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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加强校风纪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全而发展,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己下执行处分;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耐心、热情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违纪学生认识、改正错误。
第三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分为: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第四条 处分界限与幅度
第1款 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2款 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印刷、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等文字材料,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3款 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介下列处分。
(一)情节和危害较轻,认识态度好,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和危害比较严重,认识态度好,给予记过或留校察处分。
(三)认识差、态度恶劣或情节和危害十分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4款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5款 偷窃、诈骗财物者,除追缴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作案情节和案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拘留者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手段恶劣,造成很坏影响者,合伙作案的为首者,勾结校外不法分子的作案者,应予从重或加重一级处分。
(五)经公安部门或保卫处确认,行窃而未窃得财物者,应视其情节和未遂
原因,参照本款
(一)、(四)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6款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物品价值在200元以下,情节较轻者,可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物品价值在200元以上,或者手段恶劣、造成很坏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诉诸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7款 违反有关规定,私接电源,声音使用各种电器或明火者,视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使用电热器具,私接乱接电源线,尚未酿成事故者,除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外,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有破坏行为者,给予加重处分。
(二)擅自在学生宿舍内点蜡烛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三)因上述行为造成事故并产生严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直至诉诸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8款 打架斗殴者,侵犯人身权利事件的当事人,视其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致人受伤者从重处分。
(二)聚众斗殴者、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对上述两项的组织策划者,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勾结校外人员到校肇事者,若本人是打架事件的参与行,视后果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本人未参与,可比照参与者给予处分。
(五)虽未直接参与打架斗殴,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视同参与者给予处分。
1、违纪后不听劝阻,蛮横无理,引起矛盾激化者。
2、以侮辱、挑衅性的语言、手势引发事端,扩大事态者。
3、在不良氛围中,以各种方式触及他人挑起争端者。
4、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5、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者。
(六)受到不法侵犯,未能正确对待,参与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应予从轻处理。
(七)打人至伤者,应按有关规定,赔偿受害者合理的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亲属探视误工费等费用。有能力而拒不不赔偿者,予以加重处分。
第9款 一学期内旷课(旷课学时以实际课时计)达到10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累计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60学时,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因旷课受到处分后,当学期内继续旷课,前后旷课学时应一并计算,按累计学时数给予相应处分。
第10款 考试、考勤作弊者,违反考场纪律者,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考查)中有下列作弊作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闭卷考试时偷看他人试卷,使用随身携带的书籍、资料、纸条等各种与考试有关的文字材料;考前在课桌桌面或其它部位书写、刻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符号;两人以言语或传递文字材料交流考试内容;向他人投扔文字材料;为他人提供偷看考卷的机会;利用计算器存贮有利于考试的内容;利用离开考场的机会获取有利于考试的各种信息;课桌内藏有书籍、作业本等文字材料,东张西望,有偷看嫌疑,经监考教师警告后仍不改正者。经教务处和监考教师共同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认定为作弊。
上述行为中的双向性行为,双方均以作弊论处。
(二)有预谋的冒名顶替代考作弊者,给予双方勒令退学处分。
第11款
第12款
第13款
第14款 在男女交往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在校期间未经批准结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以上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者,分别分。其中非法同居或发生性关系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处分。其中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内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聚众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上述行为的屡次参与者和经教育拒不改正者,加重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15款
第16款
第17款 酗酒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警告以上处分,非法出版、复印、传播和观看黄色书刊、网站及淫秽物品者,尚有下列侮辱或妨碍他人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分别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扰乱餐厅、宿舍、教室、会场、影居场等公共场所秩序,妨碍他人工作、学习、生活者,按第四条第3款处理。
(二)侮辱、诽谤、诬告、殴打或威胁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撬拆校内信箱等妨碍他人通讯自由,但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坏人,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上述行为者认识态度差,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18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情节恶劣者。
(二)重犯已受处分者。
(三)受处分一年内又有违纪行为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五)提供伪证,防碍调查处理者。(无理取闹,情节恶劣者)
(六)第三次受违纪处分,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19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轻处理。
(一)有本条例所述违纪行为(除第四条第1款、第2款外),情节轻微,认识态度较好者,经学生工作处与有关部门审定,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二)违纪后至处理期间,有立功表现者,经学生工作处审定,可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20款 受处分者,取消当学年各项评优资格;当学年已获{浮荣誉称号和奖学金者,撤消其荣誉称号,追回证书及奖学金。
第五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六条 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1款 凡给学生违纪处分,须经行政会议讨论并提出意见,填妥《处分登记表》,备齐材料,予以处理。
第2款 违纪处分涉及治安问题和学籍处理,应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共同审核。
第3款 警告记过处分,由各专业部审批;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审批,报主管校长备案,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由校长行政会议批准。
第4款 对有第四条第1、第2款所列行为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学生申诉
第1款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依据的事实持有异议,职能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
及时复查核实。允许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向主管部门或领导机关的申诉应在接到处分决定起3日内提出。接到申诉后,学校应在30天内给予复议,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收受申诉的主管部门和申诉人。申诉或复议期间,应当执行处分,受处分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八条 处分的执行及后续工作
第1款 受处分学生应在《处分登记表》上签名,签署对所受处分的意见。如有不服或异议,可按第七条规定申辩、申诉或提出异议。
第2款 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通知),应按审批权限分别在校或专业部范围内公布,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学生家长签字,并存放学生档案。对学生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受处分学生在正常期间,仍不能正常撤销处分,其毕业证书缓发。
第3款 毕业班学生当学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其工作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可给予换发毕业证书。其中悔改表现突出,在校期间察看期超过半年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评议,可提前解除察看。
第4款 受处分学生临近毕业前或受处分一年后,可提出评议申请。学生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其表现进行审议,按批准处分和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评议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5款 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或突出事迹者,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后,可提请解除察看处分;无进步表现,应延长其察看(延长期一般为半年)不改正错误或又有违纪行为者,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6款 勒令退学者,可发给其学业证明书。开除学籍者,不予学业证明。
第7款 凡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一律迁回其入学前户粮所在地。
第8款 受处分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定期上交思想汇报。
第二条 处分的撤销
第1款 为有利于受处分学生认识错误,吸取教训,鼓励他们改正错误,积极向上,实行处分撤销制度。
第2款 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的处分(不包括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司法部门或公安部门的处罚后学校给予的处分)经批准可以以撤销。
第3款 学生受处分后,能切实认识、改正错误,各方面表现良好,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可提前给予撤销处分的评议和审核。
(一)因表现突出受到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二)见义勇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有突出表现的;
(三)在省级各种竞赛、比赛中成绩优异,为学校争得荣誉的;
第4款 毕业班学生当学年违纪所受处分参照第八条第三款,第4款。
第5款 撤销处分的审批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要求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
(二)对照撤销处分的条件,所在班级组织班民主评议,并在民主评议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书面意见,由处分单位办理撤销处分的手续。
(三)撤销处分的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