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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三中学生奖惩条例
第一章总则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方面都得到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我校作为初级中学的教育任务是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同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普通劳动者。学校教育,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科学文化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素质教育。
根据培养目标和《中学生守则》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对全面发面、好学上进、学有所长的学生,对具有热心社会工作、关心集体、乐于助人,品德高尚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犯国家法律,违反社会公德,违反中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惩处。这是强化学生思想教育和学校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从本校学生教育管理的实际出发,特制定本条例与办法。
第二章奖励
第一条:“三好学生”奖励
(一)条件
1、思想品德好。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言行文明,懂礼貌,关心集体,勤劳俭朴,团结同学,自觉抵制错误思想,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思想品德考核成绩在优秀以上。
2、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能较好地掌握各门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成绩优良(初中在各科成绩及格基础上总平均分不低于80分;
3、身体好。认真上好体育课,坚持“两操”,积极锻炼身体,经常参加课外文体活动,讲卫生,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体健康,体育课成绩在70分以上。
(二)比例
三好学生控制在本班学生总数的30%以内。每学期评选一次,发给“三好学生”证书,并张榜公布,并载入学生档案。
第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奖励
(一)条件
1、思想表现好,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于律已认真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
2、工作主动积极,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组织、带领同学完成学校布置的工作任务,在工作中事迹突出,成绩显著,是学校、班主任、教师的得力助手。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良好(各科成绩平均分70分以上),身体健康,体育课成绩在75分以上。
(二)办法。每班不超过3人,每学期评选一次,发给“优秀学生干部”证书,张榜公布,并载入学生档案。学生会干部由学生处组织评选,标准与上相同,每期全校不超过10人,发给“优秀学生干部”证书,张榜公布,并载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优秀团员”奖励
(一)条件
1、思想表现好,工作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团结同学,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于律已,认真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
2、能充分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工作主动积极,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组织、带领同学完成学校布置的工作任务,在工作中事迹突出,成绩显著。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良好(各科成绩平均分70分以上),身体健康,体育课成绩在70分以上。
(二)办法。每班不超过本班团员人数的30%,每学期评选一次,发给“优秀团员”证书,张榜公布,并载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文明学生”奖励
(一)条件
1、思想品德好。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言行文明,懂礼貌,关心集体,勤劳俭朴,孝敬父母、团结同学,自觉抵制错误思想,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思想品德考核成绩在优秀以上。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良好(各科成绩平均分70分以上),身体健康,体育课成绩在70分以上
(二)办法。每学期评选二次(分期中和期末),每次每班不超过20%,张榜公布,并载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单项奖
(一)奖励名称
1、学习积极分子。奖励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不断进步的学生,是本班学生刻苦学习的榜样。每学期评选一次,每班不超过5人,张榜公布,并载入学生档案。
2、文体积极分子。奖励在文艺、体育方面取得突出贡献的学生,每学期评选二次(分期中和期末),每班不超过3人,张榜公布,并载入学生档案。
3、劳动积极分子。奖励热爱劳动,勇挑班级劳动重担并掌握了熟练的劳动技能的学生,每学期评选二次(分期中和期末),每班不超过3人,张榜公布,并载入学生档案。
4、环保积极分子。奖励节电、节水,爱护环境,勇于与破坏环境的不良行为做斗争的学生,每学期评选二次(分期中和期末),每班不超过3人,张榜公布,并载入学生档案。
5、见义勇为学生。奖励在危急关头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学生。发现一起表彰一起,发给“见义勇为学生”证书和奖品,张榜公布该生先进事迹,并载入学生档案。
6、学习进步奖。奖励原基础不好,但由于该生学习刻苦在期中考试或期末考试中成绩取得明显进步的学生。每学期评选二次(分期中和期末),每次每班不超过5人,张榜公布,并载入学生档案。
7、表现进步奖。奖励原表现不太好,但由于该生通过严格要求自己,表现较之前面有了较大幅度提高的学生。每学期评选二次(分期中和期末),每次每班不超过3人,张榜公布,并载入学生档案。
8、突出贡献奖。奖励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此奖由班级、年级组、有关教师推荐,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后给予表彰奖励。张榜公布,并载入学生档案。
第三章惩罚
第一条根据石门县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法规的学生,视违纪的性质
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转换学习环境等处分。
第二条 学生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消处分。撤销处分程序为:首先由本人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再由班委会组织全班同学讨论通过,并由班主任签字,报学生处审批,方可撤销。
第四条 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学生在留校察看半年内仍无改正表现者,则按规定劝其转换学习环境。
第五条凡有以下违法违纪行为者,由学生处查明事实,作出相应处分决定,张榜公布,并报校长室备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转换学习环境等处分须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批准后宣布。
1、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周或连续旷课达三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无故旷课累计达两周以上或连续旷课达一周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三分之一学时者,作留校察看处理。
3、凡无故损坏校内公共财物、公用设施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上处分。
4、凡多次扰乱课堂秩序,影响教学,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处分以后仍无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严重违反课堂纪律,并屡教不改者,可报经学校同意,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凡在校内发生纠纷,出手打人,酿成斗殴事件者,视其情节及影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援引校外伙伴、亲友等人或雇请他人来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从重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加重处分,并追究行为者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触发国家法律的,报经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学校再行处理。凡我校学生在校外发生的纠纷、打架斗殴等事件,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后,学校再行处理。
6、有偷窃行为,影响极坏的,给予记过处分及以上处分,并责令退还原主财物,或照价赔偿;有严重偷盗行为,偷盗数量较大,触发刑律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7、不虚心接受老师教育,任意顶撞,态度恶劣,或有意丑化侮辱老师,经教育无悔改表现者,视具体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8、对一贯自由散漫,不参加学校正常活动,在同学中拉帮结伙,闹不团结,涣散班集体,多次违反学校常规纪律而又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9、因结识异性朋友或为他人介绍异性朋友,影响自己及他人学习,干扰他人正常行动,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0、对期中考试,期末考试中查实有作弊行为者,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算,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1、有参与赌博,参与迷信活动,参与非法团伙,敲诈欺骗、伤害或侮辱他人等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由学校作出相应处罚,或送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12、敲诈同学钱物,造成他人伤害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送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12、在校内有其他不遵守国家法律,公共秩序及社会公德行为者,视其具体情节,造成影响及后果,由学生处查明情况报学校行政会议研究作出相应处分决定。
13、已授予称号受到奖励的学生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者,撤消其奖励资格和荣誉称号,收回原发荣誉证书。
15、凡一人先后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合并加重处分;一人前后有两次以上同类
违纪行为者,加重处分。
第四章附则
1、本条例经学校行政办公会批准后,由学校下发文件形式公布实行。
2、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此有抵触的以此为准。
二O一O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