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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计审核要点
张 焱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哈尔滨 150040)
【摘 要】 现在住宅建设中大多设计为底部带有商业服务网点的形式,但规范对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规定
却少之又少,具体在消防设计审核中对其具体形式、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方面的要求往往是见仁见智,各不相 同。本文拟对商业服务网点从土建、水、电、烟等专业进行具体分析,为消防设计审核提供一个思路。
【关键词】 商业服务网点;消防设计审核;要点
【中图分类号】 TU998.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1 - 6864(2013)08 - 0148 - 03
(以 在现行 GB50016 - 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规》)第 2.0.14 条和 GB50045 - 95《高层民 下简称(2005 年 用建筑设 计 防 火 规 范》版)(以 下 简 称《高)第 2.0.17 条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层数、规》面积、分 隔方式、使用功能做了具体的规定,但结合工程实际,发现还有许多未明确的问题。1 有关商业服务网点土建方面的问题 1.1 商业服务网点的定性
“住宅底部”是指主体下还包括裙房。现有工程 实际中住宅楼的一、二层大多设计成一侧突出的裙 房,有的裙房设有较宽大的突出平台,三层以上的住 宅楼梯间通至二层屋面平台上,再通过室外楼梯疏散 至地面。有的二栋、三栋甚至多栋住宅楼通过底部的 U 型或 E 型的建筑群,裙房连接成一个 L 型、底部商业 服务网点的占地面积远大于主体占地面积。还有的 商业服务网点因建筑进深较大,只在一层设一个封闭 2 楼梯间直通室外,二层的建筑面积控制在小于 300m。另外,根据规划要求,住宅小区内都要配建社区服务 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站、物业用房、警
务室、社区卫生站、社区图书馆、公厕、垃圾转运间等
公益性服务设施,这些设施若都满足商业服务网点定 义中层数、建筑面积和分隔方式的要求,设有这些功 能的建筑是否还能定性为纯住宅楼呢?
笔者认为,当首层和二层设有满足商业服务网点 定义的公益性服务用房时,因其主要是为住宅服务 的,所以可以将此功能划入商业服务网点的范围,按 住宅楼进行定性,虽然可以视认为商业服务网点,但 从消防设施上应从严要求。还有的是地下一层、一层 连通按商业服务网点要求分隔的,则不能视为是商业 服务网点。且一、二层的建筑面积应尽量均分,二层 建筑面积很大,只在一层开一个楼梯出口的形式不符 合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1.2 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疏散
(1)关于疏散楼梯和疏散距离的要求。《高规》 《建规》和在宣贯时都是把商业服务网点视为袋形走 道上的房间来理解,因为它只有一部楼梯间,只有一 个安全出口,只有一个疏散方向。
以高层建筑内商业服务网点疏散距离小于 20m
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欁 100 ~ 200nm 的关联度最大。结语
在影响因素复杂的环境中用灰色理论进行分析,可使问题简单化,突出重点易于分析。
(1)与普通混凝土相比,掺入了矿物细掺和料 的混凝土其内部孔结构有不同程度的改善,对强度影 响甚微,但对混凝土耐久性影响很大。
(2)从灰关联计算中看出孔径在 10 ~ 50nm 范 围对混凝土的强度和抗冻性影响最大,在此范围内的 孔径越多,其强度和抗冻性越好。孔径在 100 ~ 200nm 范围对混凝土的渗透性影响最大,在此范围内的孔径 越少,其抗渗性越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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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与实践,1997,(6): 13 - 17.[收稿日期] 2013 - 03 - 26
[作者简介] 赵 晶(1964 -),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博士,教授,从事道路工程材料教学及科研工作。张 焱: 谈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计审核要点
为例,这个距离包括三部分,一是二层内最远点至楼 网点,每 层 建 筑 面 积 1600m2,一、二 层 总 建 筑 面 积
3200m,梯踏步的距离,当二层内设有房间时,其最远点指的 每层划分为 17 个单元,每个单元一、二层建筑 2
