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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等11部门 关于印发《甘肃省职业病防治工作 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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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安监局、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局、工信(经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建设局、政府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
为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有效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甘肃煤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建设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等11个部门联合制定了《甘肃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方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协调机制,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甘肃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甘肃煤矿安全 监察局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
化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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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
省政府国有资产 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设厅
监督管理委员会
甘肃省总工会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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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
工作制度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门间协作配合,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甘肃省编办关于职业健康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甘编办„2009‟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100号),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甘肃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一)联席会议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总工会等11个部门组成。部门名称以下均用简称。
联席会议由省安监局局长、省卫生计生委主任和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见附件1)。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接任的负责同志自然更替,所在单位及时将名单报联席— 4 —
会议办公室。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负责联席会议协调工作,收集和通报有关信息,督促落实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省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甘肃煤监局相关业务处室(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其他成员单位1名处级干部为办公室成员并任本单位联络员(名单见附件2)。
二、主要职责和任务
督促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政策;建立信息通报和发布机制、职业健康“三同时”协作机制、重大事件联合督查机制;适时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各市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研究拟定加强全省职业病防治的重大政策措施,向省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三、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召开的会议形式分为全体会议、专题会议。
(一)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三位召集人轮流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参加,办公室成员和联络员列席。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并视情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召开及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提出,报请召集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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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通报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议定联席会议年度工作、任务指标和阶段性工作安排;研究协调职业病防治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工作政策措施和建议意见。
全体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全体会议纪要由主持人所在的部门负责起草,由召集人共同签发。会议纪要印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邀请参加会议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同时抄报省政府。
(二)专题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由召集人或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与会议议题有关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也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召开及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提出,报请召集人决定。
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人所在的部门负责起草,由召集人签发。会议纪要印发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邀请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单位),并视情抄报省政府。
四、工作机制
(一)职业病防治信息通报和发布机制。按照《甘肃省职业病防治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详见附件3),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加强信息沟通和配合,及时通报共享日常监管信息、工作动态和重大案件线索及查处情况,统一发布职业病危害重大事件和日常监管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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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健康“三同时”协作机制。按照《甘肃省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工作协作制度》(附件4),由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监管、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等相关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的原则,协作配合,共同督促检查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等相关制度和要求。
(三)职业病危害重大事件联合督查机制。按照《甘肃省职业病危害重大事件联合督查制度》)(附件5),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领导批示、媒体报道、社会关注的职业病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对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有关调查处理、督办工作。重大、典型事件,可由相关部门联合督查、督办。
五、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本部门“三定”规定和有关文件等要求,落实职业病防治监管责任,同时加强协调配合。
(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负责单位要牵头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各成员单位次年1月20日前,向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及拟提交联席会议的议题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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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席会议召开会议由会议主持人所在的部门负责筹备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联席会议有关通知、征求意见等,由会议主持人所在的部门代章。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做好联席会议有关文件、纪要和信息简报的起草工作,并认真做好文件立卷归档工作。
附件:1.甘肃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甘肃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名单 3.甘肃省职业病防治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
4.甘肃省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工作协作制度 5.甘肃省职业病危害重大事件联合督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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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甘肃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郭鹤立
成 员:周仲平
刘维忠赵永鑫王晓明程国珍戴 超张富奎陈牧原缑维藩马育功刘永升候中甲包俊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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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监局局长 省卫生计生委主任 甘肃煤监局局长 省安监局副局长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甘肃煤监局副局长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省工信委副主任 省财政厅副厅长 省人社厅副厅长 省建设厅副厅长 省政府国资委副主任
省工商局副局长 省总工会副主席
附件2 甘肃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周仲平副 主 任:尹江疆 王晓娟杨光涛 成员(联络员):
刘宝锋妙鹏祖冯敬超
柳晓霞 何 翀 金振兰 程孝利赵和平 胡伯平 卫少鹏张 靖— 10 —
成员名单
省安监局副局长
省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处长省卫生计生委疾病预防控制处处长
省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副处长 省卫生计生委疾病预防控制处副处长 甘肃煤监局科技装备处副调研员
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处调研员 省工信委安全生产处处长 省财政厅经建二处调研员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
省建设厅工程建设管理处调研员
省政府国资委考核分配处处长 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副处长
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副部长
甘肃煤监局科技装备处处长
附件3 甘肃省职业病防治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
为顺畅成员单位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根据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信息通报和发布机制。
一、信息通报
(一)内容
1.通报年度工作情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和下一年度工作思路。
