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追究办法_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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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廉洁高效、公正透明,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改造任务。根据《毕节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三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

第五条 责任追究对象为:

(一)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

(二)乡镇长、办事处主任;

(三)分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乡镇办事处副科级领导;

(四)乡镇办事处危改办主任;

(五)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乡镇办事处副科级领导和乡村干部。第六条 乡镇办事处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年度计划,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维修、改建工程,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三)坚持“最危险房屋和最困难群众”优先改造的原则,合理确定改造对象;

(四)调查处理涉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信访案件;

(五)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建设质量管理;

(六)及时上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度。

(七)农村危房改造农户信息数据的录入与工程进度同步;

(八)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及时兑现补助资金;

(九)做好工程的逐户验收;

(十)收集、整理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档案资料。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追究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戒勉谈话;

(三)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四)经济处罚;

(五)党纪或政纪处分;

(六)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过错行为程度和社会影响,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乡镇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一)周报工程综合进度排列位于全市后五位的;

(二)阶段性安排的工作逾期十日未完成的;

(三)改造对象信息录入与上报的工程进度不一致的;

(四)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的;

(五)不按规定公开、公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危房改造对象等有关内容,负面影响较大的;

(六)接待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或群众来访时,不按工作程序办理,发生越级上访事件的。

第九条 月末综合进度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且排列为后五位的乡镇办事处,由市分管领导进行戒勉谈话,记黄色预警一次,限期整改。(结合市实绩考核办相关规定进行,下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乡镇办事处责任人员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一)季度考核被确定为“不满意”等次两次的;

(二)被市分管领导戒勉谈话三次以上的;

第十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行调度制度,进度滞后的乡镇办事处为会议筹办单位,承担会务所需费用,并作表态发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乡镇办事处责任人员,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执行政策不严格,确定改造对象偏差较大,将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家庭住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

(二)监管不力,导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

(三)对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未经村、乡镇办事处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的;

(四)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危房等级、家庭类别的;

(五)虚报农村危房库存的;

(六)从事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丢失、毁损相关材料的;

(七)玩忽职守、擅自改变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用途的;

(八)向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财物、刁难申请人、延误办理时间的;

(九)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家庭住房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同意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

(十)所辖区域发生贪污、截留、挪用、套取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补助资金的。第十三条 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等行为的,从重问责。

第十四条 乡级责任追究对象的问责结果,列入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因管理和审批行为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造成国家赔偿的,由直接单位或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

(一)发现错误审查、审核、审批后及时纠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审查、审核、审批延误期限的。

第四章 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察局),由市纪检(监察局)、生态办、实绩考核办、督办督查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 具体落实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生态文明家园建设办公室对各乡镇办事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将考核结果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需要实行问责的,联席会议研究并报经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住房与城乡建设、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经查实需要实行问责的,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研究并报经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根据问责建议,集体讨论作出问责决定,将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人及其单位。

第十九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执行问责决定:诫勉谈话由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谈,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参加,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由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行文;被责令公开道歉的干部应当在相应的新闻媒体和领导干部大会上公开道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被问责人的考核、评优及任用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将被问责人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廉政档案。

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将被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干部的问责情况记录在案,将被责令公开道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问责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问责实行情况应当及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毕节市危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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