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直接将社保费支付给职工有效吗_社保费是否需要计提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2:27:5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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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直接将社保费支付给职工有效吗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社保费是否需要计提”。

合同约定直接将社保费支付给职工有效吗

【案件回放】小张为某大学刚毕业学生。2012年6月份小张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6月到2013年6月,试用期2个月,月工资1000元。订立劳动合同时小张表示不愿意上交社会保险,能否将公司应缴纳的相应社保费直接支付给其本人。公司考虑到小张作为刚毕业的大学生,家庭经济也比较困难,不想参保可以理解。因此,同意将应付的社保费223元,折现为200元,每月连同工资一起支付给小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此做了明确的约定,公司还要求小张签署了保证书,保证不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6月,劳动合同到期,公司通知小张将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小张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12年6月到2013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认为试用期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是合同事先就有规定的,小张转正以后,公司每月都支付了200元的社会保险费用,并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均有约定,小张现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是不合理的。小张不同意,于2013年8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从2012年6月到2013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小张的请求是否能得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

【律师点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可见,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的项目、保险费缴纳的方式和标准、保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等,为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由于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其不因双方当事人的任何约定而被排除。本案中,虽然双方对不办理社会保险和以其他形式支付社保费用有协议约定,但由于该约定违反了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无效。小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为他补缴其工作一年期间的社保费用。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依法订立,除了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的内容还要合法,不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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