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便14号财政部关于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会计处理的复函_投资公司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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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

对子公司投资会计处理的复函

财会便[2009]14号

证监会会计部:

你部“关于处置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不丧失控制权)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来函收悉,就其中涉及的会计处理问题,经研究,我们的意见为: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同时发行A股及H股的企业,在境内外财务报告中对该交易事项原则上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会计司

200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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