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依法行政下的行政执法_行政处罚与依法行政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2:36:4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第一章 依法行政下的行政执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行政处罚与依法行政”。

第一章

依法行政下的行政执法

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权

一、行政

(一)行政的涵义

行政法就是有关行政的法。不把握行政就无法真正掌握行政法。阐述行政法,应首先回答什么是行政。

一种是把行政看成与国家没有专门、特定联系的管理,即一般的社会管理。另一种解释把行政看成是国家的一种专有活动,认为只有国家的活动才是行政,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哪怕是管理活动——不属行政。这种观点看到了行政与国家的联系,比前一种看法进了一步。但是,在关于行政是国家哪些活动的问题上,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是“广义的行政”。认为国家的一切活动和作用都是行政,即行政便是实现国家政治目的的一切活动。

第二种是“狭义的行政”。这种观点把国家的活动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制定和表达,另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和推行,行政便是后一部分的国家活动。这种观点最典型的表述是美国学者古德诺为代表的“国家意志执行说”。

第三种是“最狭义的行政”。它认为国家的活动可以分为三部分,即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和行政活动,行政是除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之外的一切国家活动,即行政活动。这种观点最典型的是日本行政法学家美浓部达吉的“除外说”。他说:行政是除立法、司法以外的一切活动。但“除外说”有很大的缺陷,它不能反映行政的实质内容。

目前,学者解释行政,划定行政的范围,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标准,即以实质意义为标准和以形式意义为标准。从实质意义上说,不管主体是谁,只要是国家的事务管理或社会的公共管理,均属行政。这样,行政就不限于国家行政机关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也从事一定的行政。从形式意义上说,只要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一律为行政活动,这就否定了行政机关从事非行政活动的可能性。这两种解释均有失偏颇。

我们主张采用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相统一的解释标准。即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1.行政是行政主体的活动。行政主体就是指依法代表国家,并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组织。在我国,它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机构,并包括得到行政授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限于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

(二)行政的特征

行政主要有以下特征:

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行政是一种国家的活动,它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并体现国家意志。

2.行政具有执行性。

3.行政具有法律性。必须依法行政

4.行政具有强制性。行政是实现国家意志的活动,必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二、行政权

(一)行政权的概念

不掌握行政,便不能掌握行政法;可不认识行政权,就无法认识行政。行政的核心或实 1 质内容便是行政权。行政法学中的每条原理几乎都可以在行政权上找到它的起因和归宿。例如:行政主体其实就是实施行政权的组织;实施行政权的行为便构成行政行为;行政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与行政权直接相关的法律关系,等等。这样,行政权便成了全部行政法学理论的基点和中心范畴。

笔者认为,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行政权的特征 行政权的特性:

1.执行性。行政权从根本上说,是执行法律、执行权力机关意志的权力。2.法律性。行政权是法定权力,为法律所设定。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合法。

3.强制性。行政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相对人有服从的义务,有关机关有协助的职责。

4.优益性。行政权不同于社会成员的个人权利,它体现国家和人民的意志,涉及到全社会的利益,因此,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优益权。

5.不可处分性。不可处分性不可两项内容:(1)行政主体不得自由转让行政职权,除非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法律程序;(2)行政主体不得自由放弃行政职权,因此公务员在有关机关接受他的辞职请求以前,不得停止履行职责,否则,应视为失职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高关系的法。这是从调整对象上揭示行政法的内涵。

行政关系包括三类:(1)行政权设置和分配关系;(2)行政权行使过程中形成的关系。包括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其中,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是最主要、最常见的行政关系,也是行政法调整的最主要的行政关系。(3)行政监督关系。

2.行政法是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这是从内容上揭示行政法的内涵。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行政组织法。它包括三类:第一类为调整行政组织和职能的组织法;第二类为调整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行政编制法;第三类为调整行政工作人员任用和管理的公务员法。第二部分为行政行为法,包括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两类。第三部分为行政监督与救济法。它主要包括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补偿、赔偿法。

3.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从表现形式的角度来说明行政法。

(二)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具有自己的特征。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征。这些特征主要包括:

