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监督与司法关系的良性互动_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15:22:0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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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监督与司法权的良性互动

——以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为视角

传媒监督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社会现象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由于传媒自身的“广泛的、自由的”的特点与我国现行的独立审判体制在“司法公正”上结合并不够紧密,表现出明显的冲突和不相协调,导致“公平正义”在二者之间时常发生“歧义”。解决二者之冲突并建立规范的传媒监督机制,对于促进法治社会的进程十分重要。

《马德里规则》指出:“法官应当接受有关处理媒体事务的规定。应当鼓励法官提供牵涉到公共事务的案件的判决书的简写本或者以其他形式向媒体提供信息。尽管对于法官回答媒体的问题可以通过立法作出合理的规定,但法官不应当被禁止回答公众提出的与司法有关的问题。”各国司法机关都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来实现《马德里规则》的这一规定。这是司法机关对媒体监督“主动出击”的最好例证。当前,有的学者提出司法机关应该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走出去”的战略探索,在司法机关抽出部分人员搞外宣工作,将本单位的司法、行政等活动形成宣传材料,在相关的报纸、网站和电视台进行刊载和播放,大力宣传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现在这一做法在全国司法机关中相当普遍,从最高法院的机关刊物《人民法院报》的刊载的部分法院宣传文章来看,效果是比较好的,对“走出去”的战略在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已达成共识。

基于对司法公开、公正的基本目标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级法院设立了法院新闻发言人。人民法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可通过主动发布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信息,表达正确的立场和观点,营造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舆论环境。前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曾提出“具备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均应当设立新闻发言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强调“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切实树立媒体意识和传播意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科学合理地设置适应新时期媒体环境发展变化需要的司法新闻宣传机构,配好配强能做好新形势下舆论引导工作的司法新闻宣传队伍。切实加强地方人民法院的新闻宣传建设,各地法院要将新闻宣传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努力培养一批基层法院新闻宣传骨干。”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着全国绝大部分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但由于法院行政管理体制、编制、财政资源等问题的限制,全国已经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仍然很少。通行的做法仍然是由新闻媒体自发采访案件当事人及案件承办法官,由新闻媒介自我选择采访对象、决定信息传播的内容以及信息发布的时间,基层法院缺乏统一的法院司法信息定时、定地点的主动传播机制。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可以保证传媒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良性互动。

一、新闻发布范围明确

司法透明是司法现代化和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也是实现司法公l卜的有效保障机制。它具有多项功能,体现在法院和法官依法审判保障当事人权利;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保证司法行为健康和廉洁;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培育全社会法治意识和法治文化,增长法律知识和技能。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通过对审判力一式、诉讼制度、执行体制及审判组织等的改革,从不同侧面落实司法透明原则。然j(lJ,在促进司法透明一L作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还面临着许多深层次的问题有待于解决,法院新闻发布制度在促进司法透明方面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目前,我国各高级人民法院以上都设立了新闻发布制度。法院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向社会公布法院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业务决策;汇报阶段性成果及典型性工作经验;宣传出台的新举措、新机制;公布查办的职务犯罪和刑事犯罪重大典型案件,及时澄清社会上有关法院的不实一言论和消息等。然而,目前许多信息内容还处于应否公开的朦胧状态,信息控制者的义务和民众索取信息的权利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法院新闻发布范围所作出过公开表态,他表示:“法律,是法院发布信息的惟一底线。在这个底线之上,一切都可以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法院也要向这个方向走。司法公正应该是看得见公正,法律底线之上,一切都可公开。”但是,目前我国法院新闻发布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又是怎样的呢?2006年《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关于审判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部署;重要的司法解释和其他司法文件;重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实施情况;重要审判成果或重大案件的审判情况;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重大突发事件;人民法院举办的重大活动;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或澄清;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上述规定中确定的新闻发布内容,我们可以分为两个主要层面加以分析,一方面,关于审判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部署;重要的司法解释和其他司法文件:重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实施情况;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重大突发事件;人民法院举办的重大活动,上述几项由于其性质是制度或法律法规等抽象性文件层面的内容,我国的法律、法规生效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世界通行的惯例是必须经过公开向社会发布,重大方针、政策的部署也是我党领导工作的一贯作风,所以关于制度或法律法规层面内容的发布的范围是明确、清晰的。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第三条中关于重要审判成果或重大案件的审判情况;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或澄清;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的规定,相对于本条其它内容而言,其公布的范围、界限就非常模糊、不确定。首先,重大案件的审判情况,重大案件指的是哪些案件,审判情况指的是哪一个或哪几个审判阶段的审判情况,审判情况中具体哪些内容需要发布,规定的都很宽泛。另外,本条中的最后一项“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明显是一个兜底条款,这种表述在追求公开、确定的法律文件中出现,直是饱受争议的。所以,排除政策、法律法规层面的内容,其它关于法院新闻发布的范围缺乏明确、具体的界限,操作过程极易被人为因素所左右,造成的可操作性大大降低的局而。针对“有关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这一规定,有学者引用肖扬院长的一次讲话:“在中国媒体对案件审判的报道与日俱增,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越来越大,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关注也使得司法工作面临越来越大的社会压力”。指出这是在为法院垄断信息奠定了基础,一个案件相关信息的发布与否掌握在各级法院院长手中,潜在的话语权转移到法院手中,并认为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对于扩张话语权的渴求是直接的、强烈的,然而,只要存在舆论监督体制,媒体就不可能不发表观点,多多少少会对司法有所影响,当然,正面、负面的影响都会有,我们不可能要求舆论和法院的观点一致,如果一致,那么媒体的舆论监督带能发 挥作用吗?另外,对于肖扬院长的“对于媒体的正确引导和坚持正面报道为主的观点”,认为这是与舆论监督背道而驰的。对于上述质疑以及目前法院新闻发布制度中一些不明确、不规范的部分,需要有进一步细化的实施细则,来明确各级法院新闻发布的具体范围,改进目前工作中的缺陷。

