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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企养[2009]53号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条件的参保人员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的业务操作办法
各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补缴续缴养老保险费工作,按照《关于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并劳社办发[2009]190号)文件规定,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订以下补缴和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业务操作办法。
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业务操作办法
(一)补缴申报
参保单位对符合并劳社办发[2009]190号文件规定且有补缴意愿和能力的人员,以书面报告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报《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一式三份)、携带人事档案等材料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岗位进行审核。中断缴费且有补缴意愿和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所在社会中介机构以书面报告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报《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一式三份)、携带《太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等材料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岗位进行审核。
未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有补缴意愿和能力的人员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城镇个体工商户还应携带城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在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8—19号窗口)。
(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岗位根据并劳社办发[2009]190号文件规定对申报补缴人员基本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核实补缴年限和金额。《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经参保登记岗位审核人和分管主任签字后,报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批准。
(三)办理参保和补缴 参保单位填写《太原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携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综合科申报——综合科审核后建立信息并在《太原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盖章——企业到信息科复核并打印核对表核对——信息科复核后在《太原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签字(章)——企业承办人核对无误后在《太原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签字——企业承办人携带《太原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等材料到征缴科办理补缴业务——《太原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由综合科和征缴科按档案管理归档;《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由综合科按档案管理归档。
未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有补缴意愿和能力的人员填报的《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岗位审核汇总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批准——参保登记岗位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建立信息——信息科复核——参保登记岗位出具参保登记证明(一式两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登记证明到征缴科(一楼大厅17号窗口)办理缴费手续——征缴岗位根据参保登记证明和《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办理补缴业务。《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由综合科和征缴科按档案管理归档。
参保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对中断缴费且有补缴意愿和能力的单位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填报《太原市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帐户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携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原件和复印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综合科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后,到征缴科办理补缴业务。《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由征缴科按档案管理归档;《太原市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帐户变更登记申请表》由综合科按档案管理归档。
(四)补缴基数和比例
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人员,均以补缴时前三年(即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的60%为基数,单位人员单位按20%、个人按8%的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公式:单位年补缴费为(18300+21525+25828)÷3×60%×20%=2626元,个人年补缴费为1050元〕。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述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总额为月补缴费用乘以实际补缴月数。单位和个人补缴部分应一次性全部缴清,不再征收滞纳金和利息。单位和个人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
(五)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前三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的60%为基数,按8%的规模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帐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起始时间和缴费年限认定问题
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和缴费年限认定,执行以下规定。
1、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1992年1月之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2年1月起补缴;1992年1月之后参加工作的,可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2、原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即从城镇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从正式录用为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月起补缴。
3、城镇企业的原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外的其它用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5年1月起补缴;1995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4、具有我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1998年7月之前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的,从1998年7月起补缴;1998年7月之后的,按实际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但一次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上述后三类人员的缴费年限均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得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业务操作办法
根据并劳社办发[2009]190号文件规定对已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如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人自愿,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前三十日,向所在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由社会中介机构以书面报告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报《续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科科长和分管主任核准后从次月起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和书面报告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岗位按档案管理归档,另一份《续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存入本人档案。
(二)企业或单位职工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如单位同意,由参保单位以书面报告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报《续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科科长和分管主任核准后,可以继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按企业职工的缴费办法缴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将申请人档案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至社会中介机构,由社会中介机构以书面报告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报《续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科科长和分管主任核准后,由申请人从次月起按全省统一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和标准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和书面报告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岗位按档案管理归档,另一份《续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存入本人档案。
(三)按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业务操作办法第(一)、(二)款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后,参保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办理停止缴费、退休审批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次月起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均按本人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办法和参数执行。
二00九年十月十六日
退休年龄
一、机关、事业工作人员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1、国家公务员退休的条件
《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事业单位干部、工人和机关工人退休条件:
正常退休:
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和机关的工人退休的政策条件仍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其中:
--------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提前退休: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有以下情况者可以提前退休: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1979年3月自治区劳动局贯彻国发[78]104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从事井下、高温和居住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9年的可以退休;
从事有害健康和居住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8年的可以退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或劳动能力的。
(3)因公(工)致残,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的。
注:因病退休的年龄条件:
按照[1996]178号文件精神,事业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退职各单位要求严格按《劳动能力丧失的疾病鉴定标准》执行,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病退年龄: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执行,达不到上述病退年龄的,按退职处理。
《国家公务员法》没有公务员退职的形式,不够因病退休年龄或工龄条件的,因病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的,因病退职是不受年龄和工龄条件限制。
二、干部和工人不具备退休条件,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和并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国发[1978]104号文件《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劳动能力的干部、工人,应当退职。因此,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只适用于机关的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因公致残丧失劳动(工作)能力,不受年龄和工龄条件限制均可办理退休手续,对他们不实行退职制度。
太原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http://www.daodoc.com/ 黄河新闻网 2011-08-27 08:44:56 城镇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即日起,我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本人自愿的前提下,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申报、审核、审批、缴费等工作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将不再办理。
参保具体条件
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财政局联合召开了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工作会议,决定我市还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条件为:拥有我市户籍;曾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自愿申请办理
“解决未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坚持依法参保和个人自愿相结合,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位负责人介绍。居民递交的参保申请由所在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统一申报,市属以上及县(市、区)所属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在所在市、县(市、区)办理;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已不存在的,统一由太原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在市申报办理。此外,适用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不愿补缴参保的,可以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补缴费用标准
据了解,参保人员需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每年按2600元核定,15年为3.9万元。补缴费用与年龄情况适当挂钩,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及以下人员,按3.9万元标准缴纳。65周岁以上人员在3.9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少至75周岁时止。全部费用缴清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
养老保险待遇
从全额费用缴清到账的次月起,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480元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后,享受退休人员死亡相关待遇。个人缴费账户有剩余的,剩余部门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申请办理程序
申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人员需填写 《山西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持《山西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花名表》、一寸免冠照片5张、《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及相关原始证明材料(或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资料),向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向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的,向主管部门申请;现户籍与原工作地不一致的,统一向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
标题:集体企业下岗女工退休年龄
提交时间:2011-08-12 13:15:35
市人社局: 我于96年毕业分配进入宜昌江南模具厂(系点军区区办企业)任工人.98年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因各种原因,原单位没有给我办理养老保险,05年单位破产时补偿了4225元.下岗后我一直没有找到单位,一直在外面打零工.05年我在社保局以灵活就业的形式交了社保和医疗.现在我从事个体经营,请问我将来退休时应该是多少岁?象我这样的情况除了再就业优惠证外还有没有其他政策优惠? 西坝和平路周女士敬上
2011年8月12
提问者:三月狐
市人社局回复 您好,欢迎您咨询。
一、关于退休年龄问题。按照【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文件规定,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职工,方可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企业职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在个人服务窗口参保缴费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确定。其中,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即首次是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参保的,下岗后才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
2、职工缴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注:视同缴费年限和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身份是依据原始档案记载确定的,没有档案的则按55周岁和实际缴费年限确定)。根据您所述情况,您最开始参保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进保的,故您的退休年龄则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确定。
上述答复不知您是否满意,如有疑问,请致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联系人:肖科长,联系电话:6056756。
二、关于政策优惠问题。经咨询市地税部门后获悉,近日,宜昌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通知指出,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自主创业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按月667元限额减免、年度清算的方式。
为鼓励更多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可申请享受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上述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出租车营运、彩票销售、证券经纪,比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农民以及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企业安置农民及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比照执行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税收政策。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