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的补充通知(优秀)_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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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的补充通知

工信计资[200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推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发展,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以下称监理资质)认证工作,促进从业单位监理能力提高,经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研究,决定在监理资质认证中分步要求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以下称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于2010年1月1日启动,2010年内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监理工程师人数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计资[2004]10号,以下称评定条件)和《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11号)有关要求减半执行,具体如下:

1、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部临时资质的单位,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应不少于8人;

2、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地方临时资质的单位,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应不少于3人。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的要求如下:

1、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部临时资质的单位,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应不少于15人;

2、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地方临时资质的单位,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应不少于6人。

三、对于2010年换证的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暂不要求。

四、请各地方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做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及时通知资质申请单位按照调整后的资质管理要求准确填报有关资料。相关表格可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daodoc.com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监理单位 资质 认证 补充 通知

抄送:部内科技司、电子信息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电子五所、电子四所

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2009年12月1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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