(1)行政法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多变,专业性、技术性又较强,因此,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的行政法典是十分困难的。但是,单行法典却是大量存在的。例如公务员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

(2)行政法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且行政法律规范的数量众多,居于各个部门法之首。这是因为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主体是多样的,而不是单一的,有权力机关的立法,也有行政机关的立法,这就形成了二元多级立法体制。各立法主体制定出的法律规范文件种 2 类不一,名称多样,效力层次上也存在差别,不像刑法、民法通常只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统一制定,法律形式单一,法律文件数量有限。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征。这些特征主要包括:

(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

(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并不意味着行政法规范可以朝令夕改,稳定性和连续性仍是行政法规范应遵循的基本要求,行政法规范的易变性只是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规范而言显现出来的。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决然分开。这一特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从整体上看,行政法既包括实体性规范,又包括程序性规范。这里的程序性规范除行政诉讼法外,还包括行政程序法。二是从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看,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融于一个法律文件中。

(4)行政法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

(5)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三)行政法的作用

行政法的作用是指行政法所能产生的实际功效。主要包括:

1.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

2.合理地设定行政权,保障行政的统一和高效。

3.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规范和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也是行政法的重要功能。行政法主要从三个方面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其一,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功能是规定各个不同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只能在行政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越权无效,并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二,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其三,通过行政监督、救济法制约行政权的滥用。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是在事前控制行政权的范围和事中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以防止越权和滥用权力;行政监督、救济法则是事后对行政权进行制约。

4.促进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经济,要求各经济主体的地位平等、意志自由,要求建立平等、自由、开放的竞争秩序。市场经济固然离不开民商法的调整,但同样需要行政法的保障。行政法在此方面的作用表现在:①通过确认公民的各种经济权利、建立公平的竞争规则、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②通过严格设定行政权和规范行政权的运作,来排除政府对市场的违法与不当干预,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5.保障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与行政法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它与行政法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表现在:行政法学以行政法为前提,它产生于行政法之后,并伴随着行政法的发展而发展。没有行政法,行政法学便会因无研究对象而不复存在。行政法越发达,行政法学便越有发展基础。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其一,归属不同。行政法是一个法律部门;而行政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它们属于不同的范畴。其二,对象范围不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而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行政法。有时人们将行政法学简称为“行政法”,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等同。

(二)行政法学体系

行政法学体系是指行政法学的理论框架及其内在的逻辑结构。

1.宪法学体系和行政法学体系

1983年我国学者王民灿主编的《行政法概论》,其体系比较接近宪法学。当时以《行政法概要》为代表的一些教程之所以在体系上不能同宪法学“分家”。原因大概有二:一是研究队伍问题。中国第一代行政法学者大多原先是从事宪法学教研的。宪法学是行政法学的基础,从事宪法学研究者转而从事行政法学研究,有他们的优势和益处,但他们有时会不自觉地过多用宪法学体系去影响甚至左右行政法学体系。二是认识问题。由于受英国韦德关于宪法和行政法关系观念的影响,1中国有些学者把行政法看成是“动态的宪法”。2.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

在中国,不管其是否属于大陆法系,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作为对应的两大法律部门,以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为对应的两大法律部门,均是当然而毋庸置疑的事实,但对于行政法领域,是否应把行政诉讼法置于行政法之外,成为与行政诉讼法相对应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直至今天还有分歧。这种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关系的认识,直接影响到行政法学体系。

自1989年中国行政诉讼法出台之前,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基本上全采用“大行政法学”体系,即把行政法同行政诉讼法合为一个部门法对待,行政法学自然就包括行政诉讼法学了,造成这种现状的因素主要有两个:

