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监狱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匮乏之对策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破解监狱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匮乏之对
杜文海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监狱检察最具刚性的监督手段,是促进监狱管理、树立检察监督权威的重要途径。案件线索是查办案件的基础和源头,没有案件线索,查办案件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监狱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匮乏,来源渠道不畅已成为派驻监狱检察院办案工作的瓶颈。笔者经多年实践调研,提出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打破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案源瓶颈。
一、强化案件线索意识,深入监管现场,查微析疑,从非正常现象分析中挖掘案件线索
经常性深入罪犯劳动、生活、学习“三大现场”,认真巡视每一个角落,全面了解被监管人员在狱内的表现情况,定期与罪犯谈话,着重了解罪犯改造、生活、和家里人探监等情况;有目的、有意识地对刑满释放人员,特别是对我们平时掌握的重点对象刑释当日进行谈话;提高对罪犯绰号,罪犯思想、情绪、行为变化,突发事件等等非正常现象的敏感度;用敏锐的眼光去发现问题,查微析疑,从非正常现象的分析中挖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如某派驻
杜文海,检察员,研究生学历,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邮编727031,手机***。监狱检察院巡视时发现监狱罪犯李某某用狱警王某某手机与家属通电话这种非正常现象,敏锐地认识到这种现象背后可能发生职务犯罪。随即抓紧时机,及时对与李某某有密切联系的同监室罪犯讯问,并与罪犯李某某家属深入谈话,查办了一起狱警王某某向罪犯家属索贿案。
二、瞄准热点环节、明确重点监督人员,聚焦制度缺位之地、确立重监督点领域
一是瞄准热点环节,加强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具有层报权和决定权,而且这种权力处于“大墙”之内,外人很难了解其运行情况。服刑罪犯及其家属也希望通过监狱工作人员违法获取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以及劳动改造中的特殊照顾等不正当利益,从而拉拢、腐蚀监狱工作人员。二者一旦结合,监狱系统滥用司法权徇私舞弊职务犯罪就会呈现易发、多发态势。从监狱职务犯罪案件典型案件看,涉及徇私舞弊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占35%。通过对被提请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情况进行全面掌握,全程跟踪监督,询问同监室人员,严格考察各项标准,严格审查各类法律文书,深入细致调查实际情况,从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2005年,黑 龙江省检察院通过审查齐齐哈尔监狱减刑、假释的内卷材料及有关记录后,发现其中有的罪犯假释不符合规定,并重点确定了6名罪犯,进一步调阅法院卷宗,发现其这6名重点人员中一名叫张洪涛的情况有重大疑点,张洪涛不仅在监狱中的表现一般,而且在法院卷宗中还有“分不够,退卷”的记录。省院将此线索作为重点初查线索交给大庆市院,大庆市院根据这条线索立案查办了齐齐哈尔监狱干警虐待被监管人和徇私舞弊假释3起案件。
二是明确重点人员,强化对监狱管理工作中担任职务民警的监督。“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会停止。” 无监督则无制约,无制约则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权力的滥用必然滋生腐败。实践证明,担任一定职务的监狱民警职务犯罪所占比例较高,监狱长、副监狱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这些人在监狱管理工作中都担任着一定的职务,而且大部分常年或曾经在一线从事分管改造工作或主管改造工作,案发时一般都拥有某项权利或是在主管某项重要工作,具有特殊的地位和职权。调研发现,属于这种类型案件占80%,涉及“一把手”的占70%。派驻监狱检察院可以根据可能引 发职务犯罪的风险度,严格划定监督层级,有针对性地确定防控措施,将基层监区一线、实权部门、一线民警等列为特别关注的重点人群,通过听取问题反映、密切关注警情动态,开展执法调查等发现职务犯罪线索。
三是规章制度不完善,权力集中,约束机制缺位之地成为职务犯罪易发领域。监狱法自1994年12月29日公布实施以来,一直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监狱管理上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善的规章体系,制度上甚至存在着监督“空白”,约束机制缺位,这些地方成为职务犯罪易发领域。调研发现,在监狱系统个别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较普遍地存在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现象,该类犯罪占到典型案件的40%。
