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特殊举证责任_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2:57:4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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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特殊举证责任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我们从一个案例开始来解决这个问题,这样显得直观一点。小王在某电力施工企业工作,一次室外作业时,由于天黑他不慎掉人电缆沟,左手肘部被沟内的碎玻璃划破,伤到了神经。小王找单位协商处理自己的工伤,单位却让他自己去走相应的法律程序,然后就让他回家了。小王自己先后走完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被评为工伤伤残等级十级。回到单位谈工伤赔偿,单位先是推托,最后干脆对小王闭门不见。小王一气之下,解除了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并将企业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以工伤职工本人的缴费工资作为基数,但单位没有给小王缴纳工伤保险,只是和他口头约定并支付每月工资为1400元。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需要根据劳动者人职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计算,小王2004年就进人该电力施工企业工作,但单位从来没有和他签订过劳动合同。小王有些担心他这两项申诉请求能不能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足额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就下列情形和材料负有举证责任,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1)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

(2)解除劳动合同;

(3)减少劳动报酬;

(4)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

(5)掌握管理的证据,如花名册、工资表等。

这些都属于用人单位的特殊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作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发挥举证责任的法律功能,有利于认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事实并依法作出正确的处理。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认为,小王与电力施工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中关于工资标准的证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由用人单位掌握的工资表;关于小王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依法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小王不必过多担心,如果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小王的这两项申诉请求都将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擅长企业法律顾问,邮箱hulvshi11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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