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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食药监食生〔2015〕129号
2015年08月18日 发布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18日
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抽检监测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国家总局“四统一”工作要求,实行“统一制订计划,分类组织实施,归口处置问题,数据利用共享”的工作原则,突出“问题导向”,保证抽检监测工作依法合规、科学规范、程序严谨、准确高效。
第四条省局成立食品抽检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抽检监测工作。
第五条为做好抽检监测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省局成立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省局食品检验机构,负责抽检监测信息数据收集、传递、统计、审核工作,负责数据分析研判、质控考核、业务培训,撰写质量分析报告等。
第二章计划制订
第六条国家总局转移我省承担的抽检监测计划,由牵头处室商相关业务处室拟定实施方案,报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依据全省食品安全现状及社会关注热点,结合国家年度抽检监测计划,制定我省年度抽检监测计划。
年度抽检监测计划由牵头处室组织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处室共同研究制定,经局领导研究确定后下达,并报国家总局备案。因特殊情况计划需要调整的,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调整意见,经局领导同意后可做适当调整。
相关业务处室根据年度抽检监测计划分别提出组织实施的具体意见,汇总形成不同批次的抽检监测实施方案,经局领导研究批准后统一印发,由相关业务处室分别监督实施。
第八条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上一级的抽检监测计划,按照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计划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省级年度抽检监测计划要全覆盖获证生产企业抽检,全覆盖主要市场层次、各类经营主体。按风险等级分配的原则,体现抽检监测覆盖性、目的性、针对性。高风险食品按月分配,较高风险食品按季度分配,一般风险食品按半年分配,重要节令性食品节前抽检。
2第三十五条外省需我省核查的不合格食品、问题食品信息,由秘书处统一承接、登记并汇总,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核查处置。
第三十六条省局抽检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或问题食品原则上移交相关省辖市局或省直管县(市)局依法处置;对于重大食品案件或总局督办的案件,承办处室应及时移送稽查处督办或食品安全监督局查办。
第三十七条牵头处室应不定期召开抽检监测情况交流会,督办不合格食品或问题食品处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并内部通报。
负责核查处置部门应将承办国家和省级抽检任务的不合格及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及立案审批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现场检查记录等文件分别上传国家总局和省局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抽检监测相关信息由组织抽检部门统一发布,未经授权,参与抽检监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监测信息和数据。
严格信息发布程序,国家总局转移地方和省局本级抽检信息的发布,统一由省局按有关程序办理。
省级以下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的发布,由组织抽检监测部门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执行,同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抽样布局及检验结果,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信息前应当向省局报告。
第三十九条秘书处应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开展抽检监测结果分析,上季度分析报告应于下季度第一个月内报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和主管领导。发现可能存在的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苗头性问题的,省局应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
第四十条省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风险会商会,组织食品专家及相关业务处室开展抽检监测结果分析,研判食品安全态势,提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等监管意见。
第七章管理考核
第四十一条 牵头处室应加强对抽检监测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省局建立抽检监测信息化平台和数据库,实现省、市、县数据对接、信息共享。第四十三条省局规划财务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抽检经费预算、核算、拨付及使用管理,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相关业务处室根据抽检监测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质量,对抽检监测经费使用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后,由规划财务处审核拨付。
第四十四条牵头处室商相关业务处室制定年度承检机构质控考核与评价实施方案,报主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
考核评价方案应包括考核依据、内容、方式和结果利用等。
第四十五条经考核,对完不成抽样、检验任务或在抽样、检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可以调整或终止其抽检任务。
第四十六条在抽检监测工作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工作规程。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