四是制度落实难到位,工程建设财物管理之处成为职务犯罪重点领域。政策制度再好,还需要人来落实。调研发现,在财务管理、项目申报、工程招投标、专项资金拨付、资产评估等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大多由主管人或主办人暗中操纵或直接指定,许多制度在执行中走调、变味,很难得到严格落实。一些主管钱或项目的人员有机可乘,其索贿受贿方便之门大开。现实中,在扩大内需过程中一些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部门、热门岗位往往成为侵财 型职务犯罪的重灾区。例如,2011年3月,曲靖市院监所检察处在开展监狱系统工程建筑、基础设施建设调研时发现并立案查办了云南省第四监狱原监狱长李某等4人在监区绿化、建盖经济适用住房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案。
三、延展监督视角,拓宽监督范围,进行多角度、深层次探查,获取有价值线索
(一)深挖窝案、串案,从案件中发掘另案职务犯罪线索
监狱刑罚执行制度比较严格,考核权、审批权分离;监狱生产经营方式比较特殊,决策权、管理权分散;监狱职务犯罪往往需要诸多环节相互利用、协作,一人作案一般存在难度,靠利益均沾的办法才能实现。如想让不符合条件的罪犯减刑,就得要管教干警出具虚假受奖励的材料,狱政部门再收集、呈报虚假材料,还要经过相关领导签字同意,靠“单兵作战”显然不可能得逞。再者,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下,在监狱系统这样封闭的环境中,监狱系统内部的行贿、受贿活动,基本就是在朋友与朋友、同学与同学、亲戚与亲戚之间的圈子内进行。在这样的圈子里,行贿、受贿的都是自己人,被发现的几率低,而与之相对应,不行贿、拒贿被认为是不合群、不识时务,在职务晋升上就相对较慢。这两方面的原因引发个别警察主动结成“腐败利益共同体”,形成“既得利益”链条。因此,监狱职务犯罪往往是“抓住一个,供出一窝,牵出一串”,呈现集体腐败、数罪交织、案中有案倾向。实证调研发现,典型案件中属于这类案件的占30%。例如,2009年5月湖南省原监狱管理局局长刘万清被“双规”后,牵出湖南省监狱系统干部竟达130多名。
(二)建立耳目制度,及时获取有价值的职务犯罪线索
监狱的各种司法活动的“采光”性和“透明度”相对较差,发生职务犯罪隐蔽性强,除了一些已经发生的渎职侵权类犯罪,一般的贪污受贿类犯罪派驻监狱检察干警不容易察觉。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英国,针对职务犯罪已允许采取“耳目”方式收集破案线索和证据。在我国打击刑事犯罪领域,已许可公安机关在监管场所建立“狱侦耳目”。在被监管人中建立“职侦耳目”来套取线索,能减少其他被监管人及监管干警的防范心态,更容易获得第一手材料、且线索来之监管场所内部,真实可信,具有较高的查办价值。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这一做法,挑选能够信任的罪犯成为派驻监狱检察职侦“耳目”,当狱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某些违法犯罪行为,可通过在监狱建立的“耳目”,从源头上迅速、及时获取有价值的职务犯罪查办线索。以此可扩大线索有效来源面,促进派驻监狱检察院查办监狱职务犯罪的长效发展。
(三)监控特殊罪犯,从刑罚执行和变更执行中发掘职务犯罪线索
重点监控职务犯罪、涉黑犯罪以及有权、有钱等社会背景复杂人的基本情况。这些罪犯具有一定社会背景和经济实力,他们的朋友和亲属往往会通过各种渠道与狱警联系,希望他们能在监狱得到照顾,甚至在刑罚执行中做手脚,这种情况下极易滋生权钱交易现象。密切关注并掌握与他们有关的各种情况、信息,注意对刑罚执行和变更执行中出现的重点事件进行深层次探查,就可能从中发现他们背后涉及的职务犯罪线索。例如在吉林省,当年“辽源打黑第一案”中的“黑老大”刘文义,初审被判20年,几回司法折腾之后,改判5年,在狱里又折腾一番后,3年就出来了。后来,刘再次被捕,相关律师、法官和监狱管理人员因涉嫌介绍贿赂和受贿被查。
(四)建立回访制度,从罪犯出监后教育谈话中获取 职务犯罪线索
在走访、回访刑满释放人员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及其亲属环节上做文章。许多罪犯在监狱期间或多或少知道一些同监室人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一些信息以及狱警的一些违法信息。他们居于被监禁、被管束的弱势地位,害怕遭受报复等,对狱警的违法犯罪行为,既不敢怒.更不敢言,不能正确地行使自己控告、举报和申诉的权利。罪犯出监后,一方面其已不处在被狱警的监管之内,对反映狱警的违法问题已无思想上的包袱,而敢于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另一方面,不少出监后的罪犯对其原在的监狱执法环境、执法状况和自身的处遇等有倾诉的愿望,也希望狱警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关单位或部门的查处,以求得心理、精神上的平衡。充分利用这种人员,通过建立定期回访制度,抓住时机进行检察教育谈话,鼓励鼓励他们向检察机关如实地反映原监狱执法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大胆检举揭发狱警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中获取有价值的职务犯罪线索。
四、加强宣传,注重沟通,关注社会舆论热点,全方位捕捉有价值信息