二、新闻发布及时

对于新闻信息的及时发布,是法院新闻发布制度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特别是在网络等新兴媒体迅速发展的形势下,有时即便是一个小问题,也可能迅速传播、放大,成为影响人民法院工作、影响社会稳定的大事件。新闻发布度是最有效的回应办法,因此,必须要强调信息发布的时效性问题。实践中,需要澄清的事实和负面新闻产生后,信息会通过各种途径迅速传播,如不在第时间对其进行澄清,负面新闻就会造成有损于法院形象的既定事实,然而,当响形成之后,再对其进行补救,就需要做数倍于原来的工作,甚至要通过相当一段时间的努力,刁‘能够挽回既成事实的影响,这种情况的发生对我国现今本十分脆弱的司法环境来说非常不利,会招致更多的质疑与反对,甚至会损害新发布制度建立的基础。可以说如何回应社会舆论、妥善协调外部关系已成为当前人民法院迫切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对此,我国的各级法院要有足够的认识,对各种涉及人民法的消息,尤其是负面信息要进行积极的回应、及时的回应,这需要新闻发布制的不断完善,用具体、细化的规范作为常规新闻发布工作的准则,强化其可操性,尤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法院的新闻发布机制应在第一时间迅速起动,通法院这一权威发布渠道,而不是只有媒体或其它非官方渠道信息的散布,把真实全面的新闻信息向社会进行权威发布,把握住宣传的主动权,也只有这样才能好地实现建立法院新闻发布制度的目的。

三、制度化、常态化的发布制度有效增强法院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外在表现形式,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能力代表着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为实现司法活动目的而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程度。司法能力不仅体现为实现司法正的能力,还体现为司法公正被社会接受的程度,即司法权威。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活动中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得出公平的审判结果;司法权威则指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并自觉接受、服从裁决,司法权威也可以称为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社 会公众对法院司法能力的评价与认可。因此,人民法院司法能力提高的外在表现就是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增强,司法权威的提升。

我国法院在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裁决时,法院公信力屡遭质疑,这种情况在全国的各级法院中都曾发生过,尤其对于大案、要案,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存在争议时更是如此,使得法院裁决的公正性被社会广泛质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遭到极大的破坏,这是目前我国司法改革中一个亚待解决的问题。在危机事件发生,法院面对社会质疑时,司法部门需要运用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发出法院作为审判权行使者的权威声音,引导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角度,在最短时间消除公众对审判公正性的怀疑,使得审判权的行使产生最优化的社会效果,以建立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和法制环境。

2007年轰动全国的许霆案,从案件第一次被披露出来就开始有大量媒体对案件进行跟踪式报道,随着案件一审判决的作出到被告人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直至广一州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再到重审判决作出,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是在媒体的全程“陪同”下进行的,期间,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媒体,都以极高的热情投入许霆案的报道,各利,舆论包括媒体的意见、专家学者的意见,甚至最高法院法官的意见充斥报端,引发了全国范围“热议”。大家关注的焦点集中在此案的定性属于)rl]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许霆盗窃的柜员机的性质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以及银行是否须在此案中承担责任等问题土,随后的判决结果再一次地掀起了公众的关注热情,一审判处许霆无期刑,许霆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州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院重审后改判,从原来的无期徒刑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许霆案从始至终都面对着媒体及公众的极高关注,案件审理中多处事实的认定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同,尤其是案件原审和重审判决结果一前后的巨大反差,使公众对法院的判决产生了一定的质疑。这个案件中许霆的律师及家人充分运用了媒体的力量,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都通过媒体发表了自己的态度,但反观一下我们的法院,在这个轰动全国的案件中,面对巨大的质疑声却采取了沉默的态度,没有及时地通过法院新闻发布制度,适时地做出应有的反应,导致“媒体声音大,法院声音小”。