第一,当时在中国,制定行政诉讼法尚未提上日程,学术界也尚未有成熟的独立的行政诉讼法学理论。

第二,学术界有一种认识,即认为行政法同行政诉讼法不分,正是行政法区别于民法和刑法的一个特点。

1989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以后,方有大量的行政诉讼法学教程出版。把行政诉讼法学作为与行政法学相对应的独立部门法学对待的观念,不仅同中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有关,而且同人们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关系的认识有关。已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前者是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不对等管理关系,而后者是调整以原告身份出现的相对人与以被告身份出现的行政主体之间平等的诉讼关系,因此,它们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中国目前是两种行政法学体系并存:一种是“大体系”,把行政法同行政诉讼法合为一体;另一种是“小体系”,即行政法学不包括行政诉讼法学。依作者之见,既然刑事诉讼法是与刑法相对应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民事诉讼法是与民法相对应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那么,行政诉讼法也必然是,而且也应该是,与行政法相对应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此相适应,行政法学与性诉讼法学也应是两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而不是相反。如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尚未制定以及行政诉讼法学理论尚未形成的前期,采用行政法学的“大体系”尚可接受的话,那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实施20多年以及行政诉讼法学理论业已成熟的今天,继续坚持行政实体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不分的主张是不可理喻的。

3.行政法学总论与分论

作为行政法学体系,理应包括总论与分论。总论系指行政管理各领域普遍适用的规则和原理;分论则指行政法规则和原理在各具体行政管理领域的运用。我们应当有这样的认识:作为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它必然包含总论部分与分论部分,但作为课程体系或教材体系,总论与分论的分合可灵活处理。

4.制度行政法学与原理行政法学(静态与动态)

以阐述制度为任务所构成的行政法学体系可称为“制度行政法学”。行政法学原理系指由各种行政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并用以指导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的理性精神和“精神内核”。它表现为一些抽象的理论规则,如“依法行政”、“一事不再罚”等各项理论。以 12 英国韦德认为宪法是静态的行政法,行政法则是动态的宪法。

如龚祥瑞教授在《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一书的指出:“从其基本内容看,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行政法是宪法的一部分,即是宪法的动态部分„„。” 揭示原理为任务所构成的行政法学体系则称“原理行政法学”。由于制度相对于原理而言具有静态性,反之则具有动态性,因而“制度行政法学”也称“静态行政法学”,“原理行政法学”也称“动态行政法学”。

虽然客观上说,纯粹的制度行政法学和纯粹的原理行政法学都是不存在的。因为没有一个学者在阐述行政法律制度时不涉及行政法学原理,也没有一个学者在探讨行政法学原理时能同行政法律制度脱离干系。但我们依然可以根据各学者是把制度还是原理置于行政法学的重点而区别两种不同的行政法学体系:制度行政法学或原理行政法学。

1989年《行政诉讼法》制定以前,国内出版的各种教材和著作所反映的行政法学体系基本上属于制度行政法学或静态行政法学,其特征:(1)研究的重点是行政法律制度,而不是行政法学原理;(2)研究的起点是从静态的法律概念(如行政机关、法人、公民),而不是动态的法学概念(如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出发。

1988年起,中国开始有学者从“原理”的角度研究行政法了,开始形成原理行政法学体系。中国第一本真正从原理出发的著作,应首推由张焕光、胡建淼合著的《行政法学原理》一书。该书从动态的学理概念(如行政主体、行政人、行政相对人)出发,试图构筑起“双线型”的行政法学体系,标志着一种动态行政法学体系的出现。

5.宏观行政法学、微观行政法学和中观行政法学

宏观行政法学,就是从宪政的角度研究行政权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行政权的性质和作用,行政权的产生、运行和监督等。此类行政法学可称作宏观行政法学体系。

微观行政法学,就是从行政权力具体操作程序以及从行政法律的具体规定内容角度构筑行政法学。此类行政法学则称微观行政法学体系。

宏观行政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点高,有助于深刻地认识行政法的本质和国家行政权力的地位。但它操作性不强,对具体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缺乏明显而直接的指导意义。因此,自1989年4月中国行政诉讼法制定后,由于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不少人开始研究具体行政法律规定以及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从而出现了微观行政法学。微观行政法学对于 具体指导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起了明显的作用。

宏观行政法学可操作性太弱,微观行政法学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它虽有明显的操作性,但超先的理论性不够,势必滑向注释法学。鉴于此,中国已有学者开始意识到需要建立一种中观行政法学。中观行政法学的特点是,它既不是停留在仅研究行政权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也不沉溺于研究具体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适用,而是在中国宪政理论的指导下,具体探讨“隐藏”在行政法律条文背后且又支配行政法律条文的抽象性的理性规则和“精神内核”。

