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实施细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职工住房补贴标准”。
海政办发〔1999〕108号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政办发〔1999〕108号
[日期:2007-05-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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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港建港指挥部,市各委、办、局(公司)、行、社,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海门市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抄送:省、南通市房改办,市委各部门、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 市属各企事业单位,83055部队,省、南通市驻海各单位。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9发
共印350份
年11月10日印海门市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实施细则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机制,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根据《海门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海政发[1999]68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市自1997年9月1日起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了住房分配货币化,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第二条 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企业单位(包括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从单位住房基金中自筹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分别由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财政专户拨款和单位自有资金列支相结合的方式筹集。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和单位经费开支计划中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的资金;
(二)留归单位的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三)按规定提取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
(四)单位在留利和净结余中按比例提取的住房资金;
(五)经财税部门核定从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住房资金;
(六)按规定可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不含小城镇户口)在册的固定、合同制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单位在职工以市场价购买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时可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四条 住房补贴由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该职工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和工龄分别计发。住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 住房补贴的计算
(一)购房补贴的计算
1、无房职工购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补贴标准(1999年度我市职工购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乘以该职工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购房补贴=100元/m2×补贴面积
2、住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购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乘以该职工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现有住房的面积差。
购房补贴额=100元/m2×面积差
3、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职工购房补贴在购房时一次性全额计发;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职工,其购房补贴在购房时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剩余年限的购房补贴作为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工作年限未满25年调离、辞职的,其借支余额部分由新单位或职工本人在离开时次性归还。工作年限未满25年退休的职工,其购房补贴不再抵扣。购房补贴的借支额等于每平方米补贴额乘以补贴面积或面积差乘以25年与实际工作年限的差再除以25。
借支额=100元/m2×补贴面积(或面积差)×(25一实际工作年限)÷25
(二)、职工工龄补贴的计算
工龄补贴额为职工家庭每平方米负担价(我市1999年度职工每平方米负担价为428元)、年工龄补贴率(O.6%)、1995年前的工龄和补贴面积或面积差4项之积。
工龄补贴额=5.136元/年.平方米× 1995年前工龄×补贴面积(或面积差)(注:5.136元/年 平方米=428元/年 平方米×2×O.6%)第六条 在计算职工现有住房面积时,必须严格执行夫妇双方名下公私房合并计算住房面积的规定。凡享受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集资房以及奖励使用权的住房、拆迁安置房中拆一还一和人口享受面积部分的住房按实计算该职工家庭的现有住房面积;凡奖励所有权的住房和在所在地规划区内的私房(包括祖传、赠与、自建的住房)折半计算该职工家庭的现有住房面积;凡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不计算该职工家庭的现有住房面积。
第七条 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未婚职工,在购房时可以按规定预先计发住房补贴,结婚后如配偶已有按房改政策规定计算面积的住房,则必须部分或全部退还原享受的住房补贴。
1995年10月31日以后离婚、再婚的职工,原夫妇双方、再婚夫妇双方名下的住房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双方均不得再享受住房补贴;原住房面积未达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其差额部分可享受住房补贴。
第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但不得超过市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单位自定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必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由法人代表提出申请,经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对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再购、建自住住房的,单位有条件的可计发住房补贴,住房补贴必须缴存入该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基金专户,并按住房公积金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1995年度出售公有住房时,夫妇双方将原分得的公有住房超面积部分给子女购买的,该子女的父母双方不得再享受住房补贴,其子女的住房面积与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差额部分可享受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职工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均以现任的职级确定。第十二条 住房补贴的计发程序:
