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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职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一、违纪学生处分规定
依照广东省教育厅有关《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办法》规定,为使我校违纪学生处分工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一下条例:
1、对犯错误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手续。坚持疏导领先,惩教配合,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要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书面检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处分。
2、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仍屡教不改,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经司法部门判刑或按批准拘留或送劳动教养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3、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报送学校行政会批准。
4、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四种处分在一学期后,留校察看时间已过后,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
5、凡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受留校察看处分未撤者,不发毕业证。
6、凡当年受处分的学生该年度不得评优评先。
二、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1、由班主任、学生科对拟处分学生进行教育,端正其态度,根据错误的情节轻重、认识的态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2、由学生科提出具体意见,并填好“学生违纪登记表”,书面或口头报送校长室。
3、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对学生的处分。
4、学生科编制统一的处分布告,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并由班主任通知家长。
三、处分的撤销
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入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符合《违纪学生处分规定》第四条之时限规定,经本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学生科批准,经学校行政会议通过,给予撤销处分。
惠阳区职业技术学校
200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