宏观行政法学与微观行政法学同样不可缺少,然就中国现状而言,创建中观行政法学体系更为迫切。

6.双线体系与单线体系

行政法学不可能不涉及到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行政管理中作为管理方的行政主体与作为被管理方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然而在对行政法学体系的设置上,有两种不同的做法:

第一种是从行政法律关系的“两端”出发,以管理方的行政主体为“一线”,以被管理方的行政相对人为“另一线”,两条“线”并行贯穿行政法学的始终。此为“双线体系”。这种体系的特征是,它在论述主体时同时论述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论述行为时同时论述行政主体的行为(即行政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在论述违法时同时论述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论述行政责任时也作同样的处理。

第二种是从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端”出发,仅以管理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为“主线”贯穿于行政法学的始终。此为“单线体系”。这种体系的特征是,它所设置的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违法、行政责任等各部分,仅以管理方的内容为限。如“行政行为” 5 仅指行政主体的行为,不包括相对人的行为;“行政违法”仅指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不包括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双线体系”与“单线体系”各有所长:前者能充分展开行政法律关系,研究问题比较全面,体现了通过自己的对应面研究自身的哲学方法,但它冲淡了国家行政权的核心地位;后者则能分清主次,突出国家行政权的重心,但它因缺少事务矛盾的对应面,对行政相对人方的各种法律问题难以展开研究。我们未来的任务也许是,如何在“双线体系”与“单线体系”之间寻找到它们的“融合点”。

7.内线体系与外线体系

行政法无疑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而国家行政管理又可分为对外(即对社会)管理和对内(即对国家机构和国家人员本身)管理,于是国家行政有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之分。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大多以“外线”为限,内部行政并未处于与外部行政并居的地位。这种“外线”体系可称为“外部行政法学”。外部行政法学的特征是,它所论述的每个概念和制度均以外部行政为限。例如,行政主体仅指外部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仅指行政主体对外(即对社会)行使职权的行为。

另一种行政法学体系是,内部行政(内线)与外部行政(外线)并重,内线与外线同时贯穿行政法学的始终。这种体系的特征是,它把行政法律关系中管理方的主要概念和制度都作内外划分,并分别论述。例如:把“行政主体”划分为“内部行政主体”和“外部行政主体”;把“行政行为”划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和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等。目前,中国采用这一体系的不多。张焕光、胡建淼著的《行政法学原理》(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7月第1版)算是中国迄今唯一采用内线外线并重体系的一本著作。

考察中外各种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其实并不存在纯粹的“外线体系”,也不存在纯粹的“内线体系”。作者以前所主张的“内线外线并重体系”业已受到自身的否定,因为这种体系忽视了“事物矛盾总有主次之分”的客观规律性。“以外线为主、内线补充”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应该是将来的最佳选择。

五.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最早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封建专制引发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在思想上塑造了“人民主权”的民主精神,在法制上确立了“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这为行政法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一)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国是现代行政法的母国。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在法国大革命后确立起来的。法国的三权分立,不仅是为了限制王权,也是为了限制司法权。因为大革命前巴黎高等法院为贵族所把持,是一个反对任何改革的顽固封建堡垒。它常常利用权力维护贵族的封建特权,反对改革,资产阶级对其深恶痛绝。法国行政法的产生是以最高行政法院的产生为标志的,1799年拿破仑决定成立国家参事院作为行政部门的顾问,并受理行政争议,这就是行政法院的前身。

法国行政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在法国,解决行政活动是否违法的争端,不由普通法院管辖,而由行政法院管辖。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审判系统,前者受理行政诉讼,后者受理普通诉讼。对某一案件究竟属于行政法院管辖还是普通法院管辖有争议时,由权限争议法庭裁决。在法国,行政活动原则上适用和私人活动不同的法律,行政法是在私法以外独立存在的法律体系,这是法国行政法的又一特点。法国行政法还有一个重要特点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法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法院判案原则上以成文法为根据。法院的判决只对本案有效,对以后的案件和下级法院的判决没有拘束力。但在行政法中,判例起主要作用。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几乎全由行政法院的判例产生。

