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合并范围比较评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新旧会计准则比较分析”。
【关键字】合并会计报表 合并范围 控制 【摘要】合并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的四大难题之一,而合并范围的确定又是合并会计报表诸多问题的重中之重。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对新准则中关于合并范围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本文借鉴国内外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已有的理论,对我国新旧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规定进行比较评析。合并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的四大难题之一,而合并范围的确定又是合并会计报表诸多问题的重中之重。因为合并范围的确定是合并会计报表的前提,合并范围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合并会计报表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用性。长期以来,我国有关部门为明确合并范围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1995年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了合并范围的数量标准和质量标准及不纳入合并范围的6条标准,从而奠定了合并范围的基础。1996年的《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规定了不重要的子公司和特殊行业的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1999年的《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明确了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又规定了合营企业应纳入合并范围。由此可见,我国关于合并范围的界定问题长期以来都未得到彻底的解决,它只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新问题不出现而不断地加以补充和修。直到今年2月,财政部制定的一系列新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出台,才标志着我国有关合并范围确定的相关规定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因为该准则已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并能对我国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提供理论上的指导。本文借鉴国内外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已有的理论,对我国新旧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规定进行比较评析[1]。
一、控制权——确定合并范围的基础前两次大规模的企业兼并浪潮,促使了合并会计报表的产生。而企业兼并的实质是对经济资源控制权的重新整合。因此,合并会计报表的产生在于对经济资源控制权进行可靠反映的要求。另外,兼并浪潮中形成的企业集团内部各个公司形式上独立而实质上已成为一个经济联合体。因此,合并会计报表必须满足相关者的信息需求,即反映合并主体所控制的经济资源。由合并会计报表的产生原因及其目的可以看出,在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时,必须以控制权为依据,因为控制权是确定合并范围的基础。我国的《暂行规定》指出母公司“应当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体现了将控制权作为合并范围确定依据的基本理念。新准则又进一步明确了“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并对控制的内涵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与《暂行规定》相比,新准则更加明确地强调了控制是实际意义上的控制,而不是仅仅法律形式的控制。在某种情况下,虽然某一方具有形式上控股权,但是根据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合同规定,可能这一方并没有实际的控制权,这时就不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相反,虽然某一方没有控股权,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投资对象却具有实际的控制权并且能取得相应的控制利益,这时也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