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_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2:37:5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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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建设行为,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泰州市实施〈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办法》以及《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建设(包括新建、翻建、扩建、维修等,以下称个人建房),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全区个人建房实行分类管理,按城市建设规划分为控制建设区、一般建设区。控制建设区:南至周山河,西至引江河,北至新通扬运河,东至兴泰公路、新328国道,以及其他因城市、集镇建设需要依法实行规划控制的范围。海陵工业园区翻身河以北、京泰路以西、浙江路以南、328国道以东区域。一般建设区:控制建设区以外的全部区域。

控制建设区和一般建设区都必须按有关规定修编完善城市或村镇(园区)建设规划,规划未经批准的范围一律停止审批个人建房。

三、控制建设区严格控制个人建房。在不影响近期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批准个人建房。

1.现居住房屋经区建设局鉴定为危房的,可批准原地原规模维修或翻建; 2.现有居住用房紧张或因拆迁需异地安置的农村居民,符合安排宅基地条件的可以到统一规划的集中居住区新建(集中居住区包括已建成且符合规划的住宅区和新规划的住宅区,新规划的住宅区由各街道(镇、园区)拿出方案后,报区政府审批确定),符合原地翻(扩)建条件的,可在原宅基地范围内申请翻(扩)建。

现有居住用房紧张的城市居民按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有关规定,申购经济适用房或享受廉租房的相关待遇。

四、一般建设区个人建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各街道(镇、园区)修编的村镇(园区)建设规划批准建设,但在规划撤并、拆迁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个人建房。

五、各街道(镇、园区)必须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积极推进居民向城镇和农村住宅小区集中,大力兴建农民公寓和农村住宅小区。小区应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筹安排,逐步做到道路、供排水、供电、有线电视、电话、绿化等设施配套齐全,配套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据实分摊,自求平衡。农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由各街道(镇、园区)与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衔接,拿出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按规定先行办理农转用手续。在农村住宅小区内申请建房的,可以根据规划和家庭人口结构、居住情况优先批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5人(包括5人)以下户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5人以上户,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5平方米。农村住宅小区外原则上不再批准个人建房。房屋破旧或经区建设局鉴定为危房的、邻里均为五年内新建房屋的,可以适当批准原地翻(扩)建,但不得超出规定的宅基地限额面积。

六、个人住宅建设审批程序:

1.申请。建房户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居委会(村、组)签署意见,并到街道(镇、园区)统一领取建房用地申请表。

2.初审。街道(镇、园区)村建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工作人员现场勘查,预审合格后,委托有测绘资质的部门提供拟建房屋所在地1:200的测绘地形图、现场勘查记录、建房户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分别报规划、国土海陵分局。

3.公示。规划、国土海陵分局接到报建材料后,会同街道(镇、园区)对拟批准建房情况在现场和基层办公场所附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至15天。4.审批。公示无异议的,由规划、国土海陵分局依照法定程序、期限对个人建房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土地使用、工程规划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行政决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定期抄送各街道(镇、园区)、城管行政执法海陵分局、区建设局备案。

⑴申请建房户取得的规划、用地、建设等许可证在批准的时间内有效。

⑵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民房,涉及文物、水利、交通、市政、抗震等管理的,申请建房户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应的规划、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

5.申请建房户取得许可证后,须经规划、国土海陵分局、街道(镇、园区)派员现场放线、验线后方可施工;街道(镇、园区)必须做好许可证发放后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管理等工作。

工程竣工后,建房户应当向规划、国土海陵分局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规划海陵分局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海陵分局发放《土地使用权证》。6.核发房屋产权证。房屋建成后,建房户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报区建设局核发《房屋产权证》。

七、凡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用地审批通知书》或未按许可证、通知书规定内容施工的均为违法建设。城管行政执法海陵分局负责全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督查、协调、考核、处罚等工作。街道(镇、园区)负责本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巡查、报告、制止、拆除等工作。国土部门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水利部门负责查处占用水利设施违法建设。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要全力配合、支持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八、建立违法建设监督举报制度,实行举报奖励,对举报重大案件的有功人员给予重奖。

九、各街道(镇、园区)要层层落实个人建房管理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个人建房的监督和管理,从源头上防止违法建设的发生。

十、个人建房管理情况实行一月一报、每季考核、年终验收制度。

十一、弄虚作假、越权审批的建房、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参与弄虚作假或越权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国土、规划海陵分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十三、本办法由海陵区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区政府关于个人建房的其他文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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