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合营期限的程序_特别程序的举证期限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2:33:3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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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合营期限的程序、手续及相关规定

一、受理条件

1、企业须在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2、企业投资各方在经营期间合作良好,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没有大的纠纷和矛盾;

3、企业建设、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应是盈利企业;

4、有关文件资料已按要求准备齐全。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根据受理条件,将材料备齐后报送市商务局。

2、对受理的申请,属市商务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项目,由市商务局依法审批;

3、对属市商务局审核的外商投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项目,由市商务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材料报送商务厅。

4、需要送达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证件,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由市商务局通知申请人到本局领取。

如属国家限制性项目,或在国家有关限制性规定出台前已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一般不予批准延长经营期限。

三、办理期限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企业董事长签名并加盖企业印鉴的延长经营期限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税务部门纳税情况证明

五、相关规定

1、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其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十三条

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修订版)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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