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宣传单_315宣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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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15的主题是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

今年是新《消法》确立保护消费者权益新制度启动的第一年。据介绍,2014年,中消协和全国消协组织将围绕“新消法 新权益、新责任”主题,开展新《消法》普法宣传,做好配套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完善;加大对重点领域的社会监督力度,督促行业、企业清理不符合新《消法》的行业规则和经营行为;加强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消费理念的引导等。

部分修改内容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部新修订的《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新修订的《消法》充实细化了消费者权益,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规范了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加大了惩罚性赔偿力度等。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完善三包制度

设立“三包”制度,是国家建立起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售后保障制度,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保障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一项义务。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修改完善了三包制度。

首先,扩大了三包的范围。现有的三包范围仅限于国家规定(涵盖24种商品)和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这两种情况,新《消法》涵盖所有的商品。

其次,“三包”的适用条件为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原来的“三包”仅适用于产品出现性能故障,这往往是严重的质量问题。新《消法》删除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可以调换或者退货”,只要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自收到商品7天内,可要求退货;超出7天的,可要求更换或修理。

第三,修正了三包的起算时间。原有的三包规定是自开具发票之日起或售出之日起,新《消法》规定,三包的起算时间为收到商品之日起。

本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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