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南京银行徐州分行代发工资业务实施细则_银行代发工资业务案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2:54:4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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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徐州分行代发工资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以下简称“本分行”)代发工资业务管理,规范代发工资业务操作,依据《南京银行代发工资业务操作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代发工资业务是指本分行接受工资发放单位委托,代理工资发放单位向其员工发放工资、养老金及其他以代发工资形式批量发放给个人客户款项的一种中间业务。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三条 本分行个人贷发工资业务由本分行个人金融部负责。本分行个人金融部直接汇报部门为总行个人金融部。

第四条 委托代发工资单位应是在本分行或他行开户的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或其他社会团体。

第五条 委托代发工资单位委托本分行代发工资,必须符合国家工资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三章

业务操作

第六条 委托代发工资单位和代发工资营业网点必须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代发工资户首次开户时,委托代发单位应向开户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批文;

(二)登记证书;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开户许可证;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六)介绍信;

(七)经办人员身份证;

(八)加盖印鉴管理卡;

(九)纳税单位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

分行凭此建立委托代发单位信息,并留存介绍信及各类证件的复印件随当日传票上缴。

委托代发单位应向开户行以书面方式按存款开户实名制要求提供该单位代发工资员工的真实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提供该单位代发工资员工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全面负责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分行留存书面申请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八条 代发工资营业网点应按照委托代发单位提供的员工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按照分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代发工资账户。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需确认委托代发单位员工身份的,可要求委托代发单位即时提供有关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九条 代发工资营业网点为委托单位员工开立活期储蓄存折或银行卡用于代发工资,由委托单位经办人凭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到开户行领取,代发工资营业网点应做好签收登记工作,明确责任。

委托代发工资单位员工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折或银行卡均已设置了初始密码,委托单位应负责即时通知代发工资的员工到银行柜面进行卡片激活及密码修改,以确保账户正常使用及资金的安全。

第十条 营业网点应加强对企业工资的柜面监督管理。企业工资性支出应通过其基本账户办理,且需出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的《工资手册》,企业不得超过《工资手册》的限额支取现金;对未使用《工资手册》提取工资的企业,开户银行应督促其前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工资手册》。对企业以现金支取名义或化整为零的方式套取大额现金的,营业网点不得办理。

第十一条 代发工资以转账或现金两种方式办理。

第十二条 代发工资的办理原则上必须采用批量拷盘入账的方式(对代发人数20户以内的可以采取柜面手工入账的方式)。

(一)柜面手工入账操作规定: 1.委托代发工资单位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的工资明细表是柜员办理代发业务的依据;

2.柜面办理的代发工资业务应由柜员做无折(卡)存款方式或转账入账方式完成;

3.柜员不需逐户填写存款凭条,但应按照代发单位提供的代发人员姓名、账户、金额逐笔输入并打印存款凭条;

4.业务完成后,柜员应于工资表上加盖柜员名章和业务清讫章,作存款凭条附件。

(二)批量转账操作规定:

1.委托代发工资单位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的工资明细表和电子Excel文件是办理拷盘业务的依据,委托代发工资单位必须确保工资明细表和电子文件数据正确、一致;

2.代发工资营业网点应做好检查核对工作,确保代发工资人员账号、代发金额等信息的准确性;

3.代发工资应使用专用软盘或U盘,并于软盘上注明单位名称及编号,以防混淆。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应与代发单位做好相关签收并建立交接登记本,内容包括代发总额、代发笔数等;

4.对于100笔(不含)以内的工资户,可以当天入账,100笔(含)以上的工资户必须次日入账。

第十三条 代发工资手续费的收取,按照人民币

元/(笔)或人民币

元/(单位每次)的标准,由委托代发工资单位向分行代发工资营业网点即时支付,也可采用年缴的方式。代办手续费不足或未支付手续费的,分行有权拒绝代理发放工资。

第十四条 错输账户、金额,当日发现的,作取消处理;当日未发现的,作冲正处理。属委托单位失误的,应由委托单位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经主管签字确认后处理;属分行工作失误的,应由经办人员说明情况,经主管签字确认后处理。

第十五条 对批量代发工资业务中发生的入账失败户,应即时查清原因,并采取柜面手工入账的方式处理。

第十六条 代发工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注意做好委托代发工资单位的财务保密工作,并视原委托代发工资单位员工为分行一般储户,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工资账户销户时,可在分行网点办理。

第四章 附

第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的有关规定,造成本分行风险损失或风险隐患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各级机构及各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南京银行徐州分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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