四、媒体监督有效促进司法公正

罗尔斯曾经说过:“公正是人们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 值。”无论是媒体监督还是司法活动,二者在形式上都追求公正,但之所以会出现媒体监 督对司法公正是柄双刃剑的说法,是由于二者所追求的公正内涵不同。

司法所追求的公正,是一个法律上的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其中 各个方面的实现都以法律职业训练和法治精神养成为基础,需要严格的司法运作程序和证 据规则,具有专业性,有时甚至会出现与社会道德相不符的情况,这也是一个亘古的法哲 学问题。而媒体所追求的更多的是一种朴素的公正观,即符合人们普遍观念和道德要求的 公正,更多的是一种认知,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比如上文所提到的辛普森案件,在法律 角度看维护了程序正义、符合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但是作为媒体和公众的角度则很难接 受犯罪人没有受到处罚的现实。这种区别使得媒体的监督行为和司法活动从开始就可能走 上完全相反的道路,此时若媒体通过舆论施压给法官造成了心理压力,影响了案件的定罪 量刑,则往往就造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媒介审判”,造成对司法公正的伤害。

但是如果司法本身存在腐败,媒体通过揭露促使司法机关做出了正确合理的判决,是

否是媒体监督对司法有利的表现?许多人包括笔者都相信,邓玉娇案中若没有媒体的关注、网友的呼喊,在当时司法机关语焉不详的解释下,邓玉娇的命运可能会很悲惨。当媒体扮 演了拯救司法判决正确性的角色,其实是由于缺乏合法性的司法判决本身引起了舆论不满,从而将寻求正义的力量投放在媒体上,公正性的判断从法律转向了媒体,从法转向了情,从个案上或许是得到了公正,但是这种公正在法律意义上仍然是不合法的,这也是学者即 使在邓玉娇免予形式处罚的情况下仍旧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应当宣判无罪的原因。因为我 们要的不是一个妥协的在执行上不受处罚的朴素的正义结果,我们要的是具有合法性和正 当性的判决。在司法腐败没有断绝的现实情况下,有时公正的诉求要靠媒体来实现,这时 媒体发挥的对司法公正的监督鞭策作用是笔者也认可的,并且认可其在现阶段具有很强的 社会效果。但是这种公正始终不是我们所追求的公正,司法天然的使命之一便是保证公正,一个完善的法治国家仍应由司法机关执掌正义的天平。

五、新闻发言人制度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1、新闻发言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要注意把握“法院想说的”与“媒体想要的”之间的差 异。首先,新闻发言人与媒体相处要注意两点:一是真实与及时必不可少“。真实是新闻发言制度的生命”,新闻发言人提供的信息,必须是经过核实的。发言人还必须及时的把新闻媒体需要的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集中向媒体发布、公布。二是与媒体保持良好的互 动关系。新闻发言人要时刻保持一种昂扬的竞技态度,学会把记者当成自己的挑战者,而不是自己的学生、部下、朋友或者敌人。一个合格的新闻发言人还要了解媒体的需求,提供媒体需要的材料、新闻背景,为了充实他们的报道所需,让他们顺利地完成报道任务,或者给 他们提供独家报道或深度报道的条件,这样才能达到媒体和记者的良性互动。其次,新闻发言人在工作中还要注意与法院各庭室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作。新闻发言人的工作涉及到全院各个庭室,新闻发布的信息来源于全院各庭室,新闻发言人工作的开展有赖于各个庭室提供情况、予以协助。因此新闻发言人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充分发挥协作精神。此外,对于发布的具体内容,还需要由发布内容的主管部门和宣传主管部门事前共同筛选确定。

2、把握好披露内容的尺度。正如任何国家的政府对公共信息的公布都是有选择的一样,对于一些人民法院决策、工作、案件的披露报道也应该把握一定的 “火候”。人民法院的新闻发言人的发言内容应始终与法院党组的决议保持一致。一个法院的发言人代表的是整个法院的立场,他的发言必须要走过一个程序:准备、报告、批准和最终走上前台,这是一个规范的集体工作。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新闻发言人说什么,说到 什么程度,什么时候说,都需要讨论决定。对人民法院的新闻发言人而言,可以公布的是已经确立的政策和规定、已经审结的重大案件、已经取得成效的各项举措等。而对于尚在制定中或修正过程中的政策、尚未审结的各类案件、尚未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典型经验的各种审判、调研工作,则不宜作为新闻发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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