啸秋中学处分补充条例_中学惩罚条令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2:32:5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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啸秋中学处分补充条例

1、被学校予以书面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分别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后可写申请书向学校提出申请撤销处分。

2、被学校予以记大过、留校察看的六个月后可写申请书向学校申请撤消处分

3记过及以上处分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4、申请撤消处分的学生,处分等级在记过以下的(含记过)学生填写好处分撤销申请表送交学生管理处,在一个月后经有关部门及老师和管理人员的认可后可由学生管理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撤销处分的决定。

5、申请撤销处分的学生,处分等级在记大过以上(含记大过)学生填写好处分撤销申请表送交学生管理处,在二个月后经有关部门及老师和管理人员的认可后可由学生管理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撤销处分的决定。

6、被处分的同学如在本学期内未撤销处分的,下学期在注册缴费时需家长来校在协议书上签字后,方可就读。

7、本学期内有违纪事件的(如打架、吸烟、谈恋爱及其他违纪事件的)不能申请撤销处分。

8、生在毕业时仍未撤销处分的,学校不予颁发毕业证书。

啸秋中学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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