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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网站工商备案责任书
贵州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是指在贵州省内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或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下称的网络经营企业均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备案时必须仔细阅读《贵州省网络经营企业网站工商备案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的各项规定。
一、贵州省工商机关网站备案不收取费用。
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办理备案应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备案企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备案事项变更手续。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丧失经营主体资格的,备案机关将取消其备案,并收回备案标识。
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公众提供商品与服务的真实情况,应当根据消费者要求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真实情况。
五、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在互联网上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下列行为:
(一)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经营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二)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商标专有权;
(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
(四)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
(五)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六)捏造、散步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及其他合法权益;
(七)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和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八)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行为;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利用互联网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ICP服务商),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的网络市场交易规则和管理规章制度,提供安全、可靠的经营环境;
(二)审查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真实身份,与经营者签订平台使用合同或网上经营协议,建立经营者档案,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标识,加载在其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网页上;
(三)建立商品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交易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至少为两年;
(四)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的统计资料。
七、ICP或ISP企业为他人网站代办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八、工商机关对已备案的网络经营企业进行备案年检,年检不收取费用,采取网上年检方式。企业年检通过后企业的备案标识会增加备案已年检的标识。逾期未办理备案年检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九、备案企业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中故意损害消费者权益,或商品、服务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工商机关将对其进行网上公示。备案企业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工商机关处罚的,工商机关将对其进行网上公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机关将取消其备案资格。
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