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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保康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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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9年2月22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湖北省保康县农村经济管理局本页面已被访问 503 次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的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增加村集体收入,维护集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资源的处置。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牲畜、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组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奖励等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固定资产。资源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山地)、林木、果园、荒地、水面、滩涂、矿产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卖断、租赁、承包给最高应价者。
第五条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必须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按照集体定标、公开招标、竞价夺标、现金兑标、合同束标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乡(镇)农村综合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交易代理事宜。
第七条乡(镇)财政所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交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纪检监察、农村经济管理局和乡(镇)纪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处置标的的范围
第八条处置标的是可以处置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资产、资源不能作为处置标的。
第九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处置,统一委托乡(镇)农村综合招投标中心代理处置,处置收益归权属单位所有。
第三章处置当事人
第十条处置人是指拥有生产经营项目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组、村、或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竞标人是指参加竞购处置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可以自行参加竞标,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竞标。买受人是以最高价购得标的的竞标人。
第十二条代理处置人是指乡(镇)农村综合投标中心。
第四章标的的评估与确定
第十三条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动议应由村“两委”会议集体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拿出处置方案,在方案中初步对资产、资源的价值进行评估。
集体资产、资源由中心、村“两委”、村民主理财小组现场勘查评估。承包期限10年以上含10年或标的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集体资产、资源或村民认为必须经过评估的,由乡(镇)统一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评估,评估费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处置人支付。
第十四条处置标的及处置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形成会议记录,参加会议人员签字(盖章),并按程序申报,委托中心代理处置。严禁处置方或竞标方以分别入户逐户签字、盖章的方式代替民主议定。
第五章处置程序
第十五条由需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的村向中心提交处置申请表、处置方案、会议记录、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盖章)等相关资料,报中心负责人审批后,再由中心组织实施。乡(镇)纪委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六条处置人处置资产、资源是应当向中心提供身份证明和处置的标的物所有权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中心应当提前7日将招投标有关事项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应写明处置标的物的名称、时间、地点、竞标人应当办理的手续等事项。
第十八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标人或承租人的身份参与处置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标或承租。
第十九条竞标人在竞标前,应当交纳一定数额报名费和保证金,取得竞标资格。未中标者退回保证金,中标者的保证金计入标的价款。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招投标交易活动由中心委派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品行良好的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竞标人的最高应价经处置活动主持人落槌或以其他表示方式确认成交后,买受人应与主持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同时,主持人、买受人、记录人应在处置笔录上签名(盖章)。第二十二条中标后,处置人与买受人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一律使用县农经管理部门统一定制的合同格式文本。签定合同前必须由乡(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发包程序进行审查,然后由农村经济合同管理机构进行合同鉴证。
第二十三条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标的款。所收资金全额归入乡(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为管理,严禁由个人或村组保管。
弃标的应当承担责任,预付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作为赔偿中心的损失,标的收回重新处置。
第二十四条竞买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处置人、买受人持成交证明和相关材料办理手续,费用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较为复杂的标的在竞标成功后,处置人与买受人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补签,并报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处置人和中心可以事前约定,由中心按有关规定适当收取一定费用。
第六章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处置合同的管理按《保康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村民主理财小组参与监督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相关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二十九条中心要建立投标人信誉档案。对有2次以上(含)违纪违规行为的投标人,不再允许参加本辖区内其他招投标,并将其不良信誉上报县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中心要提前三个月对即将达到流转期限的资产、资源情况通知到所属的村,由
村“两委”按程序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中心要规范综合招投标工作的档案管理,落实专人专柜保管,防止资料流失,以备存查,并接受上级部门检查、指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竞标人之间、竞标人和中心之间不得恶意串通进行招投标,损害集体或他人利益,一经发现,将收回标的,并追究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处置集体资产、资源,对擅自作主和不按程序办理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对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中心工作人员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经济损失的等,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经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