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_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2:27:2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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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

(一)内资企业注册登记费

1.开业注册登记费按照注册资金0.8‰收费(最低金额为50元),超过一千万元部分按0.4‰收费,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部分不再交纳。

2.办理营业登记(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收费300元,变更登记费100元,年检费50元,补(换)证照费50元,执照副本10元。

3.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100元,变更登记费为20元。

4.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年度检验费。

(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

1.开业注册登记费按照注册资金0.8‰收费(最低金额为50元),超过一千万元部分按0.4‰收费,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部分不再交纳;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2.变更登记100元,年检50元,补(换)证照50元,执照副本10元,名称预先登记100元。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年度检验费。

3.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费:开业登记费600元,延期登记费300元。

4.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5.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5‰计算。

6.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注册登记费,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7.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8.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20元,以后每四年换照一次收费20元(乡以下的农村居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开业登记及以后每四年一次换照均收费18元。对于边远贫困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暂不发照,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每户每次收费10元;补(换)营业执照每次收费10元;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

三、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注册登记费

1.新申请兼营广告的事业单位申领《广告经营许可证》,省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150元,省辖市广告经营单位每户100元,县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50元,变更登记费每户20元。

2.申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或印刷品广告经营活动,经核准登记,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收取登记费50元。

四、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一)工业品、大牲畜的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0.8%;其他商品最高不得超过成交额的1.6%(在乡镇及乡镇以下集市从事农副产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执行工业品、大牲畜的市场管理费标准)。

(二)冬季瓜菜流通环节的收费标准:

1.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最高为成交额的1%;

2.田头交易的瓜菜不收取市场管理费。

(三)生猪屠宰环节收费标准:

1.集贸市场管理费每头6.4元;

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县城每头6.4元;镇每头4元;乡每头2元。

对农民自产自销一次性屠宰而进入集资市场销售猪肉产品的,只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对从事购销生猪活动的个体工商户而不进入集贸市场销售猪肉产品的,只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从事购销生猪活动的个体工商户而又在集贸市场销售猪肉产品的,或对专门在集贸市场从事销售猪肉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一)从事购销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营业额的1.2%每月收取一次管理费(对在乡村从事购销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营业额的0.4%收取)。其行业划分为: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法律及政策允许的其他行业。

(二)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部分行业以费率计算)按劳务收入的1.6%每月收取一次管理费(对在乡镇以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劳务收入的0.8%收取)。其行业划分为:

(1)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2)建筑业:是指从事工业建筑、设备安装、装饰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收入总额难于计算的,可按工程总造价的3.2‰计算收取;乡镇及乡镇以下从事劳务的按工程总造价的1.6‰计算收取)。

(3)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收费标准按如下规定的费额执行(对乡镇以下及乡镇以上从事劳务的执行统一规定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1)客运车辆:

5座以下的小型客车,每月收费48—64元;

6—10座位小型客车,每月收费64—80元;

11—15座位小型客车,每月收费88—104元;

16—22座位中型客车,每月收费104—128元;

23—30座位中型客车,每月收费136—160元;

31座以上的大型客车,每月收费184元;

29座以下中小型客运汽车,按本征收标准海口市加8%计征(含琼山市从府城至海口的专线车);三亚市、儋州市加4%计征;

后三轮客运摩托车,每月每车收费12元;

侧三轮轻骑(摩托)客车,每月每车收费8元;

(2)货运车辆:

货车(含大型拖拉机)按每月每吨位8元收费;

重型汽车、拖板车10吨以内,按每月每吨位8元

收费(超过10吨减半计征);

手扶拖拉机每月每车收费14元;

后三轮摩托车每月每车收费12元;

(3)客运船只:

快艇每月每座位按4元收费;

木船每月每座位按1.6元收费;

货运船只按每月每吨位4.8元收费。

对年均农民收入在540元以下的边远贫困管区农民

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六、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每本收费5.5元。

七、海南著名商标受理费、认定费

受理费1500元,认定费3000元(上述两项收费包括申请受理和认定工作中所需开支的费用)。

八、经济合同鉴证费

1.购销、订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收取价款或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

2.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协作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收取价款或酬金的千分之一。

以上两项合同鉴证费最高收取3000元。

九、有关优惠政策

1.下岗失业人员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机关批准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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