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系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_农业执法案卷评查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2:30:5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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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系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第一部分 总则

一、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按照农业部、省政府法制办的有关规定,结合农牧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全省各级农牧部门及其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

三、评查内容及办法。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文书规范标准。

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不设具体分数,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该案卷即评查为不合格案卷,不再对文书部分进行评分。

文书规范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办法,根据案件实际,不需要制作适用的文书其分值自动计入总分,凡遗漏或适用文书种类错误的,该项文书分值为零。评分80分以下的为文书规范不合格案卷,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文书规范合格案卷,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文书规范优秀案卷。

第二部分 评查标准

一、基础标准

(一)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处罚主体适格。

2、案件当事人主体资格无误。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确凿

1、案件主要证据符合法律规定,足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

2、证据反映的事实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三)适用法律正确

1、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明确和有效,且适用准确。

2、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程序合法

1、遵守法定程序办案:做到先立案,后调查取证;先审查,后决定;先告之,后处罚;先处罚,后执行。

2、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4、行政处罚决定经过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经过集体讨论。

5、应当移送的案件及时移送有关机关。

二、文书规范标准(100分)

(一)立案阶段(4分)

主要评查《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4分)。

(二)调查取证阶段(32分)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1分)。

2、询问笔录(10分)。

3、其他调查取证文书。主要是对案件调查过程中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时可能涉及的《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的评查(11分)。

(三)审查决定阶段(40分)

1、案件处理意见书(8分)。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9分)。

3、听证文书。符合听证条件的,要依法告之当事人,如当事人放弃听证的要有记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要有《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等文书(7分)。

4、行政处罚决定书(16分)。

(四)送达和执行阶段(8分)

1、送达回证(4分)。

2、罚没物品处理文书。一是对违法所得、罚款的收缴,当事人直接交到银行罚没专户的要有银行的对帐单,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收的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认可的专用收据;二是对没收的物品要有《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相关记录(4分)。

(五)归档管理(16分)

1、行政处罚结案报告(4分)。

2、卷宗装订与管理(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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