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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体育学院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3年7月10日第十九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首体校字[2013]76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 教学[200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本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令、法规,受到警告、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者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盗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未达到刑事处罚者,除如数偿还财物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涉案金额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案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涉案金额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作案累计价值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作案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者进行掩盖、窝赃者,以作案共犯论;
(八)对结伙作案者,均以所涉总价值计算,按以上款项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三条违反国家和学校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制造、传播各种有害信息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在校园内复制、传播、制作、出售含有反动、迷信、淫秽内容的印刷品或者非法音像制品者,除没收相关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组织或者参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传销,或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行为者,在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在校内酗酒滋事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在教学区、图书馆、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者提供赌博条件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参加赌博或者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凡组织赌博或者聚众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对以牟利为目的的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赌博被发现后订立攻守同盟、对告发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私自调换、占用或者出租学生宿舍、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接电源或者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楼内焚烧物品,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无故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对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学生打架斗殴,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凡动手打架或者虽未动手,但挑起事端导致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凡策划打架、持器械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凡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者作伪证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钱物或者对告发者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凡打人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理或者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破坏公共设施及设备,除承担经济责任外,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损坏财物价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在一学期内累积旷课的处分:
(一)旷课达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达51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和先进事迹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的或者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新的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够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第二十条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受记过及以下处分者,由院(系)提出处分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由所在院(系)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上报主管校领导签批,决定由学校统一编号发文,由学生工作处向全校公布;受开除学籍处理的学生,由所在院(系)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决定由学校统一编号发文,由学生工作处向全校公布。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院(系)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二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的部门是校办公室,成员有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纪监审办公室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第二十三条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可以按照《首都体育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凡被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决定最终下达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办理离校手续由所在院(系)负责,学生工作处督导,保卫处、总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助。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处分材料,学校相关单位(部门)要及时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并视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及改正情况,酌情考虑是否装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首都体育学院本科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首体院字[2007]100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首都体育学院
201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