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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桥二中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教育广大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保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二条 受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按时每月写思想汇报,并有悔改表现和明显进步者,可按期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仍重新违犯校纪者,勒令退学。
第三条 受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一年以上考察,有明显进步,处分后学年操行评等考评为良好及以上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班级和班主任做出鉴定,经年级组提出撤消处分的意见,根据受处分级别报政教处、主管校长批准,撤消处分,并撤出档案中材料。未撤消处分者,任何个人不准将处分材料从毕业档案中撤出。
第四条 造成打架事件的肇事、策划、打人、参与者,视情节情况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携带管制刀具、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宠物、易对他人构成威胁的硬、锐物品者,除没收该物品之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偷窃
(一)作案(偷窃)价值在1元至100元之间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三)多次作案者,无论价值多少,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七条 破坏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者;
(一)不慎损坏公物应主动按价赔偿;凡不主动赔偿者,均视为故意破坏。
(二)故意破坏,情节较轻,按价赔偿,全校通报,给予警告处分。
(三)故意破坏,情节较重,除赔偿外,全校通报,给予记过处分。
(四)故意破坏,后果特别严重者,除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大过,直至勒令退学分。
第八条 吸烟、喝酒、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赌具、赌资、赌博场所)者:
(一)吸烟、喝酒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二次以上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多次不改正者,勒令退学。
(二)赌博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迟到、旷课者:
(一)凡一学期迟到累计超过六次者(含六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凡一学期累计超过十次者(含十次)给予警告处分。
(二)凡旷课或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的学生,班主任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凡累计旷课达3节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凡累计旷课达4—8节者,给予警告处分;凡累计旷课达9—15节者,给予记过处分;凡累计旷课达16—20节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凡累计旷课达21—25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两次迟到或两次旷操或一次集会缺席折算为一次旷课。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冒充班主任或学校领导签字、换用他人、使用假请假条外出学校的,没有请假条强行冲卡的,均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爬墙外出者,第1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2次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 凡在仪容仪表上有下列情形者:穿奇装异服、佩戴首饰的;烫发染发、男同学剔光头留长发、女同学留过短的头发的;在公共场所男同学穿背心女同学穿太露太透的衣服的;穿拖鞋到宿舍区以外区域活动的,上述情形出现一次,批评教育的同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累计三次后通知家长共同教育同时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凡违反《乐桥二中寝室管理条例》者,按其规定处分。
第十三条 凡考试作弊者,当日全校通报批评,卷面一律按零分计算,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于男女同学交往过密,超出正常同学接触范围(如在食堂排坐亲呢相互喂食、手拉手出入校门、在校园里拥抱接吻、在视线不明处异性相处、异性互串宿舍等行为),有碍校风校纪或给他人学习生活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者,经教育无效者,将视其影响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宿舍,课堂,会场等场所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及态度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记大过,勒令退学处分。
(二)凡出口不逊,污言秽语、语言不文明,经教育无效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记大过处分。
(三)凡乱扔果皮、纸屑,随地吐痰,影响环境卫生,经教育无效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
(四)故意涂改、撕毁宣传栏、公示板上的标语或公告,给予警告处分。
(五)阻碍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执行职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于妨碍值周学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对于在课堂上伏台睡觉、玩弄手机、玩弄游戏机或有影响他人学习行为的同学,经多次教育无效的情况下,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六条 对本规定没有包括的其它违纪行为,经研究,校长批准,可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主动交待问题或揭发问题,态度好的,可减轻或免除处分。对经教育态度差的或拒不悔改的,加重处分。受三次违纪处分,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八条 违纪学生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凡在学期内受过警告、记过的学生,操行考核本学期不能评优、良,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操行考核评定为不及格。
第十九条 对受处分学生学校将实行跟踪式教育:由学校政教处对受处分学生进行处理前后的谈话并负责与受处分学生的家长取得联系。
第二十条 处罚学生程序:
1.班内公开批评由班主任决定,全校公开批评及处分,需由班主任填写学生处分报告审批表并附违纪具体材料报政教处,政教处提出意见报校长审批。
2.校长作出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在学校公布之前,做好当事学生思想、心理工作,并将处分决定通报当事学生的家长,然后政教处发布处分通报,处分通报分为班内宣读、全校宣读两种。班内宣读限于学生自己主动交待错误所作的处分。
3.学生被处分后,每月月底写一份思想和行为的汇报交班主任签字,当事学生亲自送年级组主任审阅存档。班主任、年级组主任要利用这一机会,对学生进行教育。政教处每个学期要召开一次被处分学生教育会议。
4.被处分满一年且每月思想行为汇报按时缴交的学生,可书面提出撤消处分申请,由班委讨论,班主任和年级组主任提出意见,报政教处审批。政教处审批后,将结果通知班主任,班主任在班内宣布审批结果,对未获撤消处分批准的学生,班主任要做好思想和心理教育。
5.凡给学生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均由年级组提出处理意见。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政教处批准;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由政教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并经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处分学生要建立差生档案,列为帮教对象,档案存政教处,违纪学生要定期汇报(书面或口头)对错误的认识,改正的措施,近期的表现,学校指定专人进行考察,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确定努力方向等意见。一般差生档案随学生处分撤消而销毁。
第二十二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觉得自己改正错误,并付诸于行动的,一般在一学期后,可申请撤消处分。先填写处分撤消申请表,交班主任,经考察后由班主任提出撤消处分的意见,经保卫科、政教处、学校领导讨论批准公布后,方为正式撤消。
第二十三条:记过以上处分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后将其处分同时装入档案。若毕业时未撤销的记入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并且不发给毕业证。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宣布之日起生效,由政教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