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消费者维权难点和对策_消费者维权小常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2:54:5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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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消费者维权难点和对策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消费者维权小常识”。

消费者维权的难点和对策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保护消费者是发展市场经 济的基本任务,是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还是引导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需要。切实保护消费者,既是维护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又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 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 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广大老百姓和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自1994 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七到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有以下九项重要权利: 选择 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知情权;索赔权;受尊重权;依法结社权;获得知识权;批评监督权。此外,我国目前 己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管理条例》、《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由此可见,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视 的。然而,我国的消费者在维权时出现很多的问题及阻碍, 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取证技术以及对维权途径的不了解,不 少消费者期待 “讨说法” 时遭遇 “维权难”,极少数的消费者会动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选择默默忍受,导致这现象的主要原因有:

第一:法律制度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让不法商家钻了法律的空子;违法成本过低,使一些不良商家一直没有绝迹 于市场;有关执法部门对一些商家违反诚信经营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不够;一些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不科学,助 长了一些惟利是图的商家忽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第二,消费者缺乏正确的维权意识,不懂得运用现有的法律手段为自己争取正当的利益。很多业主在利益受到侵害 时,由于怕麻烦、不当“出头鸟”等原因,多数选择忍气吞声,自行抱怨了事,没有想到真正站出来保护自己的利 益。

第三,消费者缺乏有效的组织,是业主维权难的另一个重要因素。“集体行动的困境”,这是美国著名教授奥尔森做 出的解释。简单来说,社区中肯定有一些是关系到公共利益的问题,如果问题得到解决,这种收益是公共性的,也 就说整个社区中的成员都会共同而且均等的分享他,不管是否为之付出了一定的成本。而那个为之付出成本的成员 并不会有额外的受益。于是,从成本与收益关系考虑,大家都不愿意当那个“付出成本者”,而只愿意充当单纯的 受益者。这种“搭便车”的人越多,业主组织起来也就越难。

第四、维权成本过大。在采取一定的行动之前,业主们也会有成本的考虑。一方面,业主们自己有正常的工作和家 庭,没有那么多的精力和时间从事维权。另一方面,自

己损失的,单个来说可能是几千、几万,但是如果一旦坚定 的选择维权,耗费的时间和精力还有资金,很可能要大于原本的损失,而且这种损失不见得就一定会有挽回的余地,不是无人理,就是石沉大海,或者推来推去,踢皮球,折腾你,弄得你筋疲力尽,总之使人感到这样维权没有多少 希望。

第五是资源的悬殊差距。开发商在财力上的优势是业主无可比拟的,很多情况下,单纯的财力又会与其他资源进行 交换,换取的有时候是政府的照顾和保护,有时候是黑社会性质的暴力镇压。形象一点地说,开发商和物业在黑白 两道,都要比业主们“吃得开”的多。

针对上述原因,提出些许个人意见:首先保护消费者,需要在宏观层面形成相应的制度、理论及社会氛围。完 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时的五种解决途径,但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就是存在机制上的缺陷,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此方面还 有待完善和改进。加强消费者维权制度建设,全面系统的保护消费者的制度规定是保护消费者的依据。这是一项涉 及面很广的复杂工作:一是涉及社会的诸多方面、诸多部门,其中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二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和对保护消费者认识的加深,需要对那些已不适应新情况的内容进行修改;三是我国已全面参与世界经济活动,应 该从更广阔的视角制定适应经济全球化要求的保护消费者的制度规则。

我们可以在法律容许的基础上建立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可在现有的消费者协 会体系的基础上,相应地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仲裁庭可配合目前消协的机构设置设立,开设到区县 一级,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尤其是方便小额纠纷的简便仲裁。仲裁庭成员可以从 消协、律协、专家学者中聘请仲裁员,但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多发性和小额性,仲裁员的聘任要求可以适当放 低,人数可以适当放大,以保障消费者可以较及时地得到仲裁。仲裁的费用可以通过赔偿机制转嫁给不法经营者。甚至可以赋予工商行政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总之,消费者有效的维权,要从自身做起,改变不良的消费习惯和处事方式;增强群体意识,消费者群里进行维权 活动,共同维护自身的权利同时更好的完善消费者维权制度,以便于更好的保护消费者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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