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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粮食直补的调研报告
2004年,我国将全面放开粮食市场,对生产粮食的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于该通过何种方式实行直补,目前,全国各省的做法不一。为做好江西省的粮食风险基金直接补贴改革工作,近期,我们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基层企业和种粮农户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就粮食直补到了五个设区市17个县进行了反复调研,广泛听取并综合了市、县地方党政领导、部门领导、乡(镇)、村干部、以及企业和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粮食风险基金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量直接补贴农民粮食生产的基本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具体办法
在调研中,大家普遍认为,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量对粮食生产实行直接补贴,符合中央1号文件精神,符合广大种粮农民的利益。有利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能力的提高;有利于国家改善和加强对粮食的宏观调控,确保国家政策性用粮的需要,如退耕还林用粮、军供、大的自然灾害等;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的稳定,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体办法如下:
1、补贴品种范围
本省农民及粮食生产单位自己种植的早、中、晚稻谷。
2、补贴数量
有两种方案:
第一:按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当年实际收购量进行补贴。也就是当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多少,按确定的标准补贴多少。其优点是只要是出售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均能得到补贴。缺点是这种敞开补贴收购量的办法,一方面有可能突破用于直补的资金总额,使部分售粮农民有可能得不到补贴,而对政府产生意见,使本意为农民办的好事没办好。另一方面,在收购过程中容易产生二手倒买倒卖和虚开、多开收购数量,套取补贴等违规收购问题。
第二:按订单定量收购的办法进行补贴。即按规定的数量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农民签订粮食订单合同,订单内粮食享受直补。实行这一办法,一是不会突破补贴总金额,在实施直补时不会发生农民得不到补贴的情况,直接补贴完全取信于农民;二是将粮食直补与粮食产业化经营联系起来,有利于推动和发展我省订单粮食,加快粮食产业化经营进程,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三是由于实行粮食订单收购,可以更加有效地保护农民的种粮利益;四是由于实行定量补贴,而定量小于全省商品粮食总量(全省商品粮食总量约为100—120亿斤),有利于个体和私营粮食企业参与粮食经营,促进粮食流通;五是受“订单”合同约束,可以有效地防止购销企业虚开、多开收购数量,套取补贴情况的发生,防止购销企业与私商勾结“买大户”情况的发生,使直补政策实实在在给种粮农民。因此,在调研中,大家对这一办法给予了充分肯定。
3、“订单定量”数量的下达
根据“订单定量”收购办法,由省粮食局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前三年或五年年平均收购量,除以各设区市年均收购量为权数,乘以“订单定量”商品粮数量下达至各设区市粮食局,各设区市再按此办法下达至所辖县级粮食局,再由县通过与农户签订粮食收购合同订单方式,逐级下达并分解到农户。
4、“订单”签订
(1)“订单”合同书由省粮食局提供规范样本,各县级粮食部门按规范样本统一印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
(2)签订“订单”工作,在县、尤其是乡(镇)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基层粮食购销企业和村、组相互配合,做好“订单”合同的签订工作。
(3)“订单”合同书由基层粮食购销企业直接与农户签订。基层粮食购销企业在签订“订单”合同之前,要在村、组的配合下,建立农户粮食生产、消费情况底册,掌握农户的生产面积、产量、自用粮、可提供商品粮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认真将“订单”定量收购数量落实到户,与农户签订粮食订单合同。
(4)“订单”合同数量可以是“定量”的数量,也可以大于“定量”数量,由基层粮食购销企业根据农民自愿的原则,共同商定。但大于“定量”的数量不享受补贴,在合同书中应予说明。
该办法实行属地管理,跨界售粮不享受直补。
5、粮食收购
新粮上市时,农民到当地粮食购销企业或由粮食购销企业派人到村、组设点收购粮食。收购价格按照市场同品种、同质量、同价格随行就市和农民自愿的原则,与售粮农民协商定价。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中要按照市场化的要求,改进服务方式,搞好优质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以诚信和优质服务取信于民。
6、补贴标准
根据我省用于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量挂钩直补部分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和“订单”定量的数量,确定每百斤“订单定量”商品粮补贴标准应不低于4元。
7、补贴使用的凭证
以国家税务总局推行使用的“粮食收购发票”,作为收购和发放粮食补贴的凭证。粮食收购发票由省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粮食购销企业向当地税务部门按印制成本购买粮食收购发票。在粮食收购时,根据实际收购粮食数量,给售粮农户开具收购发票。农户售粮时应当向收购企业索取收购发票作为领取粮食补贴的凭证,并妥善保管好。
8、补贴的发放
农民凭粮食购销企业开出的收购凭证和订单合同,到当地财政所领取补贴款。为方便农民领取补贴款,在收购旺季期间,财政所应在各粮食主要收购网点设立窗口,由财政所派人或委托人向农民发放售粮补贴。向农民发放补贴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截留农民的售粮补贴款,确保补贴资金据实全部补贴给农民。
二、建立健全监督体系
在调研中,大家认为,将粮食风险基金由主要用于补贴在流通环节改为直接补贴给农民,这是我国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发挥国有粮食部门的主渠道作用,认真执行各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购政策,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完善各种服务措施,在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的同时,兼顾企业和农民的利益,绝不允许有故意为难售粮农民,尤其要坚决防止收购中的压价行为。为确保国家的直接补贴政策完整地落实到种粮农户手中,必须建立完备的监督体系,加强对直补工作的监督。
1、法律监督
通过粮食购销企业与农户签订的粮食“订单”合同,实行对粮食收购的法律监督。“订单”合同除明确双方一般的权利义务外,一条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明确不低于市场价格收购农民出售的粮食。违反该条款的,农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企业提出控告,并索取赔偿。
2、行政监督
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从保护农民根本利益出发,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收购中的监督。一是在当地物价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举报电话,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压价收购行为。二是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过程中出现的压价行为,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警告、批评,直至撤消职务,取消承包资格等。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除没收压价部分所得,并处1-5倍的罚款。
3、社会监督
为确保粮农利益,要实行广泛的社会监督。一是要聘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农民代表,为粮食收购监督员,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收购工作实行监督。二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张榜公布收购价格,实行价格公开;三是对农户的补贴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内部监督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结合直补方式的改革,进一步严格收购管理制度,严肃收购工作纪律,要
经常教育粮食干部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的思想,对收购中出现的内外勾结,虚开、多开粮食收购凭证,对故意压价收购,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利益共享机制
为保护售粮农户的利益,消除农户的惜售心理,以及防止企业压价收购,建立与农户利益共享机制,实行“二次结算”。即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所收购的粮食经营纯利润达到5%时,超过部分按50%让利于农户。
四、配套政策和措施
1、补贴资金来源和拨补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补贴资金由省从粮食风险基金中统筹安排。对农民补贴资金的兑付,由乡(镇)财政所承担,直接兑付给农民,不得由乡镇其他部门或村集中代领转付。对农民补贴的兑付和农业税的征收原则上实行 “征补两条线”,确保补贴资金如数兑付到每户农民手中。对各地的直补资金,由省财政分早、晚稻各一次拨付给市、县,再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设立对农民补贴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直补资金。
2、确保粮食收购资金供应
对订单定量收购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保障收购资金的供应,按照收一斤粮,给一斤粮贷款要求,确保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订单之外的粮食收购,各有关银行要给予信贷支持。各银行在给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信贷支持的时候,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干扰企业正常的收购经营活动。
3、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在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粮食市场管理难度更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督。粮食、工商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无照和非法经营行为,确保粮食有序流通和粮食市场稳定。(国家粮油信息中心江西省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