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小康示范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大理州小康示范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康示范村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小康示范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参照《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大理州人民政府有关小康示范村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康示范村建设资金是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用于小康示范村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各级各部门的整合资金、信贷资金、群众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理州小康示范村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小康村建设资金来源包括州县安排的专项资金、建设单位整合的各级各类资金、信贷资金、群众自筹资金等。
第五条 小康示范村建设投资规模按州委办、州政府办大办发(2006)19号文件要求,每个村投入1200万元左右。其中州县财政按1:1匹配各投入100万元、整合相关部门建设资金200万元、信贷资金200万元、群众投工投劳及自筹600万元。上列资金中州县筹措部分,要求项目实施第一年全部到位,其他资金在建设期内有计划投入到位。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小康示范村建设资金由县、乡(镇)小康办结合建设村实际情况,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后统一规划、集中投入,全部用于小康示范村项目建设。第七条 财政资金20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村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相关部门整合资金主要扶持基础设施项目;信贷资金主要扶持产业发展项目;群众自筹资金主要用于住宅改造、庭院绿化美化等。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的小康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在实施方案经州小康示范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州县财政部门和建设部门向同级政府申请拨付资金,待政府审批同意后,联文逐级将资金下达到实施项目的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负责资金的支付和日常监督管理。第九条 整合资金的管理:属于资金整合的,各部门将资金拨入实施项目的乡镇财政所。通过财政部门向上级争取的资金,相关部门与财政部门联文将资金逐级下达到乡镇财政所;属于项目整合的资金,按原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执行。第十条 信贷资金的管理:规划中用信贷资金实施的项目,由各级小康示范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整理推荐,做好协调服务,从相关机构争取信贷资金。第十一条 群众自筹资金的管理:小康示范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中必须明确哪些项目由群众自筹资金建设,并指导群众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小康示范村建设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预拨。需预拨资金时,由项目实施村提出申请,经乡镇小康办审核并报乡镇分管领导签批后财政所才能办理拨款手续。除对农户补助外,其他项目资金的预拨额度不能超过项目资金的70%,其余资金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一并结算,并按照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的要求,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 对农户的补助。按程序确定补助农户后,由项目实施村统一造册,经乡镇小康办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兑付。
第十四条 资金的支付。项目单位到财政所报帐时必须提供如下资料:一是州县小康办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二是合法的原始凭证;三是县小康办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资料;四是乡镇小康办和乡镇分管领导的签批意见。财政所按实施方案批准的项目报帐,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的项目一律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资金的统计及报表。乡镇小康办指定专人收集整理资料和报送相关报表,对于整合的项目必须由小康办参加验收确认后才能纳入统计。信贷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必须有到户、到项目的明细资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州、县、乡政府逐级签定小康示范村建设管理责任状,各级财政部门、建设部门按责任状要求明确各自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和及时拨付小康村建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建设部门和其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实行小康示范村建设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小康示范村建设项目资金的公告、公示在县小康办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实施,按“谁决策,谁公告公示,谁受理反馈意见”的原则,利用广播、电视、公开栏、项目竣工牌、会议等形式,将小康示范村建设资金的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分配原则、规划等内容和项目完成情况在实施地点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提高小康示范村建设项目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财政、建设部门要对小康示范村建设项目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适时监督检查、专项审计。发现违纪违规现象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会同州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以后年度的小康示范村建设资金管理,在没有新规定出台前,原则上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