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京东开放平台商品品质抽检管理规范[材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京东开放平台卖家规则”。
京东开放平台商品品质抽检管理规范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宗旨原则】为促进开放、品质、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京东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京东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商品品质抽检的不同情形制定本规范。京东对商家的处罚不免除其应尽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京东开放平台所售商品的质量、品牌及版权抽检。第二章 品质抽检 第一节 抽检流程
第三条【抽样】样品由京东指定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京东平台购买,委托给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条【检测方】国家认定的具有CNAS与CMA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版权/品牌权利人或其指定/授权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检测项目】商品抽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标准中要求的检测项目;
(二)商品品牌及版权;
(三)商品详情页面描述的内容。第六条【具体流程】
注:【重点监督期】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首次抽检结果和复检结果确定商品抽检不合格,商家将自被处罚之日起进入2-3个月重点监督期;在重点监督期内,京东有权对该商家所售商品再进行1-3次抽检。京东有权根据重点监督期内的抽检结果情况对重点监督期的时长进行调整。第七条【抽检费用】抽检工作中所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购买费用、物流费用、初验费用等)由京东承担(特殊品类除外).特殊品类是指奢侈品/贵金属/珠宝钻石等高价值商品,在检测鉴定不破坏商品的情况下,商家需无理由全额退还购买样品费用。第二节 违规处理
第八条【处罚条例】若商家的同一商品同时存在以下两种或两种以上违规情形的,仅按照最严重项执行。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利,京东有权对违反下列情形的商家采取冻结货款、关闭店铺等强制处理措施。京东将根据质检报告、鉴定方出具的书面鉴定报告等,针对商品不同违规情形依据《京东JD.COM开放平台卖家积分管理规则》进行处罚: 违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鉴定为假冒盗版商品。
2、假冒材质成分,即商品实际材质或成分含量与卖家对商品的材质或成分含量描述完全不符;
3、材质成分不符,即商品实际材质成分与卖家对商品的材质成分描述一致但含量不符;
4、不合格项目涉及危害人身安全,如甲醛、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等;
5、不合格项目不涉及危害人身安全,如水洗尺寸变化率、耐折性能等;
6、标识标志不合格;
7、外观质量、感官质量不合格。
商品品质抽检项目及对应处罚详见《商品品质抽检项目及对应处理明细表》 第三章 申诉及复验
第九条【商家申诉】若商家对抽检结果有异议,需在7个自然日申诉有效期内进行申诉。第十条【商家复验】
商家在申诉期限内未提供有效申诉资料的,视为接受检验、鉴定结论。若商家能够提供有效申诉资料的,京东可以支持商家的复验请求。
(一)针对京东抽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时,可在原样上检验的则用原样复验,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则不予复验。
(二)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数据的可重现性,以下情况无法复验:
1、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2、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验的;
3、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4、甲醛含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复验;
5、法律、法规规定,或质检机构不支持复验等其他情况。
(三)假冒盗版商品复验需在原样进行,以下情况不接受复验
1、申诉材料有明显造假嫌疑的,或者被鉴定方判断为造假的;
2、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3、因鉴定方法、鉴定技术等客观原因,样品在鉴定过程中自然灭失、损坏或失效,无法支持二次鉴定的;
4、卖家提出复验时,样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5、鉴定方不支持复验的;
6、其他因客观原因无法支持复验的情况。
(四)复验费用
商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申请复验,应在收到复验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鉴定结果不变,检验费用由卖家自行承担;复验结果发生变更的,以复验结果为准,复验费用由原检验、鉴定机构退还给商家。第十一条【复检期间的处罚执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将根据商品违规情形,对申请复验商家进行冻结货款、关闭店铺等处罚措施,复检期间不中止已实施的处罚。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京东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第十三条京东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以“京东开放平台”公告的形式向商家公示。
第十四条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京东有权酌情处理。但京东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京东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京东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第十四条本规范于2015年7月17日首次发布,2016年6月2日修订,于2016年6月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