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收益互换_跨境收益互换业务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2:55:2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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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跨境收益互换

1、业务原理

跨境收益互换是中信证券提供给客户的柜台交易合约,客户与中信证券签署互换协议后,可按照协议约定就特定境外股票的收益表现与固定利率进行收益交换,客户与中信证券互为交易对手方。股权衍生品业务线 2012 年底开始开展 A 股收益互换业务;在 2013年 7 月份通过了证券业协会的专业评价,收益互换业务可以挂钩境外股票、指数、基金,在国内率先开展此业务。

2、业务特点

 场外协约成交 —— 客户与中信证券订立合同交易即生效,双方互为交易对手方,承担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手支付收益的义务;

 收益具有杠杆 —— 一般而言,客户买卖证券不会真实交付成交资金或证券,只需向中信证券交付成交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质押保证券即可,客户收益具有杠杆效应;

 交易要素灵活定制 —— 收益互换合约的条款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要素可以根据客户需求量身定制,相比于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证券更具灵活性;  实现跨境交易—— 客户可以通过跨境收益互换投资境外股票,互换交易在境内发生,以人民币结算。

3、实现功能

 通过互换投资境外股票:杠杠可 0-2 倍;  差价交易:可以 A-H 套利

 参与或帮助 IPO:(1)客户想参与香港的新股投资;(2)香港 IPO 公司想让境内机构参与发售;  增持股票:股东可以通过跨境收益互换增持境外股票,但股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披露;

 A 股质押投资港股:首先可以先做一笔 A 股质押,然后再拿质押获得的资金作为保证金,投资境外股票,盘活跨境资产。 股权管理:实现境外股权的灵活管理。 基金募集:帮助基金实现跨境募集资金。

4、业务标准

 客户资质:机构客户,净资产 3000 万以上,信用资质影响额度和杠杆;  互换期限:根据客户需求设计,一般在 3 个月~24 个月;  合约规模:一般而言,合约规模不低于 0.5 亿港币;

 标的证券:市值 10 亿港币以上,满足流动性的要求;特殊要求可具体讨论;  证券数量:鼓励组合分散投资;但特殊要求可具体讨论;  杠杆倍数:提供 0-2 倍融资,取决于客户资质、具体投资标的;

 期初/期末价格:计算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中信根据客户委托实际成交的价格,也可以是 VWAP、TWAP、收盘价等;

 固定利率:视期限而定,客户一年期的融资成本平均在 8.5%/年左右;  浮动收益:计算方式视客户交易需求而定,包括:做多收益、做空收益、期权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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