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蕾案_民诉案外人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2:27:2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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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蕾案

一、主要案情:

28岁的留美硕士陈丹蕾枪杀其丈夫并肢解后,女扮男装企图逃回国内并被我边检人员查获。侦查机关于2005年8月27日从陈丹蕾处扣押了黄色笔记本一本,该笔记本对犯罪事实按日期进行了记录,其中记载有“大垃圾袋”、“多考虑考虑抛尸的事”、“要搞定尸体,一定!!”、“估计星期二、三就可以忙完了,然后星期四出发”、“买帽子”及到银行取钱的计划等内容。警方还在陈丹蕾的随身物品中发现了一张写有字迹的纸条,纸条上记载有关于回国后租房等计划。此外,在陈丹蕾携带回国的IBM笔记本电脑上,警方找到了与购枪有关的电子邮件残缺文件。同时,美国警方亦提供了多份电子邮件,印证了购枪细节。2006年9月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丹蕾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法院同时判定陈丹蕾给付被害人何雷的父母44万余元人民币附带民事赔偿。

二、相关理论:管辖权

1、概念:

管辖权是国家依据国际法,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分为: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普遍管辖权。

2、分类:

(1)属人管辖权:又称为国籍管辖权或属人优先权,它是以国籍为依据的。是指国家队一切在国内和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

(2)属地管辖权: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目的对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使管辖的权利。

(4)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三、本案分析

从法律角度,中美两国对这个案子都有管辖权。

(1)中国(属人原则):何雷和陈丹蕾都是中国公民,而且陈丹蕾目前在中国警方的控制下。依属人管辖,中国当然具有该案的管辖权。

(2)美国(属地原则):犯罪地在美国境内,依属地原则美国也享有管辖权。美国法院管辖此案的惟一优势来自于取证方面。案发后美国警方对现场勘察和取证的时间、范围都比中国警方要有优势。

(3)按照我国现行《引渡法》以及和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现状,陈丹蕾是不可能被引渡的。首先,我国与美国之间没有签订关于引渡的国际条约,因此不负有国际法上的引渡义务。其次,根据我国2000年颁布的《引渡法》第8条明确规定的不被引渡情况之一,即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国国籍,这属于强制性规范。也就是说,外国请求中国引渡中国公民,中国是不会同意的,即使中国与该国之间有引渡方面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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