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福建中华职业技术学校治安管理与处罚条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福建中华职业技术学校
治 安 管 理 与 处 罚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校风学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扰乱校园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财产,侵犯他人权益,情节特别严重者,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且免于治安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实施。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国家刑法,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凡我校未毕业学生(含实习生),在校园内或校园外发生违反本条例的,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对于破坏校园秩序,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的学生,学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及运用
第六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办法的处罚分为下列四种:
(一)口头警告或(和)责令检讨;
(二)责令赔偿;
(三)行政罚款;
(四)行政处分:① 警告②严重警告③ 行政记过④ 行政记大过
⑤ 留校察看⑥ 责令退学⑦ 开除学籍
第七条 对受到责令赔偿或罚款处罚的学生必须于1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交学校财务室。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应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赔偿损失或承担医疗费用。
第九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办法查获的财物或违禁品,除特殊物品可归还原主外,一律没收。
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① 情节特别轻微;
②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
③ 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破案线索。
第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从重处罚:
① 屡犯不改;
② 认错态度不好;
③ 情节特别严重;
④ 勾结外校或社会人员滋扰校园秩序;
⑤ 打击报复检举人、值勤人员、教师或已调解处理的对象者。
第三章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打架斗殴的行为之一,处以100元以下罚款或行政记过以下处分:
① 策划、组织或参与打架,未造成严重伤害行为者;
② 为逃避处罚、包庇同伙等而在调查时作伪证者;
③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参与打架,导致事态的恶性发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打架斗殴的行为之一,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① 违纪学生重复违纪;
② 纠集社会人员殴打我校学生(或教师);
③ 组织或参与打架,至他人重伤,造成严重后果者;
④ 打架事件已终止,经学校调解后,又恶意报复伤人,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四条 有下列偷窃行为之一,视盗窃数额及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① 盗窃数额在100元以下,给予100元以下罚款并处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
② 盗窃数额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给予500元以下罚款并处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③ 盗窃数额达500元以上,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④ 偷窃未遂视偷窃论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检讨、100元以下罚款或行政记过以下处分;违反第⑩条规定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① 扰乱考场秩序;
② 翻墙进出校园、宿舍;
③ 未经批准留宿外来人员;
④ 调戏女同学(或教师)或其它流氓行为;
⑤ 大声喧哗、制造噪音等,滋扰集会、晚会或校园秩序;
⑥ 策划、组织、召集老乡会等未经批准的小团体、小宗派;
⑦ 用墙报、大字报等形式毁谤、攻击国家、社会、学校、他人;
⑧ 谎报险情,制造混乱;捏造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等方式煽动扰乱校园秩序;
⑨ 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扰乱校园正常的教育秩序及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
等,不听制止的;
⑩ 纠集社会人员入校滋扰,破坏校园秩序,未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六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检讨)、100元以下罚款或行政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① 非法携带匕首、三菱刀、弹簧刀、西瓜刀、砍刀、钢管等管制刀具;
② 非法藏匿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
③ 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使用电网;乱接、乱拉电线;
④ 故意涂改安全标志、警示语,损毁、移动覆盖物等;
⑤ 利用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扰乱校园秩序,危害校园公共安全,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或
骗取财物等;
⑥ 拒不执行学校临时性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师生)人身权利之一,视情节严重,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检讨)、行政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① 非法限制他人自由;
②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
③ 侮辱、诽谤同学或学校教职员工;
④ 模仿(教师)签字或冒用他人姓名;
⑤ 隐匿、毁弃、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等;
⑥ 使用他人遗失证件(含学生证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⑦ 非法开启、搜查他人行李箱(包)、柜子等存放私人物品箱包;
⑧ 写恐吓信或者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
第十八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产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检讨)、责令赔偿或行政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① 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
② 故意损毁水塔、路灯、邮筒、水龙头、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
③ 故意损毁通讯设施,电话线、网络线等;
④ 恶意损毁电网、电路、保险盒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⑥ 班级财务管理人员擅自挪用、侵吞班费;
⑦ 偷取校内实习车间的刀具、工件等材料;
⑧ 在校园内发现我校明示遗失的财物,不报告、不上交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以下罚款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① 未经批准擅自挪用、移动、开启灭火器;
② 在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使用明火、使用大功率电器等;
③ 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处,不遵守禁令,吸烟、使用明火;
④ 过失使用明火而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 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工作;
第二十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① 私自下河、下海游泳;
② 未经批准,私自组织外出郊游;
③ 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产生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
④ 传播、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画刊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厉禁止夜不归宿行为,一经发现,坚决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① 每学期内出现夜不归宿行为达3次以上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② 每学期内出现夜不归宿行为达6次以上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③ 每学期内出现夜不归宿行为达9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④ 每学期内出现夜不归宿行为达12次以上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第四章治安处罚及行政复议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口头警告或责令检讨的执行:
① 凡我校教职员工均可对正处在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口头警告或责令检讨。
② 受到责令检讨的学生须以书面形式检讨。
第二十三条 责令赔偿和行政罚款的执行:
① 破坏他人或公共财物,致他人伤害等的违纪行为;
② 根据破坏或伤害情况,经保卫科认定后出具责任认定书;
③ 公共财物的破坏由总务处估价赔偿;
④ 医疗费用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票据,车旅等其他费用须出具相应票据;
⑤ 营养费等其他费用由双方协商赔偿;
⑥ CT等费用高昂的检查须事先报请保卫科核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分的执行:
① 各部门将违纪学生及材料转交保卫科;
② 保卫科确认违纪事实及经过,并草拟处分意见;
③ 行政处分须报请政教处审批;留校察看须报请教管中心,责令退学须报请校长室; ④ 处分决定须报送校长室、校办公室;抄送学校各职能部门、班主任、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
① 受到行政处分者可在接到处分通知的三个工作日内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予受理; ② 对违纪事实有疑义,对处分定性有疑义,对处分轻重有疑义的情况方可提请行政复议; ③ 行政复议的一级受理单位为政教处;二级受理单位为教管中心;两级终止复议;
④ 接受行政复议的单位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凡本条例未列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需给予相应处罚的,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或学生管理制度饿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政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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