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住宅应急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_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2:30:1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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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住宅应急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1】788)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应急专项维修资金,是指按规定从商品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资金。住宅应急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危及房屋和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和无法界定受益人时的维修。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全市住宅应急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应急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管理。

各县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项目的住宅应急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协调、监管。

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住宅应急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 对住宅应急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统一监管、项目统筹、量入为出的原则,在物业项目的账户余额内申请使用。

第五条 物业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住宅应急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结构性损坏而发生危险的排险解危;(二)房屋漏雨;

(三)水箱水泵水管故障引发的大面积停水、漏水;

(四)电梯发生故障;

(五)消防系统发生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六)其它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危急业主生命安全的情形。

第六条 住宅应急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以书面形式均可向市、县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县物业管理部门派人到项目现场查勘、确认后,出具核实意见,对属于住宅应急专项资金范围的予以备案;

(三)市、县物业管理部门组织维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户中列支。

(四)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凭审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到市、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工程结算。

第七条 市、县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根据施工单位维修及时率、工程质量以及服务满意度等,实行严格的动态考核。

第八条 预算金额超过2万元以上(包括2万元)的维修项目完工后凭审计报告结款;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完工后凭决算报告结款。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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