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优秀)_河北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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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粘胶纤维生

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冀工信消费〔2012〕73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4号)和《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消费〔2012〕39号),加强我省粘胶纤维行业准入管理,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粘胶纤维生产企业的申报、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式5份,并提交电子版文档)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消费品工业处。联系人:纪永健

电话:0311-87801060

邮箱:jyj@ii.gov.cn

河北省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实施细则

(暂 行)

第一条 为推进粘胶纤维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引导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行业准入管理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工消费〔2010〕第94号,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和《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消费〔2012〕3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负责本地区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初审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申请公告企业有关情况的审核及现场查验

等工作。提出公告申请并经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申请公告。

公告的申请、受理和推荐工作自2012年开始,每2年开展1次。

第三条 粘胶纤维生产企业是指以天然纤维素(浆粕)为基本原料,经纤维素磺酸盐溶液纺制而成的再生纤维素纤维生产企业,也包括新建或改扩建项目。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各类所有制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

第五条申请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准入条件》有关规定要求;

(三)不得存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第六条 具备第五条基本条件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公告申请,如实提供如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公告申请书应对本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中企业设立和布局、生产规模和工艺装备、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清洁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做出简要说明;

(二)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项目批文;

3、环评意见;

4、三同时验收意见;

5、排污许可证;

6、上年废水、废气排放监测数据或当地环保部门的检测合格报告;

7、环保缴费单;

8、清洁生产审核意见;

9、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10、环保体系认证;

11、新产品证书;

12、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七条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照《准入条件》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初审,并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按规定时限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省级环保等部门依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公告企业相关情况的核实和现场查验工作,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名单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每年1月份对上年度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企业自查报告,与1月底前报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经营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企业法人和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条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企业自查报告及监督检查情况汇总整理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进入公告的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第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的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抽查。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已公告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并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行为;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第十五条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满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六条 对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在新项目备案、土地供应、技术改造、污染治理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优先选择公告企业。对尚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达标计划,加快淘汰和改造步伐,争取尽快达到《准入条件》要求。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doc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来源:消费品工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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