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源实验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_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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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思源实验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建设者。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应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应当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校规校纪。

第三条: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对学生应以教育为主,违纪处分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同时要做好被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学生违纪处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对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语和行为者;对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组织游行以及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者,开除学籍。

2、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开除学籍。

3、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被处以行政执法部门处予警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5、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对偷窃、敲诈、恐吓、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依法处理外,还要给予下列处分:

1、偷窃价值在20元(不含2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偷窃价值在20元(含20元)以上100元(不含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偷窃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多次偷窃(含两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5、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开除学籍。

6、敲诈、勒索老师、学生财物,恐吓老师、学生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辱骂他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辱骂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导致打架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导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导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参与者

(1)以劝架名义偏袒一方,致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趁机袭击他人殴打致使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上述两种情况,后果严重者,加重处分。

6、伪证者

(1)目睹者不愿如实提供旁证的,给予通报批评;

(2)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打架斗殴者,不如实交待作伪证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8、在斗殴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9、结伙斗殴的策划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禁止赌博,对赌博者除依法处理外,还在视情节轻重,给予了列处分:

1、凡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提供赌具者,除没收赌具赌金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时参与者加重处罚。

3、窝赌、为赌博提供场所,除没收赌具赌金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时参与者加重处罚。

第十条:对诬告、诽谤他人或私拆他人信件者,除依法处理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滥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财物的,除追回冒领的财物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道德败坏者,给予以下处分:

1、追逐、恐吓、侮辱、亵渎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不遵守学校规定,擅自进入异性宿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对传阅、传播黄色书籍、录像等淫秽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禁止学生吸烟,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至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多次吸烟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四条:禁止学生酗酒,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闹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多次酗酒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违反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私用电热器、乱拉电线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由此造成后果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加重处分。

2、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起哄、干扰和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饮料瓶等杂物影响室内外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者加重处分。

4、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校园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对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学校集会等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1、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1节者,给予通报批评。

2、无故旷课达1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无故迟到、早退、旷课达2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无故迟到、早退、旷课达3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5、无故迟到、早退、旷课达4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无故迟到、早退、旷课达5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7、学生因迟到、早退、旷课受到处分后,又继续迟到、早退、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次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学生参加考试、考核,不得有各种舞弊行为,凡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除本课程以零分计算以外,还要给予以下处分:

1、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代考者,给予记过处分,被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无故旷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以任何方式偷得试卷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7、考场内不能随意走动或大声喧哗,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九条:对迷恋网吧影响学业的处分:

1、一学期中去网吧一次,回来给予警告处分,去网吧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去网吧三次,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在网吧中观看、制作、传播不良信息或因上网在网吧中与他人发生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对在非运动场地玩三大球(足球、篮球、排球)的处分:

1、在非运动场踢足球,打篮球、排球,给予通报批评处理,认错态度不好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将球没收。

2、在教学区因踢球打球造成公物损坏者,应按价赔偿受损公物,或将受损公物修复完好,并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就寝纪律的处分;

1、学生就寝后无故在寝室大声吼叫、高声喧哗者,给予警告处分;对于吹拉弹唱、敲打物品、燃放烟花爆竹、播放录音机者,给予记过处分。

2、破坏寝室门锁,私自留宿身份不明的外来人员过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凡因留宿外来人员造成其他同学钱物被盗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将外来人员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3、侮辱值周老师或管理人员,故意制造恶作剧,对老师或管理人员造成身心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不得在教室、寝室或其它建筑物的墙壁、门窗等处乱写乱画、跺脚印、砸球印等,违者要将污染部位清除干净,并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与校外人员非正常联系、打架、私自带校外人员进入我校的;利用他人饭卡、拿别人的校服、在超市乱拿东西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翻越学校围栏、围墙、无放行条私自外出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凡受到通报批评处理或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律不准参加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不得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

第三章处分的审批权限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处分的审批权限。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由政教处审批,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将按规定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由学生所在班级负责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政教处核实备案;涉及两个班级以上的问题由政教处会同有关部门和班级共同处理,由学生所在班级形成书面材料。

第二十七条:受到各类处分者,将分别在学校范围内公布,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并将材料存入学生档案。作为学生毕业、升学、参军、就业的政审依据。

第二十八条:学生的处分撤销:学生受处分后不再违纪或有良好表现、突出贡献者,在受处分5个月或临毕业前,由受处分学生作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字确认,学校按撤销处分的程序给予撤销,并将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学生如认为给予处分有误,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对学生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没有列入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按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条例规定,比照本条例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十二条:并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属威宁县思源实验学校

威宁县思源实验学校

201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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