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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录处分条例
第一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对犯有错误的违纪学生,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条:批评教育包括
(一)个人思想教育;
(二)全班点名批评教育;
(三)全校通报批评教育。
违律处分包括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查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个人思想教育。
初次迟到、早退、说粗话、烫染发、戴首饰、穿高跟鞋、吹口哨、男生留长发、穿奇装异服、公共场所穿背心和拖鞋、就餐插队、衣冠不整、不戴学生证、不按规定在校园内走行、不关水龙头、上课随意出教室、不交作业、校园内疯笑追打或高声喧哗、起床不叠被子、乱放物品、不在指定地方晾晒衣物、责任人不按时熄灯不按时打扫清洁、卫生不合格、内务不合格、不守课堂纪律被老师点名、未按时就寝、上课铃响后在寝室内逗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全班批评教育。
在次出现第三条情行之
一、有碍老师的言行、就寝时间内讲话、乱倒赃物脏水、乱吐口水、口痰、不在指定地点就寝、初次缺席旷课、集合中逗打谈笑或吃东西、或看书刊、故意乱挤、无故不参加劳动、不参加早训、乱扔果皮、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他人寝室、有意损害、敲打碗筷、给他人取绰号、损害花草树木、乱张贴口号、浪费粮食水电。首次不按规定午休、晚宿迟归、平时请假不规范(一天以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通报批评教育。
在次出现第四条情形之一者、乱涂;乱画、乱刻乱踩、说假话、与老师诡辩、惹
事生非、燃放烟花爆竹、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点、不在规定地点大小便、归宿假后推迟返校一天内二请不规范。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在次有第五条情形之一者;
2.吸烟或蕴酒者;
3.平时检测作弊;
4.参加迷信活动
5.观看黄色书刊;
6.赌博;
7.旷课6一10节;
8.私自留宿同性或不回寝室住宿;
9.经常不参加劳动,不服从班主任或班干部安排;
10.私藏刀具;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再次有第六条情形之一者:
2.顶撞教职工或欺负老小;
3.耍流氓行为、或恶语伤人、或辱骂他人人格;
4.期中考试作弊;
5.拆他人信件或偷看他人日记;
6.有构成严重违纪处分者;
7.人为破坏公务在30元以上;
8.教唆他人参予打架、造成较大影响者;
9.违反法律、进:“三室二厅”(台球室、电子游戏室、录像室、歌舞厅、卡拉OK厅);
10.私自下河洗澡;
11.旷课10一18节;
12.私接电线、滥用电器;私拿别人东西;
13.打架;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再次有第七条情形之一者;
2.谈恋爱经多次教育不改或欺辱女生;
3.期末考试作弊;
4.打架双方、(轻伤)
5.翻越围墙、门、窗出入校园;
6.给他人做防伪证或窝藏销脏行骗或偷盗;
7.提供赌具赌场教唆他人违纪,在录像厅或电子游戏厅、赌场等通夜不归;
8.旷课19一30节;
9.干扰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10.观看黄色录像。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以留校察看处分。
1.再次有第八条情行之一者;
2.聚总斗殴或打架伤势较重);
3.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对揭发、检举人威吓或打击报复;
4.进入异性宿舍;
5.旷课满31一42节;
6.传播、贩卖黄色书画、录像带、录音带或聚众观看;
7.参与流氓、抢劫等团伙或巧立名目向他人索取钱物;
8.人为破坏公务、价值50元以上者;
9.替他人考试或叫人代考。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
1.再次出现第九条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
2.辱骂教职工管理人员;
3.打架(重伤)主要责任者或打架报复;
4.集体预谋作弊为先首或第二次考试作弊者;
5.拖欠学费;
6.累旷课满50节或未请假留校一周者;
7.晚归越墙入校或晚归宿越窗入宿之夜,宿舍有盗窃等异常事件发生;
8.人为破坏公务100一300元;
9.酗酒闹事或打群架主谋主凶;
10.留异性在校;未经学校及家长同意在外寄宿一周以上;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
受留校察看及勒令退学后有构成违纪处分者;
1.受二次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又构成严重违纪处分者;
2.受一次记过以上处分后,被公安机关拘留者;
3.结伙外逃者;长期抗拒学校惯例者;家长学校未同意而长期在外寄宿者;
4.抢劫他人财物;
5.殴打教职员工或学校执行公务的管理人员;
6.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与校外人员交往不当影响极坏或恋爱“出轨”。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加重二到三级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差,隐瞒事实,攻守同盟者;
2.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者;
3.人为破坏公物或科研作物(产品);
4.晚归越墙入校,私自外宿;
5.聚众斗殴;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从宽(减轻免予)。
1.主动交代问题,认错态度好者;
2.主动揭发检举违纪行为有功者;
第十四条:凡受全班点名教育以上处分中,必须写书面检讨; 第十五条:处分批报程序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违反者及班主任签字后并有关材料上报德育处核实审批;
第十六条: 受处分后,思想明显进步;表现良好,可按下程序撤销处分。
1.受过处分及其以下的处分满半学期、记过以上处分满半年后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撤销处分;
2.申请撤销(减轻)处分程序:本人申请、填表_____班主任意见_____德育处意见______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对几个有处罚问题说明;
1.纪律处分而来未被撤销的学生,一年内不得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奖学金获得者、助学金获得者;
2.对违反国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除按有关条例处理外,学校还应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3.凡受校及处分的党员、团员学生,均建议在党、团内给予适当处分;
4.对本《处分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上述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5.毕业前一个月任未撤销处分按品德考核不合格作处理;
6.抽烟、赌博、偷盗、故意破坏公物、看黄色录象打架致伤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另给予经济罚款;
第十八条处分档案管理
1.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均应出示通告;
2.处分决定要与本人见面,存入档案,如果表现好,撤销处分后将处分的决定取出档案;
3学生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应在当天之内办理手续离校,如不按期离校,将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德育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