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资料_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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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一、参保对象

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外,其余户口在本县的农民或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非本县户藉的外来务工人员在企业(单位)自愿并达到规定参保率的前提下也可参加。

二、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分小额大病医疗保险和大额大病医疗保险,小额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财政补助300元;大额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政府财政补助300元;五保户、低保家庭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每人给予补助100元。

三、缴费时间

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参保年度,2011年11月为集中参保缴费时间,参保人员必须在11月30日前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参保并缴纳个人部分资金,各乡镇(街道)在12月5日前将参保名册报送县医保处。并向县财政局办理所征缴的个人缴纳基金的结报手续。

四、报销标准

1、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一次住院费用,先由个人承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称为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县内有住院条件的乡镇卫生院600元,县内其他定点医院800元,转县外医院1000元。

2、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县内有住院条件的乡镇卫生院80%;县内其他定点医院70%;转县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按县内其他定点医院的70%报销(最高限额不变)。

3、最高报销限额。小额大病医疗保险由原每人每年报销最高限额5万元调整为6万元;大额大病医疗保险由原每人每年报销最高限额为12万元;上一年度参保后下一年度连续参保者,小额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报销最高限额分别在6万元和12万元基础上提高20%。

五、门诊报销

参保人员到县内各乡镇卫生院门诊,凭浦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报销比例由原20%调整为25%。

六、报销办法

1、参保人员因病在县人民医院、中医院、浦江二院住院治疗的,出院时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直接办理报销手续;

2、参保人员因病转县外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报销时凭住院发票、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小孩凭户口本)、代理人身份证到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二楼办事大厅(县医保处合作医疗报销窗口)直接办理报销手续;

3、参保人员因病转县外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报销时除带齐上述资料外,还须开具病人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证明,经县医保处审核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报销。

七、县外定点医院

浙一医院 浙二医院 浙江省人民医院 浙江省中医院 浙江省妇保医院 浙江省儿童医院 浙江省肿瘤医院 浙江邵逸夫医院 解放军第117医院 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 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金华市中心医院 金华市人民医院 金华市第二人民医院 金华广福医院 金华艾克医院 浙中肿瘤医院

浦江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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