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值班规定(操作性极强)[推荐]_政府机关值班制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2:41:1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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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规定

为维护局机关正常秩序,及时处理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明确值班职责,严肃值班纪律,进一步促进局机关值班工作的正常化、秩序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一、值班类别、顺序和时间

值班包括夜班、白班、带班等共三类,其值班顺序和时间要求如下: ㈠ 夜班

由机关除局领导之外的其他在岗男同志按顺序(顺序附后)轮换进行,主要负责当日夜间的值班工作。每班自当日20:00至次日8:00,计12个小时。值班地点为局值班室。

㈡ 白班

⒈ 白班包括工作日白班、休息日白班和驾驶员公务白班等共三类。⑴ 工作日白班。指工作日中除夜班值班时间外的非工作时间的值班工作,由当日夜班值班人员担任。值班期间,值班人员须保持值班电话畅通。特殊时期,须按办公室的要求,在局值班室值班。

⑵ 休息日白班。由机关在岗女同志按顺序轮换进行(顺序附后),主要负责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白天的值班工作。每班一般为6个小时,即8:00至14:00、14:00至20:00各一班。黄金周期间,每班自8:00至20:00,计12小时。值班地点为局值班室。

⑶ 驾驶员公务白班。驾驶员除正常参加夜班值班外,休息日期间因公务出车且没有领取出差补助的,视为值班。其中,出车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视为半个班次;时间在4小时以上的,视为一个班次。驾驶员应于出车时及返回后分别及时在值班室《值班纪录本》上登记出车时间、派车领导和返回时间。

⒉ 为解决白班就餐问题,白班值班人员在保持值班电话畅通的前提下,可分别于12:00--12:30和18:00--18:30外出就餐。

㈢ 带班

⒈ 局领导按周实行全天带班制,负责带班当日的白班和夜班所遇的各类重要、突发、紧急事项的协调处理工作。

⒉ 带班时间

⑴平时带班:每周五20:00至下周五20:00,由局领导按顺序(顺序附后)带班。

⑵节假日带班:带班当日8:00至次日8:00,由局领导按顺序带班。

二、值班职责

㈠ 来电处理。认真接听和处理各类公务来电,并做好有关的来电内容、处臵措施和处臵结果的值班记录。

㈡ 来访接待。负责认真接待公务来访者和群众信访者,讲究文明礼貌,使用文明用语,并视情况按要求积极妥善地处臵相关事宜。

㈢ 公务处理。负责值班期间遇到的各类公务和领导交办事项的处理。

㈣ 卫生保洁。负责值班期间值班室卫生的清扫。休息日白班的值班人员还应负责三楼走廊和盥洗室的卫生保洁。㈤ 安全巡查。夜班和白班的值班人员应经常巡查办公楼二楼和三楼,以确保局机关办公场所安全。此外,夜班值班人员要分别于前夜和后夜各到建材市场巡视1次,并做好检查时间和检查情况的值班记录。节日期间,白班值班人员应对各公司值班室实施电话查岗,并做好相应记录。

㈥ 拉闸限电。夜间值班人员应按照《局机关节能降耗规定》的要求,于到岗后第一时间对二、三楼除值班室、加班科室之外的其他房间实施拉闸停电,并于第二天早7:30分合闸送电。夜间值班人员还须于早上交班前检查并关闭卫生间和走廊等公用场所灯具。加班科室也要做到人走时及时通知值班人员拉闸停电。

㈦ 稳定报告。根据军转稳定日报告制度,白班值班人员应按照政工科的要求报告涉军稳定情况。

三、值班事务处理程序 ㈠ 紧急事务处理程序

值班人员在接到上级及其它有关部门关于我局须急待处理的有关事务的通知后,应按下列程序妥善处理:

⒈ 准确、及时记录电话内容。具体包括:来电时间、来电单位、人员及联系电话、来电事由、办理时限和具体要求等。

⒉ 重大事项须立即报告带班局领导,按带班领导指示执行;涉及科室业务的须及时通知各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涉及各公司的具体事务,应通知各公司值班室或相关人员。

⒊ 在处理相关事务的过程中,遇复杂情况,或有传达不到的情况,须立即报告带班局领导,并按带班领导的指示执行。

⒋ 在自己值班时限内须完成的工作,要督促相关科室、单位或人员按时限要求完成。超过自己值班时限的重要事务应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有关要求事项。

⒌ 对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即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遇到安全生产事故、职工群众集体信访、重大汛情等特殊的重大事项,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参照上述程序处理。

㈡ 一般事务处理程序

⒈ 询问来电通知或来人反映的事项,做好记录。⒉ 能当即解答或解决的事项,当即办理。

⒊ 不能当即解答或解决的事项,嘱其等候回复,做好解释工作,并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或同有关人员沟通,争取尽快解决并回复。

⒋ 须待工作日才能处理的事宜,应于上班后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协助相关科室将落实结果予以答复。

四、调换班规定

㈠ 原则上按既定的值班顺序值班。但遇下列情形,可按相应规定换班或调班。

⒈ 换班。值班人员因故互相自愿换班的,须事前书面报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下也可事先口头备案,但须事后及时补办书面备案手续。备案后,值班责任发生转移。没有备案的,视为按原定顺序正常值班,值班时间内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原值班人员承担责任。