1)。是房间内距离楼梯最远的位置,而不是指房间的门,面积之和小于 200m(图
因为有的设计院为了避免疏散超长,在较远端采取设 办公室或库房,以房间门做为最远点;二是楼梯梯段 1.5 倍的投影长度;三是首层楼梯踏步至对外出口的 距离。根据实践经验,只有建筑进深在 15m 以内且楼 梯为首层直通对外安全出口的直跑楼梯时,方能满足 此距离。而当这三部分的距离之和大于 20m 时,就应 采取同时设喷淋、报警系统或采用封闭楼梯间来解决。
(2)首层设置安全出口的要求。因为二层的人 流疏散至一层,与一层的人流一起疏散至室外,如果 一层建筑面积较大时,人流就会叠加,因此,有必要对 一层的安全出口数量提出要求。参照规范宣贯疏散 距离时将商业服务网点考虑为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规》则依据现有规范第 5.3.8 条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 15m
;《高 时,可设 一 个 门,其 净 宽 度 不 小 于 1.4m规》第6.1.8 条“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时,可设一个门,其净宽不应小于 1.4m。
(3)疏散楼梯的宽度要求。含有商业服务网点 的住宅建筑虽然定性为住宅楼,但商业服务网点部分 仍然是公众活动场所,同时容纳人数、人员对场所的 熟悉程度、火灾荷载、火灾危险性与住宅不同,所以疏 散楼梯的宽度值应按非住宅的其它建筑类进行选取,即多层最小净宽为 1.1m,高层为 1.2m。2 有关商业服务网点消防给水方面的问题
2.1 多层建筑内的消防给水设计
按照规范理解,首层及二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 住宅建筑可以定性为纯住宅,按《建规》第 8.3.1 条规 定,七层及七层以下的住宅楼(包括商业服务网点)可 2 以不设室内消火栓,只有建筑面积大于 200m商业服 务网点,才在第 8.3.3 条中要求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 轻便消防水龙。
现有规划设计的居住建筑多为六层或六坡七式 住宅,如果按上述规范条文要求,无论底部商业服务 网点的整体规模有多大,裙房部分与主体的占地面积 2 比例如何,只要商业服务网点不大于 200m,则不需要 设置任何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同样是《建规》第 8.3.1 条,还规定 了 体 积 大 于 3 5000m的商店应设室内消火栓,第 8.5.1 条规定任一 2 2 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的商店建筑应设喷淋系统。
下面通过两个建筑实例示意图说明这两种性质 建筑消防给水设计方面存在的差异。
1: 7 层住宅楼,例 一栋 首层及二层设置商业服务
《建规》8.3.1 在为两栋建筑进行消防设计时,按第条,例 1 是纯住宅楼,底部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建筑面积 2
不大于 200m,所以整个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设 3是 2 层纯商业楼,施。例 体积大于 5000m,总建筑面 3000m2,积大于 按《建规》第 8.3.1 条和 8.5.1 条,应 设室内消火栓喷淋系统。
而分析两栋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例 2 如图进行分 隔后,一般做为办公、餐饮、小型专卖店等功能使用,1 中商业服务网点火灾危险性相当。但是例 1 是 与例
下部商业网点与上部住宅的组合体,一旦下部起火,火势向上漫延,很容易对住宅部分形成威胁,因此相 2 与周边建筑设有防火间距的实际情况,对例 例 1 的 火灾危险性反而相对较大。但规范对火灾危险性较 1 的消防安全要求反而比相对火灾危险性较小 大的例要低许多。如果例 1 再进行扩展,的例 形成前文所 E 型建筑群时,述的 U 型、危险性更大,这样的设计明 2 进行要求,显失之公允。但一味按例 又违背了对这 些为住宅服务的用房放宽要求的初衷。
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虽然定性为住宅 楼,但商业服务网点显而易见为非住宅分部,其消防 《建规》设计根据第 5.4.6 条,可以区别于居住部分分 别进行。
因此笔者认为对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相对公共 建筑可以适当放宽,但还应有所限制。从规模上看,2
如果商业服务网点的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或商业
2: 例 一栋 2 层商业楼,占地面积 1600m2,总建筑 3200m,面积 每层划分为 17 个单元,每个单元一、二 2)。层建筑面积之和小于 200m(图 150
低 温 建 筑 技 术 2013 年第 8 期(总第 182 期)
服务网点部分的体量大于 5000m3 时,均应设置室内消
火栓,但可不设置喷淋系统。2.2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给水设计
