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国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须知(推荐)_出口退免税认定表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2:27:4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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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须知

1.变更申请。纳税人出口退税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登记之日或认定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表》(附件3)和有关证明文件向负责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2004年7月1日以前办理认定的企业还须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缴回原核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

出口退(免)税企业海关代码变更由企业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由管征局签注意见并盖章后报进出口处进行代码转换。

出口退税账户及账号变更由企业按规定填写《出口退税账户确认书》(附件4)并附原退税银行同意账户转出或账号撤销证明。

2.审核办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出口退税变更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核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表》,并在CTAIS系统出口退税资格变更模块和退税审核系统内进行修改、维护。《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表》一式三份,一份核发给出口企业、一份征税机关留存、一份市局进出口处留存(由征税机关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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