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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许可核准事项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许可核准对象
民办学校变更的举办者个人、团体和社会组织。许可核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许可核准条件
经审批和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变更的举办者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会民事行为能力;变更的举办者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许可核准数量 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举办者申请变更的报告;
2、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4、拟变更举办者个人或社会组织的材料:
⑴举办者的个人身份证、学历证及其复印件,举办者社会组织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⑵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许可核准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