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处业务经办流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劳动保障主要工作流程”。
劳保处业务经办流程
一、单位缴费流程(1)单位立户
单位持有效证件在东港区行政审批大厅做企业立户,在行政审批大厅立户后持立户凭证在东港区人社局二楼就为备案及信息科做单位信息系统录入。、(2)单位员工信息备案
持员工户口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非本市户口需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物业证明;女性需出具未婚证明或计划生育证明;身证复印件及一寸照片在东港区人社局二楼就业备案做单位员工信息备案。
(3)单位缴费
单位员工信息备案后,持员工用工档案在缴费审核窗口做单位员工信息录入。缴费比例;养老保险26%(其中单位占18%个人占8%),医疗保险9%(其中单位占7%个人占2%加6元大额救助金),失业保险3%(其中单位占2%个人占1%)工伤保险1%(单位承担),生育保险1%(单位承担)。个人月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百分率。
二、个人缴费流程(1)个人信息备案
个人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非本市户口需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物业证明;女性需出具未婚证明或计划生育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照片在东港区人社局二楼就业备案做单位员工信息备案。男性60周岁前,女性55周岁前可做用工备案(其中男女40周岁后为灵活就业)
(2)档案托管
个人就业备案后,持用工档案在档案托管窗口做档案托管窗口做档案托管处理。
(3)个人缴费
档案托管后持用工档案在缴费审核窗口将个人信息录入。档案托管人员在我处科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养老保险为当年的全省平均工资数。缴费比例:养老保险为缴费基数的20%,医疗保险为缴费基数的5%。
三、企业职工退休流程
1、企业或者职工个人到东港区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接收材料汇总后,每月月底转交区劳保处经办人员;
3、区劳保处经办人员审查申请人的相关材料,作出初审意见,包劳保处负责人复审;
4、复审后由劳保处办理退休证,并计算退休待遇,办理退休人员银行存折;
5、企业或个人到区劳保处领取退休证,财务科发放银行存折;
6、申报特殊工种退休和因病退休的人员初步审核后,经负责人同意后报市局审批;
四、养老保险转移流程
一、统筹范围内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业务经办程序;
1、提供完备的调动手续
2、转入地出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涵》
3、转出地接收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4、转入地接收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办理转入手续。
二、统筹范围内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经办程序;
1、接收到转入地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2、转出地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3、转入地接收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办理转入手续。
三、通筹范围外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业务经办程序;
1、转出地出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转入地新参保登记
3、转入地受理转入申请
4、转入地向转出地发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5、转出地接收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6、转入地接收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7、转入地财务科出具基金到账证明
8、转入地办理转入手续。
四、统筹范围外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经办程序:
1、转出地接收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称接续信息表》
2、转出地财务科划转基金。
五、工伤认定流程
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高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用人单位尽收眼底面申请,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末大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国、鉴定为职业病之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电话或2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以材料;
(一)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尽收眼底;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尽收眼底、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尽收眼底或签定书。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尽收眼底;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5、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7、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三、工伤认定的受理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自补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有下列情开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
(三)不属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其间的;
2、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需要要中止的情形。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中止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理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