(一)强化监狱内外宣传力度,为拓宽职务犯罪案源 渠道打下基础
一是加强对监狱内罪犯的宣传,在罪犯维权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通过发放公开信,详细解读派驻监狱检察院职权、职责范围及其法定义务;对罪犯进行法制教育,有意识地向罪犯公布一些派驻监狱检察院查办监狱干警职务犯罪典型案例,使他们走出“检警一家、检警相护”的认识误区。公布罪犯约见检察官渠道,在所有监区安装检察信箱,方便罪犯控告、申诉。通过以上做法,在罪犯维权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
二是加强对监狱外人士的宣传,引导社会各界举报职务犯罪行为。通过设立检务公开栏,公布职务犯罪举报电话,借助网络平台宣传检察机关派驻监狱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及典型案例,增强监狱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社会影响,使罪犯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等社会各界人士了解派驻监狱检察院的检察职能、检察职权和检察任务。方便他们在社会活动中发现监狱内存在的职务犯罪情况,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从而为拓宽案源渠道打下基础。
(二)注重沟通协调配合,为获取案件线索创造良好环境 一是加强与监管场所及其主管部门,特别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毕竟不是监管机关,监狱里面的信息,除出现重大监管安全事故外,狱警职务犯罪对内半公开,对外则保密。派驻监狱检察院有义务也有责任与监狱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让监狱主管领导明白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监督,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并不是针对某人,更不是针对监狱,相反,是替监狱拔疮去瘤,祛除有毒因素,维护监狱威信和公正执法环境。加强与监狱纪检监察部门联系,明确有案不查、有案不交所承担的责任。通过以上做法可使监狱被动接受监督、不愿接受监督转变为主动接受监督、要求监督。这样在摸查职务犯罪线索方面会有较大改善。
二是加强与法院、公安、监所检察部门沟通。提示与监狱有工作关系的法院、公安、检察院各有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注意询问、收集线索,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后,及时向派驻监狱检察院传输信息与资料。同时加强省内、省外派驻监狱检察院之间的联系和沟通,相互通报辖区内关押相关罪犯信息,相互收集、提供有关人员及其亲属与职务犯罪有关的行为和资料。通过上述方式来规范涉及职务犯罪的信息传递.线索移送.为派驻监狱检察院获取案件线 索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三)关注网络舆情热点,捕捉有价值的职务犯罪信息
关注网络舆情的收集,从新闻单位曝光、从罪犯、群众反映最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度最高的热点事件、焦点问题为切入点,捕捉有价值的信息,着力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如,2009年3月互联网上出现一篇举报广东省茂名监狱管教混乱与狱警领贪腐的贴子,后经调查,查处了多名监狱处级及科级领导,在茂名监狱这个事件被称作“网特”事件。
五、建立案件线索信息库、案件线索评估制度,最大限度发挥现有线索的可利用价值
(一)建立案件线索评估制度,从现有线索中发掘新线索
建立案件线索评估制度,整合人力资源,集思广益,对获取的线索进行筛查和分级,做到敢查、会查,把每条线索查深查透。争取从现有线索中发现新线索,实现由单线索到多线索,案中挖案,实现单罪名到多罪名,一人犯罪到多人犯罪转化,使案件越办越大、越办越多。对于认为没有价值的线索或暂查不实的线索,也不要轻易放弃,一定要管理好,在一定条件下,这些线索有可能转变为有价值的案件信息来源。
(二)建立案件线索信息库,最大限度发挥现有线索可利用价值
对获取的案件线索,要善于“经营”,存案待查,重点掌控。建立专门信息库,将历年来所积累以及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统一归类、整理。部分犯罪事实由于数额、时机等原因暂未立案的,以及对有犯罪事实,暂未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信息入库,以备动态使用,最大限度发挥线索可利用价值。如2003年,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在突破原监狱农业科长王某受贿问题的同时,也发现原副监狱长周某(副处级)受贿3万元的线索,后来。由于未能进一步扩大他的受贿犯罪额度,此案未能得到继续深查,但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将此线索纳入信息库,长期经营。2008年下半年,在查处县建设局质检中心有关人员受贿窝串案时,证实了周某受贿的事实。2008年12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周某以涉嫌受贿案立案侦查.一举突破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