排调办反映汇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第三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制度

第七条 排查调处工作原则

(一)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生的矛盾纠纷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采取“齐抓共管、协调联动、集参群调”措施,确保矛盾纠纷不发生激化。

(二)调处化解纠纷,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现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调解。

(三)调解纠纷,必须有利于教育发展,有利于学校稳定,有利于团结与和谐。

(四)调解纠纷,要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强迫和压制任何一方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和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积极引导当事人走诉讼程序。

(五)调解应有纠纷当事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

(六)遇有矛盾纠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用纠纷当事人申请,由调解组织主动介入调解:一是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二是可能发生群体性械斗或转化刑事案件的纠纷;三是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的纠纷。

第八条 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一)纠纷摸排。基层学校调解组织要坚持每日碰头分析;乡镇(区)排调办要每周入校走访,坚持半月召开一次碰头会;局排调办定期召开例会,将教育系统矛盾纠纷逐级纳入视野,全面掌握纠纷发生情况。

(二)各乡镇(区)中心校、市直属学校、民办学校要建立起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台帐,并于每月的20日前上报排查情况登记表到局排调办,报表按规定日实行“零报告”制度。教育局对各单位报表情况记入年终考核序列,对不按时、按要求上报情况的单位年终扣除相应分值。

(三)各级排调组织按照科学规范的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开展工作;不符合调解职责权限调解的纠纷或不适宜调解的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向有关部门移送。对纠纷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要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要规范,保证其从形式到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调解完毕,要将纠纷的全部材料归卷建档。

(四)各级各类学校在排查中,对发现的重大矛盾纠纷或不稳定因素要及时上报教育局排调办,并采取多种方法进行思想疏导,力争避免纠纷的发生;对正在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再度扩大,并及时上报教育局矛盾纠纷排调领导小组。

第四章 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第九条 各级各类学校在排调工作中,要积极推进排调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要根据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本着“科学、合理、管用”的原则,完善各级调解组织内部管理机制,调解组织内部管理要建立起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纠纷登记、会议、学习、例会、考评、档案等制度。

第十条 落实调解工作程序规范化,增强各级调解员的规范调解意识,牢固树立依法调解纠纷的观念,纠纷案件从受理到终结、应遵循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抓好调解员队伍规范化建设,教育局排调办要建立排查调解员培训机制,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实现调解员专业化管理,使每个调解员对自己的本职业务都应熟知会做。

第十二条 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抓好调解员职业道德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增强其执业为民的意识,确立奉献社会、服务群众的精神。

第五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每年要召开教育系统矛盾纠纷排调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第十四条 凡在矛盾纠纷排查治理活动中,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奖励:

(一)发现纠纷当事人准备实施行凶、爆炸、伤害他人等犯罪行为苗头,能够及时做好思想疏导工作,促其放弃邪念,避免刑事案件发生的。(二)在纠纷当事人正在实施对他人不法侵害行为的紧急关头,能够挺身而出,制止危害结果发生或明显减轻危害程度的。

(三)出现群体性事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四)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的。

奖励办法: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符合以上条件的给予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一定的物质奖励;特别优秀的报上级有关领导机关给予表彰、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和晋级等。

第十五条 凡因工作失职、调解方法不当等原因,导致下列后果者,给予责任追究:

(一)因排查不及时、不认真、调解人员不依法调解或调解方法不当造成矛盾激化的。

(二)因纠纷调处不及时、不得力发生斗殴、凶杀、自杀从而导致民转刑案件的。

(三)对重点纠纷,重大隐患不采取措施制止或调处掉以轻心,导致群体性上访或越级访的。

(四)责任人对于应调处的纠纷搪塞应付,扯皮推诿,顶拖不办,同时既不解决又不报告,致使纠纷发生、扩大,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任追究办法:按照《藁城市教育局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在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教育局排调办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育局矛盾纠纷排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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