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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天泰公司内部审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充分发挥审计督查工作职能,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督查,是指通过公司内部设立的监事长、审计督查办公室等岗位,对企业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监督和评价活动,促进公司决策、决议、决定的落实和公司经济管理和实现经营目标。
第二章 审计督查机构和审计督查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审计督查部。审计督查部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直接为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要支持审计督查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自觉接受审计督查。审计督查部及审计督查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条 公司审计督查部为公司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设专职负责人和审计督查人员。
第六条 审计督查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
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以及合同的履行等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大修理项目以及重大项目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在内部审计人员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各项决策、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按照授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负责公司审计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任务的分解、下达以及审计督查结果的汇总、反馈;
(十一)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八条 公司审计督查部履行职责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报送资料权:
根据审计督查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文件;
(二)参与决策权:
有权参加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有关会议,有权组织召开与审计督查事项有关的会议。有权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执行;
(三)检查权:
第九条 内部审计督查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及其他规定;
(二)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三)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四)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五)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六)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七)应诚实地为公司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八)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九)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十)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关系;
(十一)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第十条 公司审计督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的,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应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及相关资料,做好准备工作。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通知书。涉及组织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通知书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四)组织实施审计、督查。收集证据,保证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督查记录,做到内容完整、纪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公正。分析审计发现,作出审计结论。对审计、督查工作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及时向被审计督查单位提出口头或书面改进建议,并根据情况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交督查情况通报;
(五)审计督查终结,提出审计、督查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督查报告的书面意见后,草拟意见书(或管理建议书)或决定,连同报告、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董事长审批;
(六)向被审计督查单位发送经公司会议或董事长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或批转审计报告;
(七)对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督查意见和建议、执行审计督查决定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督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适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督查部及审计督查人员,对办理的审计督查事项,应按照审计业务档案管理及公司文书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