⒉ 调班。值班人员因故不能值班且没有同其他人员换班的,除紧急病情或事情外,最迟须于本班应到岗时间前2小时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调整后序值班人员递补值班。其中,因事假、病假和休假不能值班的,须出示请(休)假条;因出差、培训等因公事宜不能值班的,须出示经局领导批准的相关书面材料。特殊情况下,也可先口头提出申请,事后及时补办相关书面材料。

㈡ 遇特殊情况时,办公室有权临时调整值班顺序、值班人员和值班时间。

五、其它要求 ㈠ 坚守岗位

⒈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准迟到早退,不准擅离岗位,不准私自脱岗。

⒉ 值班期间若遇特殊公务需要临时外出办理时,外出时间在半小时以内的,必须在报请值班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出,且应于返岗后及时向值班领导电话销假;外出时间在半小时以上的,必须在报请值班领导批准并委托机关其他在职人员替代(本科室其他人员为替岗优先人选),且替代人员到岗后,方可离岗。短途外出,原则上不动用公车。

⒊ 严格禁止由非局机关工作人员替代值班。㈡ 严格交班

⒈ 交班前,值班人员应认真清扫值班室卫生,收好报纸、文电和有关资料,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班准备工作。

⒉ 做好值班衔接,下一班人员没有来接班时,本班值班人员不准离开岗位。交接班时,要当面细告本班的未尽事宜,妥善交接有关材料和物品,如实填写交接班时间,做好交接班记录。

㈢ 联系畅通

⒈ 值班人员在值班当日应保持值班电话畅通,严禁因私事而长时间占用值班电话线路。

⒉ 凡市委、市政府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有要求,或为完成我局阶段性工作之所需,要求保持24小时联系畅通的岗位,相关人员必须保证非工作时间的联系畅通。上述人员在联系不畅或预知可能出现联系不畅的情况时,有义务及时告知值班人员,并应尽力、尽快地排除上述情况且及时告知新的联系方式。

㈣ 提高警惕,注意安全,严守秘密。

六、惩处

㈠ 惩处原则。鉴于值班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坚持从严追究、从重惩处的原则。

㈡ 惩处依据

⒈ 《局机关工作效能责任追究办法》; ⒉ 《局机关考核奖惩制度》; ⒊ 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㈢ 惩处种类。惩处种类包括批评教育、口头告诫、通报批评、书面告诫、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等。

㈣ 惩处情形

⒈ 迟到。迟到1次,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惩处。在1年内多次迟到的,迟到次数每增加1次,惩处依序升1级。即:1年内累计迟到2次,给予口头告诫,累计3次,给予通报批评……

⒉ 脱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脱岗:

⑴值班人员在接班人员未到岗的情况下即自行离岗的; ⑵值班期间因私事擅离岗位的;

⑶值班期间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㈠款第⑵项之规定擅自离岗的; ⑷委托非局机关工作人员替代值班的;

⑸值班期间违反本办法第一条第㈡款第2项之规定的; ⑹超出规定的到岗时间在20分钟以上、60分钟以内的。脱岗1次,给予责任人口头告诫惩处。在1年内多次脱岗的,脱岗次数每增加1次,惩处依序升1级。

因值班人员脱岗而使我局蒙受财产或声誉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惩处,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⒊ 旷工。应到岗但未到岗值班的,或超出规定的到岗时间在60分钟以上的,均视为旷工,视情节给予责任人书面告诫以上处分。

在1年内多次旷工的,旷工次数每增加1次,惩处依序升1级。⒋ 公务处臵不当

⑴ 因对来电通知或来人反映的情况记录不详备、不准确而造成公务处理被动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以上的惩处。

⑵ 因对所遇公务响应迟钝、处臵不及时而贻误时机,造成工作被动,给我局声誉带来负面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口头告诫以上的惩处。

⑶ 因未按相关程序要求处臵有关公务,而造成工作被动,给我局声誉带来负面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口头告诫以上的惩处。⒌ 交班不规范

⑴ 值班记录填写不认真、不规范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惩处。⑵ 交班时未尽相关公务告知义务,或未办理重要物品交接手续,而造成工作脱节,给我局声誉带来负面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口头告诫以上的惩处。

⒍ 调换班不规范。因未按要求调换班,致使值班工作发生脱节而不能按时交接班的,给予原定值班人员书面告诫惩处。

⒎ 未尽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尽职,给予责任人口头告诫惩处。在1年内多次出现下列情形的,次数每增加1次,惩处依序升1级。

⑴ 未尽安全巡查职责的; ⑵ 未尽拉闸限电职责的; ⑶ 未尽稳定报告职责的;

⑷ 办公室未按要求排班致使值班工作发生脱节的。

⒏ 联系不畅通。对于本办法第五条第㈢款第2项规定的须保持联系畅通的人员,值班人员因公务同其联系但联系不上,且该同志未履行有关告知义务的,视情节给予其通报批评以上惩处。

⒐ 值班情形反映不属实的。值班人员未如实登记值班记录,或未如实反映其他有关情况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书面告诫以上惩处。

㈤ 惩处实施。值班人员出现上述应予惩处情形的,由办公室提出惩处意见,报局领导研究通过后实施。其中,应予批评教育或口头告诫惩处的,报值班工作主管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实施;应予通报批评或书面告诫惩处的,报局长同意后由值班工作主管局长实施;应予行政警告以上惩处的,报局党委研究同意后,由政工科实施。

七、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办公室据实提出解决意见,报请局领导研究后执行。

八、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原《局机关值班暂行规定》中同本补充规定相冲突的条款,亦同时废止。

X X X局办公室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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