(一)职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夫妇双方名下现有住房情况及已(预)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住房情况;
(二)单位在严格审核该职工的现有住房、工龄及职级情况后,填写《海门市干部职工申请住房补贴审批表》和《海门市干部职工申请住房补贴统计表》,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该职工的住房补贴,经双方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报各自主管部门审核,副科级以上干部需经市廉政办审查;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持《海门市干部职工申请住房补贴审批表》、申报人夫妇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预付款票据、已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材料原件和复印件,送市房改办审查并报市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四)、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凭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海门市干部职工申请住房补贴审批表》,直接从申报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中将住房补贴划入售房单位(人)或划入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专户。对已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并已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的,其购房补贴可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
第十三条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在职期间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在法定的劳动时间内)的一定比例逐月计发住房补贴,1999年度的计发比例为8%(不含住房公积金),逐月计发住房补贴的计缴基数和住房公积金的的计缴基数相同。住房补贴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见角分进元。
第十四条 逐月计发的住房补贴属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视同工资归职工个人所有,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支付、核算,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项使用。
第十五条 逐月计发的住房补贴按属地化的原则实施。凡在本市范围内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所有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含部、省、南通市属和外地驻海单位)中具有海门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的中方员工,均可享受单位逐月计发的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逐月计发的住房补贴资金应列入工资性预算计划,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对新组建单位(包括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必须在新单位设立之时一步到位,直接进入住房货币分配新体制。
第十七条 逐月计发住房补贴的缴存:
逐月计发的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在发工资时代扣,并在每月发工资日后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缴存,存入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受托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住房补贴专户”。
(一)单位核定职工月工资总额后,填写《海门市城镇职工逐月计发住房补贴核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房改办审批;
(二)单位填写《海门市城镇职工逐月计发住房补贴缴存清册》,并自填写之日起20日内到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办理逐月计发的住房补贴帐户设立手续;(三)单位在每月发工资后5日内填写《职工住房补贴汇补)缴单》,连同转帐支票或汇票一并交到受托银行;(四)单位如有人员变更时,须填写《职工住房补贴变更清册》作为当月缴存的附件;办理补缴时,须填写《职工住房补贴补缴清册》作为当月缴存的附件。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为逐月计发住房补贴的职工开设个人帐户,并将逐月计发的住房补贴核算到职工个人。
第十八条 逐月计发住房补贴的提取:
提取住房补贴时,凭有关资料到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填写《职工住房补贴支取(转移)申请表》,经批准后,到受托银行转帐或取款。
(一)、因出国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凭有关批件及本人身份证提取住房补贴本息余额。
(二)、职工退休时,凭本人退休证、身份证提取住房补贴本息余额。
(三)、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凭死亡证明和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补贴本息余额。
(四)、职工调离本市行政区域,凭调令批准文件及身份证提取住房补贴本息余额。
(五)、职工离职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凭与单位终止劳动(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及身份证提取住房补贴本息余额。
(六)、职工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以市场价购买的二手住房),凭销售合同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发票或首付款收据及本人身份证,在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提取住房补贴。
(七)、职工自建或翻建自住住房,凭新建、翻建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新建、翻建住房的批准文件及身份证提取住房补贴。
(八)、职工偿还政策性住房贷款本息,凭《房产抵押许可证》、《房地产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贷款余额证明及身份证提取住房补贴(一般在每年的7月份支付一次)第十九条 逐月计发住房补贴的转移:
职工因工作调动,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由新单位从调入月份起,继续计发住房补贴。原单位应填写《职工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和《职工住房补贴支取(转移)申请书》,送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作个人帐户转移处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住房资金的来源渠道,认真做好年度住房资金的预算(计划)工作,正确核定各类住房资金的应归集额,及时划转到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各级住房基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计发住房补贴工作的领导,建立住房补贴公开制度。对住房补贴对象的确定、住房补贴资金的筹措和住房补贴计发计划的实施须经单位集体讨论,并张榜公布。企事业单位须向职代会报告,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突破住房补贴标准,违反规定发放、申领住房补贴。凡是以隐瞒家庭住房情况、弄虚作假、擅自提高标准等手段,违反规定发放和申领住房补贴的,作贪污论处,一经发现必须全额退还,同时要追究申领人和申领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凡未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发放住房补贴的,一律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住房补贴。凡违反规定的,除限期归还外,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