2.通报工作信息。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平台,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提供职业病防治有关信息。省安监局,负责用人单位(除煤矿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监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等有关信息;甘肃煤监局,负责煤矿行业职业病防治监管情况等有关信息;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职业病统计报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及防治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等有关信息;省人社厅,负责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伤保险参保及待遇享受情况等有关信息;省总工会,负责维护职工健康权益等有关信息;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信息;省工信委,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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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以及有关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等有关信息;省政府国资委,负责省属监管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等有关信息;省工商局,负责生产经营性企业注册、注销、变更、取缔等有关信息。
(二)形式
1.定期通报。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一年通报一次,次年2月20日前以信息简报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职业病统计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等信息,每半年以表格形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一次。
2.随时通报。省领导同志批示、重大事件和日常、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及相关成员单位职责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成员单位进行通报;群发性职业病或群发疑似职业病信息等信息,要即时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信息发布
(一)内容
1.年度全省职业病防治情况。包括年度职业病防治状况,职业病防治政策、法规、职业健康标准制(修)订工作情况及年度职业病发病情况等。
2.年度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情况;年度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情况,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审查情况;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参保及待遇享受情况。
3.甘肃省认证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 12 —
职业病诊断机构情况。
4.重大职业病事件及其处理信息。包括重大职业病事件的发生地和责任单位基本情况、患病及死亡劳动者数量及救治情况、事件原因、事件责任调查情况、应急处置措施等。
5.其他重要的职业病防治信息和省政府确定的需要发布的信息。
(二)形式
设立联席会议牵头单位统一发布、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发布和各成员单位单独发布三种形式。联席会议确定的需要统一发布的信息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统一发布;涉及两个以上成员单位职责的信息由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发布;其他信息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单独发布。
(三)审查
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发布的职业病防治有关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工作要求
(一)重视信息通报、发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信息发布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部门规章等要求,要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客观。在发布信息前,应当提前通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必要时应当与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
(二)做好重大事件的发布。发生重大职业健康事件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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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重大事件处置的成员单位要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在第一时间拟定信息发布方案,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通报初步核实情况、应对和处置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滚动发布相关信息。对涉及事故的各种谣言、传言,应当迅速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三)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在发布职业病防治信息前,组织专家对信息内容进行研究和分析,提供科学意见和建议。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作用。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同时注意做好舆情收集和分析,对于新闻媒体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处理结果,对不实和错误报道,要及时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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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甘肃省建设项目
职业健康“三同时”工作协作制度
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工作协作配合,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和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一)管理范围。在甘肃省辖区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标准,组织开展职业健康“三同时”工作。
(二)主要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建设进展流程,按顺序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二、主要协作部门及职责
1.省安监局:负责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和煤矿)职业健康“三同时”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的审核(备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3.甘肃煤监局:负责煤矿行业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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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省总工会:监督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建设验收工作。
5.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
6.省财政厅:在建设项目审批(备案)过程中,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负责督促检查建设项目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7.省工信委:在建设项目审批(备案)过程中,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负责督促检查建设项目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8.省建设厅:在建设项目施工安全质量监管中,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职业健康“三同时”要求。
9.省政府国资委:督促省属监管企业的建设项目落实职业健康“三同时”要求。
三、工作协作要求
(一)通报审批(备案)信息
每年初,省财政厅、省工信委分别向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甘肃煤监局通报年度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备案)有关计划等信息,便于负有职业健康“三同时”监管职责的部门掌握情况;— 16 —
每半年,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项目审批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有关情况通报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甘肃煤监局、省政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便于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监管工作。
(二)审批、核准把关
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对管辖范围内的项目,在其可行性论证阶段,即时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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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甘肃省职业病危害重大事件联合督查机制
为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重大事件的联合督查工作,根据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建立本制度。
一、联合督查的重大事件
联席会议对下列职业病危害事件进行督促检查:
(一)省领导有明确批示要求进行督查的职业病危害事件;
(二)社会影响较大的,联席会议召集人要求进行联合督查的职业病危害事件;
(三)群众来信举报属实,经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进行联合督查的职业病危害事件;
(四)联席会议决定联合督查的其他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
二、联合督查工作职责
(一)了解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后果及造成的社会影响;
(二)了解市州政府对事件的处置情况;
(三)提出对事件查处的指导意见;
(四)分析事件教训,提出防范类似事件的措施建议;
(五)撰写提交督查工作报告。
三、联合督查组织形式
(一)省领导明确牵头部门的,由牵头部门带队,相关成员— 18 —
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二)省领导无明确批示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牵头单位,相关成员单位派人参加,必要时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四、联合督查工作程序
(一)成立联合督查组。按照省领导指示或联席会议召集人的安排,由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成立联合督查组。
(二)由联合督查组组长带队,赴事件发生地开展督查。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随行采访报道,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三)对督查情况进行总结,撰写督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件发生经过、原因和事件处置情况; 3.对事件调查处理的指导意见; 4.事件教训及防范措施建议。
(四)以联合督查组成员单位名义联合下发通知,就事件调查处理和防范整改工作,对事件发生地区或单位提出督办意见。
(五)督查报告的上报。省领导有明确批示的,督查报告经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报送省政府;没有明确批示的,督查报告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报送联席会议召集人,印发各成员单位。
五、联合督查工作要求
(一)参加联合督查相关成员单位要选派能力强、业务精、经验丰富的同志参加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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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合督查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保证督查工作顺利开展。成员单位之间意见不一致的,由督查组负责人提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解决。
(三)对外信息发布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安排,督查组任何成员未经办公室允许,不得私自发布信息。
(四)联合督查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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