在高层建筑中的商业服务网点一般都设计有室 内消火栓系统,但未设喷淋系统。至于是否应设喷淋 系统,笔者认为应结合商业服务网点的总体规模、疏 散距离而定。
(1)总体规模较大时,应设喷淋系统。当商业 服务网点仅设于高层主体投影下部时,一般总体规模 较小,户数较少,可以不设喷淋系统。在设计中常见 的位于临街及转角处的几栋高层往往通过下部二层 裙房的大底座连通,裙房的进深一般大于主体的进 深,这种情况下,从总体规模到内部疏散距离,甚至是 使用功能上都可能远远高于商业服务网点这个概念 提出的初衷。而且这样在地面上规模较大的居住小 区,一般都设计大底座的地下车库,本身都已经设有 喷淋系统管网,从地下车库引喷淋管网至商业服务网 点中并不会增加太多的资金和工程量。为便于今后 使用过程中的消防管理和建筑安全,当商业服务网点 在裙房部分的建筑面积大于主体下建筑面积的 50% 或两栋以上的高层主体通过商业服务网点的裙房相 连接时,应要求在商业服务网点中增设喷淋系统。
梯间在一、二层都要靠外墙设置,楼梯间的窗应设为
可开启扇,不应为玻璃幕墙或固定扇窗。因为只有两 2
层,又要满足可开启扇的面积达到 2m,因此每层的外 窗开启扇也要较大,只设单扇开启的情况下就无法满 足要求。有关商业服务网点消防电气方面的问题
《建规》中规定总建筑面积 6000m的商店应设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商业服务网点一般达不到这个规;《高规》模高度不超过 100m 的建筑中需设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的部位也不含商业服务网点。因此当设于 非超高层建筑中时,商业服务网点可不设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
当商业服务网点面积较小时,容纳的人员较少,安全出口和楼梯位置相对明显,疏散路线相对较短,因此可不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判断商业服 务网点面积的大小,笔者认为可参考消防给水专业中 2
200m的标准,当建筑面积大于 200m时,应在对外出 口和楼梯口上方设安全出口标志,在商业服务网点内 设应急照明灯。
(2)疏散距离大于 20m 时,应设喷淋系统。因 为有住宅的楼梯间、前室等核心筒占用较大的空间,二层商业服务网点中的最远点至楼梯的路线往往较 曲折,距离较远,同时高层建筑在设计中一般进深较 大,导致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距离通常在 25 ~ 30m 之 20m 的 间,有时甚至大于 30m。为解决疏散距离大于
问题,设计者大多采用设封闭楼梯间的办法。但如前 所述,此时的封闭楼梯间要求靠外墙,且应能直通室 外,不能再通过一层的商服出室外。本身商业服务网 2 点建筑面积受 300m的限制,如果进深要再大一些的 话,每个商业服务网点直接对外的墙面不过 6 ~ 8m 宽,前后各开一个安全出口,设计者和使用者皆不愿 用楼梯间将这临街的黄金位置占用。所以在设计和 使用上采用封闭楼梯间来解决疏散距离超长的问题,只是在图纸上的权宜之计,使用者对楼梯间形式、位 置的变更都无可避免地将防火条件破坏掉。因此设 置喷淋系统则不失为是个一劳永逸地解决此问题的 好方法。结语
建筑落成,商业服务网点卖出去后,具体的使用 功能是不好控制的。如小区中常见的小型网吧、台球 厅等使用功能明显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功 能,而小旅馆、足道馆、各种幼儿看护班、培训学校、健 身场所等从性质上看也超出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不 是为住宅服务的必备设施。因为许多功能不需要进 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在监管上不能尽早制止非商 业服务网点功能的出现。更有甚者,有的经营者为扩 大规模,将二个或以上的商业服务网点在内部打通,破坏了无门窗洞口的隔墙,或者在外面私建一个门 斗、连廊将二个或以上的商业服务网点变相连通,如 不能及时发现这些使用功能和性质上的变更,就在事 实上造成降低建筑防火标准,留下了火灾隐患。所以 更有必要在设计之初就从严要求,从源头上提高建筑 的防火性能。
参考文献
[1] GB50016 - 2006,S].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 GB50045 - 95,S].2005 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 有关商业服务网点防排烟方面的问题
一般商业服务网点一、二层都有外窗可以自然排 烟,这里需要考虑的是设封闭楼梯间时的要求。按规 范要求,封闭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且五 2 层内可开启外窗的面积不小于 2m。这就要求封闭楼
[收稿日期] 2013 - 05 - 07
1971 -),[女,哈尔滨人,工程硕士,建筑 作者简介] 张 焱(审核工程师,从事建筑审核和消防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