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筻口镇中心学校校纪校规管理条例
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依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特制定本条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给予口头表扬或通报表扬,或发奖状奖品。
1、勤奋学习,德智体美劳几方面全面发展,成绩显著者。
2、遵守校规校纪,工作踏实肯干,维护学校利益,敢于向不良行为斗争者。
3、大公无私,助人为乐,尊老爱幼,拾金不昧,在群众中形成良好影响者。
4、积极参加各项竞赛活动,成绩优秀者。
5、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成绩显著者。
6、有其他先进模范行为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管理规定的处分:
1、检讨(包括口头、书面、公开或不公开检查、检讨),停课反省。
2、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送交公安机关。
3、有违纪行为并造成经济损失者,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一并处以经济赔偿。
三、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作口头检查、书面检查或公开检讨:
1、迟到、早退、旷课,不交作业,经教育后仍继续违反者;(迟到三次记一节旷课,旷课,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天则作出公开检讨,并通报家长。
2、作业累计达10次不交者作书面检查,并通报家长。
3、抹口红、戴耳环、穿拖鞋、背心,打赤膊,男生留长发者;
4、随意攀折树木花草,在桌面上、墙壁上乱涂乱画,破坏公物者;
5、乱扔废纸、果壳,影响环境整洁者;
6、就寝纪律差,受到点名批评后,仍继续违纪者;不按时起床者;
7、开餐时不服从管理者;
8、到校后不在教室学习,而乱跑乱吵,影响学校安定环境者;
9、在校内吹口哨、追打、放炮、起哄,不听劝告者;
10、未办理手续出校园者;
11、从楼上向下吐痰、倒水、扔东西、故意弄脏公共区卫生、教室卫生者
12、侮辱、谩骂他人或叫喊他人外号、说低级下流话者;
13、不认真值日和不履行干部职责的;
14、考试作弊者;
四、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一学期迟到、早退、旷课累计达到2天者;
2、一学期各科作业累计20次不交者;
3、多次违反纪律,公开检讨后又继续违纪者;
4、参与打架,使用小刀之类锐器、其他棍棒等,造成伤害事故者;
5、滞留校外,打架或打群架者;
6、横行霸道,欺侮小同学者;
7、爬围墙、爬寝室铁门者;
8、有抽烟、喝酒行为者;
9、破坏公物,损坏校产,情节严重者;(折合金额在30元以内者)
10、违反就寝纪律,受到批评,屡教不改者;
11、私自外出上网,打苹果机者;
12、就餐不守纪律,任意浪费粮食,剩饭与垃圾混倒者;
13、私自下塘、下河洗澡者;
14、有意顶撞老师,不接受老师批语教育者;
15、两人打架的非主要责任人;
16、有赌博行为者;
17、有盗窃行为,盗窃金额5元以内者;
18、勒索小同学钱,物,帮小同学打架要好处费等行为金额在5元以内者;
五、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迟到、早退、旷课累计达到3天者;
2、一学期各科作业累计30次不交者;
早退三次记一节
3、打架情节严重,或到社会上找人到学校打架,影响较坏者;
4、在校内参加小团伙,结帮派,影响很坏者;
5、尾随进入校园的社会青年,或将学校发生的事情告诉无关人员,引起打架斗殴者;
6、有偷窃行为者;盗窃金额10元以内者;
7、恶意漫骂、侮辱、不尊重教师者;
8、住宿生不经允许在校外住宿者;
9、不讲公共卫生,在校园内乱倒垃圾、污水、饭菜,乱丢果皮、纸屑,随地大小便者
10、破坏公物,损坏校产,情节严重者;(折合金额在30-100元之间者)
11、写条子给别人,强迫他人交朋友,谈恋爱者;
12、在校内生火,在床上点蜡烛造成影响者;
13、两人打架的主要责任人;
14、参与打群架的胁从者;
15、勒索小同学钱,物,帮小同学打架要好处费等行为金额在10元以内者;
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天者。
2、一学期各作业累计达40次不交者。
3、损坏校产折合金额100元以上者。
4、指使校外人员到学校闹事者。
5、打群架的发起者;
6、有盗窃行为,盗窃金额10元以上者。
7、窝脏、销脏金额在20元以内者
8、聚众赌博的主要责任者。
9、两人打架造成对方重伤者。
10、有流氓行为者。
11、有“出走”行为者。
12、殴打教职工者。
13、在记过处分未撤除过程中又违反校纪受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者。
14、勒索小同学钱,物,帮小同学打架要好处费等行为金额在10-20元以内者;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处以赔偿或加倍赔偿经济损失处分直至送交公安机关。
1、打架斗殴造成重大事故者;
2、盗窃他人钱财,情节严重者;
3、勒索他人钱、物或要好处费情节严重者;
4、拉帮结派的组织和发起者;
5、其他违反校纪校规,给他人或集体造成伤害或经济损失者;
八、其他
1、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一律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2、凡破坏公物的,除按情节分别处分外,都必须赔偿。
3、凡打架、斗殴者,除给予必要的处分外,并视受伤者的情况决定经济赔偿。
4、若同一处分类型中的数错并犯,则升一级处分。
5、违纪学生,平时表现、认错态度好可以适当减轻处分。
6、条例中未提及的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处理,给予处分。
7、学生受处分后,一期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经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未 撤销处分的,毕业证推迟一年发放。
8、凡受到的奖励或处分,都记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并通知家长和所在村领导;撤销处分的,在学籍卡和学生档案中注明。
9、社会调查学生在校表现时(如参军政审、公司招聘等),学校将如实反映情况,不过关者,均由学生个人负责。
九、本《条例》由德育办负责执行,校长室负责审批。
十、本《条例》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筻口镇中心学校德育办
2011-9-1
筻 口 镇 中 心 学 校
2011 校 纪 校 规 管 理 资料下
年 学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