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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坦溪小学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坦溪小学在籍在校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通报批评不属纪律处分,通报后如再违犯校纪校规,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损毁他人财物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其财产赔偿部分和医疗费用等的负担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罚形式、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六条处罚形式
对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者,视情节轻重,看认错态度,给予必要的处罚:
1、检查;
2、通报批评;
3、赔偿经济损失;
4、纪律处分。
第七条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纪律处分有以下6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劝其退学。
第三章严重违纪具体行为及处分办法
第八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预谋,并参与组织,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2、虽末动手打人,但因本人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劝退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劝退处分;
3、参与动手打人的,致人轻伤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4、勾结校外人员参与或致人重伤的,给予劝退处分。
第九条偷盗、抢劫
一学期内达两次偷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多次偷盗,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偷盗数额大、影响极坏,或屡教不改的,给予劝退处分。参与抢劫的,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直至转交公安机关。凡偷盗、抢劫处分后必须退还或赔偿所盗、所劫财物。
第十条毁损公共、私人财物
恶意损坏学校及其他单位公物、设施,他人财物,践踏农民庄稼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之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极为严重的,给予劝退处分。
第十一条扰乱公共秩序
1、故意扰乱课堂纪律,违反活动、生活、集会管理秩序规定,哄闹、乱跑、拥挤等造成秩序混乱,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的处分;
2、撕毁或涂改学校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3、采用暴力手段威胁师生人身安全的给予劝退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4、传播虚假信息,诋毁老师或学校声誉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5、在上学放学期间,在其他单位、居民处严重扰乱其工作、生活秩序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其他安全规定
1、私下河塘玩水洗澡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自己或他人安全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劝退处分;
2、翻越攀爬学校围墙、栏杆及在故意其它危险区域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
3、路途行走、上下船违反交通安全,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旷课、流窜
1、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达6节或累计旷课达10节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课达10节或累计旷课达15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三天以上旷课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劝退处分;
2、在校期间私自外出校园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流窜异地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劝退。
第十四条考试舞弊
考试时有舞弊行为且不服管教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不服从管教
1、违反纪律,不接受学校、教师管理教育,顶撞老师,影响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劝退;
2、不能适应寄宿生活,情绪偏激,给学校的财产或他人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视情节轻重给予劝退;
3、与同学发生纠纷,不依靠学校、老师或家长解决,而私下找无关人员处理造成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侮辱他人
不注重个人修养,不按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办事的,有侮辱他人(特别是女生)或有其它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劝退处分。第十七条破坏校园环境
在校园内乱涂乱画或随地大小便,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其他不良行为
1、一学期内多次违纪且德育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警告处分;
2、有吸烟、喝酒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3、组建非正常小团体,且有违纪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4、在学生中传播不健康言行或书籍图片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九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3、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二十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情节严重的;
2、有较严重后果的;
3、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
4、屡犯不改的;
5、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6、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
7、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
8、威胁、侮辱学生和学校教职工的。
第四章处分程序
第二十一条对学生进行处分,主要材料包括:
1、违纪者本人的检讨及所犯错误事实的交待材料;
2、其他人员或组织的旁证材料;
3、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
4、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1、学生违纪班级提出处理意见,相关老师在要求的时间内,将调查材料、证明材料、违纪者的检讨和处理意见送学校研究后,上报校长办公室。核实材料会同班主任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并向家长通报该学生的违纪情况。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报校务会议审定,校长批准;记过以下处分和通报批评由主管副校领导批准签发,予以公布。
2、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由所在班级进行考察。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写出总结汇报和解除留校察看的申请,经班级同意后上报学部并予以公布。
3、违纪处分的撤消:受处分学生如有明显进步,错误确实改正,可予以减轻或撤消处分。撤消处分必须填写“申报撤销处分登记表”,履行书面申报审批手续,并予以公布。撤消处分,须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同意,经校行政会批准,校长签发,方可撤消处分。
第二十三条劝退处分的学生的善后工作:
劝退处分的学生,班主任与学校相关人员共同与被处分学生家长交涉,把学校与学生的损失减到最低点,以免给学校造成二次伤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末及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根据具体情节,参照本条例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纪处分的时限、记档:
1、警告、严重警告记入当学期操行评语,受记过以上处分要记入学生档案或学籍卡,在撤消后也要在档案中注明。毕业升学时要记入相关材料,以备上一级学校录取时作为重要参考;
2、处分撤消后,如果表现确实突出,经半年以上考察,由所在班级教师、同学评议、教务处审查呈报,学校行政会议审核批准,其处分可从档案中撤消。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坦溪小学德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