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办法_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2:38:2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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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及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保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依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相关规范和标准、政策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四川省行政区划内(以下简称“本省”)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督促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对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八条 省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涉及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三)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九条 建立举报制度,在省局网站上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及时受理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

第十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和统计制度。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及时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省局。

每季度首月5日前报告上季度安全生产情况,每年1月5日前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

(二)不得对安全生产费用打折或变相打折。

(三)不得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四)通信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和教育培训制度。

(二)设计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三)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四)由于设计原因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由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

(五)参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二)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标准。

(四)审查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时,严格核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筹备情况,不满足《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条件的,不得同意开工。

(五)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国家、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六)参与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和教育培训制度。

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制定项目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要保证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应将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做好安全生产的预控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五)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停工,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六)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七)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相关单位并及时妥善处理好事故相关善后事宜。

第四章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局报告;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

第十七条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省局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积极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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