德国有明确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构成了德国行政法的前提。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一般情况下,公法纠纷由行政法院管辖,私法纠纷则由普通法院管辖。德国与法国一样,在普通法院之外,有独立而自称体系的行政法院,行政案件由行政法院受理。不过,德国的行政法院与法国的行政法院又是存有区别的,法国的行政法院属于行政系统,而德国的行政法院属于司法系统。

(二)英国、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普通法的特点是公法和私法没有严格区别,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受同一法律支配和同一法院管辖。正因这个缘故,在英国传统中行政法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也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念。

英国行政法是循着王权转移的历史沿革发展而来的。1688年的“光荣革命”建立了议会主权的体制,在限制王权的斗争中,星法院是斗争的焦点。星法院是国王专制权力的工具,中央政府对地方控制都是通过星法院对治安法官的控制来实现的。星法院的活动和职能严重地侵害了普通法和普通法院的权威。17世纪时,首席法官爱德华·科克与国王查理一世的斗争,促使法官、律师和议会结成联盟,作为国王特权象征的星法院在反对专制特权的斗争中被议会废除,从而确定了普通法院的地位和普通法制度。从此,对行政的司法控制职能就由普通法院承担起来。19世纪末以来,随着生产力的高速发展,行政管理范围迅速扩大,英国行政法发生了两个明显变化:一是委任立法大量发展。由于行政管理的技术性越来越强,专门化程度越来越高,传统的由议会独占立法权的方式已很难适应现代行政的需要。英国资产阶级在坚持议会至上原则的前提下,创造了委任立法的形式,即由议会委托行政机关制定法律。二是行政裁判所的出现与迅速发展。行政裁判所是指在一般法院以外,由法律规定设立用以解决行政上的争端以及公民相互间某些和社会政策有密切联系的争端的特别裁判机构。英国的行政裁判所主要是20世纪的产物。在19世纪,行政裁判所只是例外现象,因为当时行政事务不多,不需要很多的裁判所。20世纪以后,情况发生变化,20世纪初的社会立法为行政裁判所的发展创造了客观需要。一战后,由于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行政裁判所的数目随之增加。

在英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由普通法院管辖,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时适用一般的法律规则。

美国也属于普通法系国家,深受英国法律传统的影响。在早期,美国也不承认有行政法的存在。美国学者一般认为,行政法在美国的产生,是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美国政府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结果。1887年成立的州际商业委员会被认为是美国行政法产生的标志。此后,类似于州际商业委员会的独立管制机构大量出现。独立管制机构的大量产生又引发了许多行政法问题,如它们行使权力的程序、公民权益的保护、独立管制机构与普通法院的关系等,这导致了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的产生。该法的制定是美国行政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在该法制定以前,美国法律认为国家享有主权,政府对行政侵权行为不负赔偿责任,称为主权豁免原则。而《联邦侵权赔偿法》放弃了主权豁免原则,承认国家的赔偿责任,对美国行政法的现代化作出了贡献。公众认识到过去从程序上和司法审查上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只能保障个人的利益不受行政机关侵犯,不能保证行政机关的活动符合公共利益,也不能保证行政机关能为公众提供更多的福利和服务。为了加强对行政活动的监督,必须实行行政公开原则,以补充程序限制和司法审查的不足,由此,1966年国会制定了《情报自由法》,规定政府文件必须公开,任何人有权要求得到政府的文件,行政机关不得拒绝。1976年制定的《阳光下的政府法》,规定合议制机关的会议必须公开。1974年制定的《隐私权法》,规定行政机关所保持的个人记录,有对本人公开的义务。这几部法律构成行政程序法的一部分。在美国,一般认为,行政法是有关行政权力、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的法律。独立管制机构、委任立法、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等构成美国行政法的重要内容。

(三)中国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1983年王民灿的《行政法概要》的有关行政法的第一部教科书。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单行行政法规如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等等。

下载第一章 依法行政下的行政执法word格式文档
下载第一章 依法行政下的行政执法.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